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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证上岗制度汇编-特种作业人员(17篇范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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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持证上岗制度汇编-特种作业人员(17篇范文) 目录 1.持证上岗制度有哪些 2.持证上岗制度内容是什么 3.持证上岗制度规范 4.持证上岗制度重要性 5.持证上岗制度-特种作业人员(17篇范文) 有哪些 持证上岗制度是针对特种作业人员的一项核心规定,它涵盖了多个工种,包括但不限于电工、焊工、架子工、叉车司机、高空作业人员等这些工种的共同特点是,他们的工作直接关系到生产安全和人身安全,因此,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证书后才能上岗 内容是什么 持证上岗的内容主要包括理论知识的学习和实践技能的训练理论部分涉及相关法律法规、安全规程、设备原理等,旨在提升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法规遵守能力实践部分则通过模拟操作和实地演练,确保作业人员具备完成工作任务所需的技能和应急处理能力在考核合格后,将颁发相应的特种作业操作证,作为其具备上岗资格的证明 规范 执行持证上岗制度需要严格遵守国家及行业的相关规定企业应建立健全内部培训体系,定期组织员工参加培训和复审,确保证书的有效性。

      作业现场应实行严格的证件检查制度,未持有有效证书的人员不得进行特种作业此外,对于违反规定的个人和单位,相关部门将依法进行处罚,以维护制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重要性 持证上岗制度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一方面,它保障了作业人员自身的安全,通过专业培训,使他们具备应对复杂工作环境和突发情况的能力另一方面,它也保护了企业的利益,减少了因操作不当导致的设备损坏和生产事故更为重要的是,这一制度促进了整个行业的安全生产环境,提高了社会的整体安全水平因此,对于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不仅是法律责任,也是职业素养的体现 持证上岗制度-特种作业人员范文 第1篇 持证上岗制度-特种作业人员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对于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国务院有关部门作过一些规定1999年7月12日前国家经贸委发布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明确特种作业包括:电工作业;金属焊接切割作业;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登高架设作业;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压力容器操作;制冷作业;爆破作业;矿山通风作业(含瓦斯检验);矿山排水作业(含尾矿坝作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或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并经前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作业。

      随着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的应用和推广,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也随之发生变化,特别是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一些作业岗位的危险程度在逐步加大,频繁出现安全事故,对在这些岗位上作业的人员,也需要进行特别的教育培训如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起重信号工等,都应当列为特种作业人员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是指由有关主管部门组织的专门针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也就是特种作业人员在独立上岗作业前,必须进行与本工种相适应的、专门的安全技术理论学习和实际操作训练经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才能上岗作业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离开特种作业岗位一定时间后,应当按照规定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核,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对于未经培训考核,即从事特种作业的,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了行政处罚;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特种作业定义 根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1999年7月12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第13号令)规定,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作业。

      2.特种作业人员具备的条件 (1) 年龄满18岁; (2) 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相应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3) 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具备相应工程的安全技术知识,参加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并成绩合格; (4) 符合相应工种作业特点需要的其他条件 3.培训内容 (1) 安全技术理论; (2) 实际操作技能 4.考核、发证 (1) 特种作业操作证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制作,并由当地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签发; (2) 特种作业操作证,每两年复审一次连续从事本工种10年以上的,经用人单位进行知识更新教育后,复审时间可延长至每四年一次; (3) 离开特种作业岗位达6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核,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对于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国务院有关部门作过一些规定。

      1999年7月12日前国家经贸委发布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明确特种作业包括:电工作业;金属焊接切割作业;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登高架设作业;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压力容器操作;制冷作业;爆破作业;矿山通风作业(含瓦斯检验);矿山排水作业(含尾矿坝作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或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并经前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作业随着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的应用和推广,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也随之发生变化,特别是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一些作业岗位的危险程度在逐步加大,频繁出现安全事故,对在这些岗位上作业的人员,也需要进行特别的教育培训如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起重信号工等,都应当列为特种作业人员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是指由有关主管部门组织的专门针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也就是特种作业人员在独立上岗作业前,必须进行与本工种相适应的、专门的安全技术理论学习和实际操作训练经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才能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离开特种作业岗位一定时间后,应当按照规定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核,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对于未经培训考核,即从事特种作业的,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了行政处罚;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特种作业定义 根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1999年7月12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第13号令)规定,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作业 2.特种作业人员具备的条件 (1) 年龄满18岁; (2) 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相应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3) 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具备相应工程的安全技术知识,参加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并成绩合格; (4) 符合相应工种作业特点需要的其他条件 3.培训内容 (1) 安全技术理论; (2) 实际操作技能 4.考核、发证 (1) 特种作业操作证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制作,并由当地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签发; (2) 特种作业操作证,每两年复审一次。

      连续从事本工种10年以上的,经用人单位进行知识更新教育后,复审时间可延长至每四年一次; (3) 离开特种作业岗位达6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核,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2篇 重点工种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1、为了防止火灾事故发生,保障公司消防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2、凡是公司的仓库员、安全员、电工、等重点工种人员,在上岗前必须先进行培训、学习、领取有关工种的上岗证后,方可上岗作业公司保卫科人员有权查看重点工种人员上岗证 3、不同的重点工种人员应按其种类上岗证进行各自工种作业、不得拿非本行业的上岗证进行工作 4、重点工种人员上岗证应细心保管,防止遗失,上岗证不得转借他人使用 5、凡无上岗证、上岗证过期使用者及持假证上岗者均属违章行为,按公司有关条例进行处罚 6、重点工种人员的上岗证遗失或过期后,应及时向保卫科报告,其间该人员暂时不得从事其重点工种的工作,待补办证后方可正常作业 第3篇 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第一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施工的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 第二条建筑施工的起重和垂直运输机械的司机、司索工、起重吊装(安装)工、信号指挥工、起重工、电工、焊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全部持《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

      用人单位应当为特种作业人员建立管理档案,确保持证上岗 第三条用人单位应聘用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人员从事相关特种作业,制订特种作业操作规程,按规定配置劳动保护用品,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严格管理,并结合工程项目特点,建立特殊工种用工名录,加强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 第四条特种作业人员在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从事相应的工作;施工单位不得安排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作业人员从事特殊工种作业 第五条特种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特种作业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规章制度,按章操作,拒绝违章指挥 第六条特种作业人员作业时应随身携带证件,自觉接受用人单位、安全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特种作业人员作业时,发现事故隐患或者不安全因素,应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 第八条实行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审制度复审不合格的应当重新参加考试,逾期未申请复审或考试不合格的,建议有关部门对其《特种作业操作证》予以注销 第九条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作业,或者用人单位未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的,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对用人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予以处罚。

      第4篇 从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为了贯彻执行煤矿“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预防煤矿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保证我矿持续稳定、安全高效的健康发展,特制订如下煤矿从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一、持证上岗人员类别: 1、主要负责人:煤矿矿长; 2、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煤矿总工程师、副矿长、正副科长、调度员、队长、班组长、一线监督员等; 3、特种作业人员: (1)瓦斯检查工 (2)安全检查工 (3)煤矿安全监测监控作业 (4)电气作业 (5)探放水作业 (6)提升机操作工 (7)爆破作业 (8)煤矿采煤机(掘进机)操作工 4、主要岗位人员: (1)配电工 (2)矿灯管理工 (3)通防工 (4)测风测尘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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