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停车收费管理规定.docx
5页停车收费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发挥价格杠杆调节作用,落实公交优先、公共利益优 先,合理调控道路交通需求,引导绿色出行、低碳出行,优化出行方 式,保护古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机动车停放服 务收费管理办法》、《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南京市 停车场建设和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玄武区、秦淮区、建邺区、鼓楼区、栖霞区、 雨花台区范围内停车收费行为第三条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停车收费政策;公安部门负责停车 区域划分,道路(含主干道、次干道和支路)临时停车泊位的审批和 公布;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停车场日常管理工作,会同公安部门设置道 路临时停车泊位;住建、规划、工商、财政、税务、旅游等部门按照 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停车收费的相关管理工作第四条公共停车场和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收费实行城市中心区域高 于非中心区域、道路高于非道路、干道高于支路、住宅区外高于住 宅区内、白天高于夜间、长时间高于短时间、大型车高于小型车的 差别价格政策第五条停车收费按照不同类别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 市场调节价一)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的停车收费实行政府定价;(二)公共停车场、对外经营的内部专用停车场和住宅物业管理区 域的停车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三)独立专业机械立体停车场(住宅区域除外)等其他停车收费实 行市场调节价。
第二章停车收费管理第六条停车收费由市价格主管部门实行差别定价;区域划分由市 公安部门会同城市管理、价格主管部门,根据交通拥堵状况等因素 进行动态调整第七条停车收费实行计时收费或计次收费方式白天和夜间的时 段划分:白天时段为8: 00至20: 00,夜间时段为20: 00至次日8: 00o(一)计时收费收费计时单位白天时段为15分钟,夜间时段为1小时,不足一 个收费计时单位的按一个收费计时单位收费核心区域停车收费按 实际停车时间收费,上不封顶,其他区域按以下规定执行1)白天时段连续停放超过6小时,不超过12小时(含12小时) 的,一律按6小时停车时间收费;(2)夜间时段连续停放超过6小时,不超过12小时(含12小时) 的,一律按6小时停车时间收费;(3)停车时间横跨多个时段,按照每个时段的收费标准累计收费二)计次收费(1)停车时间在一个时段内,按照该时段标准收费;(2)停车时间横跨两个时段,其中有一个时段停放时间在2小时 以内(含2小时)的,按进入停车场时段的收费标准一次收费;(3)停车时间横跨多个时段,按照每个时段的收费标准累计收费第八条道路停车实行计时收费,具体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支路临时停车泊位对周边居民可按照月(季、年)收费,具体标准由 所在区价格主管部门参照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停车收费标准制定。
第九条公共停车场、对外经营的内部专用停车场和住宅物业管理 区域的停车收费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一)5A级旅游景区的公共停车场,在元旦、清明、五一、端午、 中秋、国庆、春节节假日期间,可以在政府指导价的基础上上浮, 浮动幅度不超过50%;(二)根据交通拥堵状况和停车泊位使用情况,部分公共停车场由 所在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公安、城市管理部门认定后,经市价格主 管部门同意,可以在政府指导价的基础上上浮•,浮动幅度不超过 50%;(三)对外经营的内部专用停车场,经所在区价格主管、公安、城 市管理部门同意,可以在同区域公共停车场政府指导价的基础上上 浮,浮动幅度不超过20%;(四)经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同意后,住宅物 业管理区域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停车需要收费的,可以 在政府指导价的基础上上浮,浮动幅度不超过15%,具体上浮幅度 应报所在区价格主管部门备案第十条主城外围的城市交通枢纽、城市轨道交通换乘中心停车场 实行优惠收费政策,具体政策由市价格主管部门另行制定第十一条重大活动期间,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公安、城市管理部 门根据交通状况临时调整部分区域的停车收费标准;特种停车场收费 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停车 需要收费的,业主大会成立前,应当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业 主大会成立后,应当根据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 决定确定能否停放、是否收取停车费第十三条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建设单位未出售或者未附赠的车位、 车库出租,其租金由建设单位在规定的政府指导价范围内与使用人 合同约定第十四条符合规划要求有条件的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可根据合同约 定设立临时停车位,供临时停车业主和访客使用临时停车实行计 次收费,进入物业管理区域临时停车未超过一小时的免交停车费第十五条下列情况免收停车费:(一)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军车(含武警车辆)执 行公务的;(二)车辆进入停车场15分钟以内(含15分钟,独立专业机械立 体停车场除外);(三)车辆进入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为业主、物业使用人提供配 送、维修、安装、搬家等服务的;(四)残疾人机动车在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停车2小时以内(含2小 时)第十六条行政机关查封、扣押车辆,不得向当事人收取停车费第十七条由政府制定价格的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和停车场,应到所 在区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等级申报手续;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停车 场,应到所在区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标准备案手续。
第十八条实施停车收费的机关、事业单位及非企业组织,应向所 在区的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第三章停车收费监督第十九条停车场应在入口处和缴费地点显著位置设置明码标价牌 明码标价牌应标明:收费单位名称、停车地点、泊位总数、收费时 段、收费标准、明码标价牌编号、行业主管单位和经营单位的服务 监督以及价格举报明码标价格式由市价格主管部门的价 格监督检查机构进行监制第二十条停车收费应按规定使用税务发票或财政票据第四章附则第二十一条浦口区、六合区、江宁区、漂水区、高淳区、化学工 业园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停车收费标准按本 规定执行,其他停车收费可以参照本规定,制定本辖区停车收费管 理规定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2014年6月15日起施行《关于印发〈南 京市停车收费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宁价规(2012) 1号)文件 废止以前停车收费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