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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实务:单笔过亿税金入库引起的股权转让纳税地问题思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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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工****
  • 文档编号:545457986
  • 上传时间:2023-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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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单笔过亿税金入库引起的股权转让纳税地问题思考某企业来电咨询某项股权转让事项纳税地的问题,一个非居民企业将其持有的A市的居民企业的股权转让给了B市的一个居民企业事后我们得知,这个引出的是一笔涉及过亿税金的股权转让股权转让是指公司股东依法将自己的股份让渡给他人,使他人成为公司股东的民事法律行为公司的股东类型较多,较为常见的有自然人(个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三种企业股权转让主要涉及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然而,不同主体之间的股权转让纳税地点各有不同,导致了错乱税款解缴入库地,以及各地在实际工作中争抢税源或是无从征管,使得纳税人无所适从因此笔者认为很有必要思考和整理一下,个人、居民企业及非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权转让行为纳税地点究竟在哪里?个人将股权转让给个人或企业一般情况下,《个人所得税法》关于税款入库地点是按照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个人任职或受雇单位所在地、实际经营所在地、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等的顺序,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但个人股权转让所得的纳税地点是个特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第三条规定,个人股东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发生股权变更企业所在地地税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

      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和税款入库手续由此居民个人将其股权转让给个人或企业,其纳税地点应该是发生股权变更的企业所在地如果转让方是境外个人呢?应首先依据股权转让人所在国与我国的税收协定相关条款规定,明确中国税务机关拥有对该笔所得的征税权,如果我国有征税权,则该笔税款入库地点依然为股权变更企业所在地居民企业将股权转让给个人或企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的规定:中国居民企业应就来源于中国境内外的股权转让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条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因此,对中国境内的居民企业,其转让中国境内企业的股权属于来源于境内的所得,其转让中国境外投资企业的股权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均需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规定,除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居民企业以企业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居民企业的纳税地点与个人的相比,前者是登记注册地或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而后者是发生股权变更的企业所在地,两者明显不同非居民企业将股权转让给居民企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的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转让其中国境内的企业的股权(属于来源于境内的所得),以及转让其在中国境外,但由该机构(场所)所持有的股权(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均应缴纳企业所得税;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取得所得,以机构、场所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机构、场所的,经各机构、场所所在地税务机关的共同上级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实际联系是指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拥有据以取得所得的股权、债权,以及拥有、管理、控制据以取得所得的财产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号)规定,应当仅就其持有的中国境内企业的股权转让所得实行源泉扣缴,缴纳企业所得税,以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对非居民企业直接负有支付相关款项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以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为纳税地点,扣缴义务人在每次向非居民企业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所得时,应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将股权转让给非居民企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号)规定,股权转让交易双方为非居民企业且在境外交易的,由取得所得的非居民企业自行或委托代理人向被转让股权的境内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被转让股权的境内企业应协助税务机关向非居民企业征缴税款,主要指被转让股权的境内企业在依法变更税务登记时,应将股权转让合同复印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非居民企业将股权转让给个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号)第十五条规定,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者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非居民企业应于扣缴义务人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之日起7日内,到所得发生地(被转让股权的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698号)文件对非居民企业转让中国居民企业的股权(不包括在公开的证券市场买入并卖出中国居民企业的股票)所取得的所得也有如下特别规定:“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者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非居民企业应自合同、协议约定的股权转让之日(如果转让方提前取得股权转让收入的,应自实际取得股权转让收入之日)起7日内,到被转让股权的中国居民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未按期如实申报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处理由此股权转让受让方为个人,如果无法扣缴企业所得税,可以由非居民企业到被转让股权的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该居民企业所得税征管的机关)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从上述的文件归纳发现,同样是股权转让行为,但如果转让方和受让方主体性质不同,其纳税地会存在差异,纳税人要引起注意那么,对不同主体间的股权转让纳税地的确认,为何存在这么多的差异,税务总局在制定政策时,或许更多的是从实际征收管理的角度出发,但对纳税人,就需要知道在不同的纳税主体间的股权转让,纳税地是存在差异的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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