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成年后上学期间无收人诉父增加抚育费案.doc
9页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请点击: 3-5分钟快速解决您的法律问题成年后上学期间无收人诉父增加抚育费案离婚婚后的父母对成年子女是否仍有法定抚养义务?需符合什么条件?夫妻已离婚,子女早已成年,但仍在上学,没有经济收入,夫妻双方仍需对其尽抚养义务,而夫妻一方生活有一定困难,另一方应酌情增加抚养费,【案情】原告:刘某某,男,1980 年 3月生被告:刘江,男,系原告父亲原告刘某某之父母.即被告刘江与王景兰在 1992年 3月经法院调解离婚,原告随母亲王景兰生活.抚育费由王景兰自理1992 年 7月,原告曾起诉到法院要求其父刘江给付抚育费,法院为此判决刘江每月给付原告 40元抚育费1995 年 10月.原告再次起诉要求其父刘江增加抚育费,又经法院判决刘江每月给付原告抚育费增至 120元现原告因在天津市电子仪表技术学校上学,学习、生活费用增加,原每月 l20元的抚育费不够学习、生活所用.遂向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自己虽已年满18周岁,但仍在上学,没有经济收入,母亲单位也不景气,生活确有困难,要求被告刘江增加给付其抚育费。
被告刘江答辩称:我现已再婚,再婚妻子一直病休在家,并带来一子需要我们抚养,我们生活也有一定困难原告之母下岗,不是生活困难的理由故不同意给原告增加抚育费审判】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请点击: 3-5分钟快速解决您的法律问题河东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之母确已从单位下岗被告现状属实,其每月工资收入为723.10元河东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抚养子女是父母应尽的义务现原告虽已成年,但尚在上学,没有经济收入,其母与被告仍需对其尽抚养义务而原告之母现生活确有一定困难,被告应酌情增加抚育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该院于 1998年 4月 10日判决如下:被告刘江从 1998年 4月份起每月给付原告刘某某抚育费 180元,至其生活自立时止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被告也自觉地履行了义务评注】对于被告是否应当负担已成年之原告的抚育费问题,审理中出现有不同的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原告现已成年,虽仍在上学,没有生活来源,但完全可以靠自己劳动自食其力,无须再靠父母抚养。
故被告不应再负担原告的抚育费、第二种意见认为,原告虽已成年,但尚无经济收入,被告仍应继续通担啄告的抚育费但考虑到被告已再婚,其妻一直病休在家,并带来一子也需要抚养,生活上也有一定困难,故应维持以前确定的抚育费数额,不宜再增如第三种意见认为,原告生活没有自立,被告就应该继续给付抚育费 考虑到原告母亲已经下岗,而其父亲即被告收入较高且较稳定,前定抚育费数额之基础已经变化,相对于原告之需求来说已显偏低,故应酌情予以增加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请点击: 3-5分钟快速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判决最终采纳了第三种意见具体理由如下:抚养子女是父母应尽的义务,父母子女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解除,即不能因此而解除父母对子女的法定义务在子女生活自立之前,父亲应支付其抚育费用,而不受子女是否已成年的限制现在的生活条件普遍提高,原告上学也需比原来较高的费用,其母下岗又是现实情况,前定抚育费数额难以满足原告的实际需要,故应当在被告经济收入的基础上适当增加对原告的抚育费。
同时我们也应当看到,父母一方下岗.对因父母一离婚随下岗一方生活的子女来说,其本已受到影响的生活务件会进一步恶化,特别是在子女的必要客观需求已明显超过原来状况的情况下,更是雪上加霜,如不适当地让有负担能力的一方增加对子女的生活费,对该子女的正常生活和学习必将带来极不利的影响所以,从子女的成长来说,增加抚育费也是合理的杨评:本案的实质性法律问题,是父母对已成年子女是否仍有法定抚养义务,如有,需符合什么样的条件一般来说,父母对子女的法定抚养义务是至子女成年时止,即至子女满 18周岁时止但在我国的现时状况下,子女满 18周岁仍无自力取得满足最低生活标准需要的较稳定性收入,仍需父母继续供养的,也是常见的基于父母对子女的权利义务关系和家庭是社会的基本单位,我国婚姻法第十五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这样的规定表明,父母对子女的法定抚养义务在经济上,在一般情况下是至子女成年时止,在特殊情况下是至子女独立生活时止而对至子女独立生活时止,在理解上应包括子女成年前独立生活和子女成年一段时间后才独立生活两种情况按照最高人民法院 1993年 11月 3日法发[1993]30 号《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解释,前种情况为第 11条之规定,即“16 周岁以上不满 l8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请点击: 3-5分钟快速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后种情况为第 l2条所规定的 3种情形,即“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2)尚在校就读;(3)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
本案属于其中第(2)种情形由该规定可以看出,对于成年子女要求父母继续负担抚育费的,条件限制的很严在诉讼上,成年子女要求父或母继续负担抚育费的,因其已有诉讼行为能力,故其诉讼无需再由法定代理人代理,应由其以自己名义独立诉讼所以,本案原告已成年,仍列其母为其诉讼上的法定代理人,是不妥的杨小霞与张全荣因属三代以内姨表近亲结婚被确认无效案焦点问题:婚姻被依法宣告无效后,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应如何处理?审判要旨:因存在法定情形而导致婚姻关系“自始无效”时,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双方当事人协商处理,协商下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断;当事人所生子女的抚养.根据婚姻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处理案情】原告:杨小霞,女,27 岁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请点击: 3-5分钟快速解决您的法律问题被告:张全荣,男,31 岁原告杨小霞的母亲与被告张全荣的母亲系同胞姐妹,原、被告系姨表兄妹。
经长辈介绍,双方于1994年 2月 26日登记结婚,婚后于同年 1 1月 30日生一子,取名张万平婚后几年共同生活期间,原、被告感情尚好但从 2000 年 3月起,原告与他人来往较多,双方因此产生矛盾,感情不和,原告即离家出走后被告将原告找回因双方不能相互理解,矛盾进一步加深,夫妻关系更趋紧张,原告于 2000年 7月再次离家出走另查:(1)被告于 1993年在其宅基地上盖东西走向的房屋被告共同生活期间对此房进行了修建,在此房西侧又加盖砖房三间,房产证所有人为张全荣,共有人数为三人2000 年 8月,在此宅基地上又建土木结构房三间,被告称系盂某某在其宅基地上所盖,属孟某某房产,并出示其与孟某某所签协议,但原告对此不予认可,盂某某亦未出庭作证2)1998 年 12月,原、被告购买小四轮拖拉机一台,l999年 8月又购买拖斗一个现被告称拖拉机及拖斗均已卖给刘京玉,原告不予认可;证人刘京玉出庭作证所述卖车过程、卖车时间和阶款等均与被告所述不一致原、被告均认可拖拉机及拖斗现值 7000元3)被告称有夫妻共同债务如下:欠潘发德 6000元,欠王文学 4500元,欠王清君 50t)0元,欠于分忠 6000元,欠张全林 6000元,欠张全胜 2000元,共计 29500元。
原告仅认可欠张全胜 2000元、欠于分忠 3000元、欠王文学 4500元就借钱事实,证人潘发德、王清君均出庭作证,所证明的借款事实与被告所述基本一致;证人于分忠出庭作证,就 3000元借款事实与被告所述一致;张全林未出庭作证原告称其所认可的于分忠、王文学欠款均已偿还,但未能举证4)原告离家出走后,由被告承包经营 21亩土地,为此被告于 2001年 3月 1日向石河子乡东桥信用社贷款 6000元双方经协商,原确定该土地今年由被告继续耕种、收获,贷款亦由被告负责清偿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请点击: 3-5分钟快速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原告杨小霞向石河子市人民法院起诉称:我与被告张全荣系父母包办近亲结婚婚后我们感情不好,被告经常打骂我,2000 年 7月我被逼离家外出打工,至今不能回家现我们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我坚决要求离婚孩子可以由被告抚养,我每月付 l00元抚育费房子我要西边二间;拖拉机及拖斗按7000元算,被告应给我 3500元;我的 7亩地,今年可由被告种、收,明年我要收回;欠张全胜债务2000元、于分忠 3000元、王文学 4500元我认可,但欠于分忠、王文学的债务已还清,对欠张全胜的债务我只承担 l000元。
其余债务我都不认可被告张全荣答辩称:原告没有家庭责任感,对孩子成长关心少,我从未打过她2000 年 3月原告与他人交往,我怕影响我们的夫妻感情,就不让她与他人交往,原告即带着家中的 7000元现金离家出走后我将她找回,7 月她再次离家出走原告在外有“第三者”,因而要求与我离婚我同意离婚,但孩子必须由我抚养现有房子中有两间是我婚前所盖,不属夫妻共同财产;拖拉机及拖斗我已卖掉,所得的钱我用在去内地找原告了我们有共同债务 29500元,原告应承担一半房屋应均判归我所有,应判归给原告的,可以用来抵偿原告应承担的的债务审判】 石河子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张小霞与被告张全荣系姨表兄妹,属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是婚姻法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因此,原、被告之间的婚姻依照法律规定属无效婚姻,自始无效,原、被告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原、被 告就同居期间所生孩子的抚养经协商达成了协议,本院无异议被告在与原告同居之前所盖土木结构房屋二间系被告个人的财产被告称另三间土木结构房屋系他人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