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00_国寿附加学生儿童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A款)利益条款.doc
2页国寿附加学生儿童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A 款)利益条款(第一页)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国寿附加学生儿童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国寿附加学生儿童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A A 款)利益条款款)利益条款第一条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保险合同构成 国寿附加学生儿童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A 款)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是本 公司特定个人人身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的附加合同,依主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 本公司审核同意而订立 本附加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附加学生儿童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A 款)利益条 款(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利益条款) 、短期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基本条款) 、 批注、附贴批单、投保单,以及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 构成第二条第二条 保险期间和续保保险期间和续保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除另有约定外,自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约定终止 日二十四时止 本附加合同的续保与主合同相同第三条第三条 保险责任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按照本公司相关规定 续保的,续保保险期间不受等待期的限制)后因患疾病,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本 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进行住院或特定门诊诊疗,本公司依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对被保险人累计发生并实际支出的、符合当地学生儿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住院 或特定门诊医疗费用,本公司在扣除当地学生儿童基本医疗保险和其他途径已经补偿或给 付部分以及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对其余额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给付比例给付住院医 疗保险金或特定门诊医疗保险金。
等待期、住院医疗保险金和特定门诊医疗保险金的免赔 额及给付比例,分别按照被保险人是否参加学生儿童基本医疗保险的情况,由投保人在投 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除另有约定外,本公司继续承担给付医疗保 险金责任的期限,特定门诊治疗以保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十五日为限,住院治疗以保险期 间届满的次日起九十日为限 本公司给付的住院和特定门诊医疗保险金之和以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医 疗保险金达到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时,本附加合同终止第四条第四条 责任免除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支出住院或特定门诊医疗费用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支出住院或特定门诊医疗费用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 医疗保险金责任:医疗保险金责任: 一、保险单中特别约定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事项;一、保险单中特别约定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事项; 二、被保险人对本附加合同生效前已遭受的意外伤害、已患未治愈疾病或已有残疾的二、被保险人对本附加合同生效前已遭受的意外伤害、已患未治愈疾病或已有残疾的 治疗;治疗; 三三、、被保险人的被保险人的洗牙、牙齿美白、正畸、烤瓷牙、种植牙或镶牙等牙齿保健和修复;洗牙、牙齿美白、正畸、烤瓷牙、种植牙或镶牙等牙齿保健和修复; 四四、被保险人的、被保险人的视力矫正手术或变性手术;视力矫正手术或变性手术; 五、被保险人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的整容或矫形手术;五、被保险人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的整容或矫形手术; 六、被保险人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或中国境外的诊疗;六、被保险人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或中国境外的诊疗; 七、当地学生儿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其他责任免除事项;七、当地学生儿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其他责任免除事项; 八八、主合同列明的其他责任免除事项。
主合同列明的其他责任免除事项第五条第五条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本附加合同保险费的交付方式、保险费到期日与主合同相同国寿附加学生儿童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A 款)利益条款(第二页)第六条第六条 保险金申请所需证明和资料保险金申请所需证明和资料 申请医疗保险金时,所需证明和资料为: 1.保险单;2.申请人的法定身份证明; 3.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出具的住院或特定门诊医疗 费用原始结算凭证、诊断证明及病历等相关资料; 4.对于已经从当地学生儿童基本医疗保险或其他途径获得补偿或给付的,需提供相应 机构或单位出具的住院或特定门诊医疗费用结算证明; 5. 若由代理人代为申请保险金,则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代理人法定身份证明等文件;6.本公司要求的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相关的其他证明和 资料第七条第七条 附加合同终止附加合同终止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一、主合同终止; 二、被保险人身故; 三、投保人解除本附加合同; 四、保险期间届满,本公司不接受本附加合同续保; 五、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其他终止事项。
本附加合同终止时,未发生保险金给付的,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 值,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或伤害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退还本附加合同 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发生过保险金给付或依本附加合同约定应进行保险 金给付的,本公司不退还现金价值第八条第八条 附则附则 一、本附加合同基本条款与本附加合同利益条款相抵触的,以本附加合同利益条款为 准 二、本附加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合同为准,若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的条款相抵触的, 则以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为准三、主合同效力中止,本附加合同效力亦中止;主合同无效,本附加合同亦无效第九条第九条 释义释义 意外伤害: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直接致使身体受到 的伤害 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指本公司有关保险单(凭证) 、批单或批注中列明的医疗 机构 住院:指被保险人确因临床需要,正式办理入院及出院手续,并确实入住医院正式病 房接受治疗的行为过程,但不包括入住门诊观察室、家庭病床、挂床住院,以及休养、疗 养、身体检查和健康护理等非治疗性行为当地学生儿童基本医疗保险有特殊规定的,以 当地学生儿童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为准。
特定门诊:指依照当地学生儿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由统筹基金支付医疗费用的 大病门诊等特殊疾病门诊,具体范围由投保人与本公司协商确定 当地学生儿童基本医疗保险:指依照当地政府规定,参保范围涵盖本附加合同投保范 围的公费医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等政府举办的基本医疗保障项目 其他途径:指互助基金、保险公司(含本公司) 、工作单位或对其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 人 现金价值:指最后一期已交付保险费×(1-35%)×(1-该保险费所保障的已经过日 数/该保险费所保障的日数) 经过日数不足一日的按一日计算国寿附加学生儿童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A 款)利益条款(第三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