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doc
7页河 南 省 开 封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汴民初字第 25 号原告(反诉被告)开封市黄家正宗小笼包子老店法定代表人黄 XX,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璩亮,该公司法律顾问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反诉原告)通许县老黄记餐饮服务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 XX,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铁山,男,1955 年 8 月 1 日出生,汉族,住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孙军伟,男,1977 年 8 月 16 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原告(反诉被告)开封市黄家正宗小笼包子老店(以下简称黄家老店)与被告(反诉原告)通许县老黄记餐饮服务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老黄记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黄家老店于 2012 年 2 月 2 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老黄记公司提起反诉本案于 2012 年 5 月 4 日公开开庭审理,黄家老店诉讼代理人璩亮、老黄记公司法定代表人李 XX、诉讼代理人张铁山、孙军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家老店诉称:自己经过多年建设创建的企业品牌黄家小笼包子在省、市内享有盛誉,1997 年依法在国家商标局注册了“黄家”服务商标,后获得河南省著名商标证书。
老黄记公司为自身利益,在通许县注册了与黄家老店注册商标近似的“老黄记”为企业名称,在开封市内开设了多家与黄家老店经营范围基本一致的餐饮店, 主营小笼包子误导公众其行为已构成对黄家老店的商标专用权的侵害,且属不正当竞争行为要求确认老黄记公司注册企业名称构成侵犯黄家老店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要求判令老黄记公司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100000 元整被告老黄记公司辩称:我公司为挖掘、弘扬宋代文学家“黄庭坚”文化,配合打造历史文化名城将“老黄记”作为企业字号,与“黄家”无关我公司主要经营项目为“金珠灌汤包”,且“金珠老黄记”商标已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黄家老店注册的商标是“黄家”,我公司企业字号为“老黄记”,二者无论从哪方面看都无相似之处,根本不会导致相关公众的误认 我公司依法注册登记的企业字号未侵犯黄家老店的商标专用权,且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反诉原告老黄记公司诉称 :黄家老店曾于 2010 年 12 月 1 日、4 月 17 日分别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并撤诉,此次又以同样事实及同样理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致使老黄记公司因在诉讼中无法完成企业年检、拖延河南省工商局关于顺河区工商局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期限, 存在恶意诉讼行为 。
请求黄家老店停止恶意诉讼,并承担由此给老黄记造成的经济损失 6 万元;申请法院裁定 不准许黄家老店再行撤诉 ,并对本诉作出实体判决;本诉及反诉的诉讼费用由黄家老店承担反诉被告黄家老店辩称:两次撤诉均有正当理由,依法起诉是我企业的权利,并无恶意诉讼之意原告(反诉被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提交了如下证据:1、原告商标注册证书、河南省著名商标证书,证明自己系“黄家”商标合法持用者;2、被告工商登记证书,证明老黄记公司在通许县注册成立,其经营范围与黄家老店相同;3、开封中院(2008)汴民初字第 7 号民事判决书,证明老黄记公司董事长李 XX曾侵犯黄家商标专用权被判败诉;4、第一楼包子馆创始人黄 YY 简介及黄家老店宣传资料,证明黄家老店系百年老店,享有较高知名度;5、老黄记店门头牌匾照片一组,证明被告侵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被告(反诉原告)对证据 1、2、3、4 真实性均不持异议,但认为证据 3 与本案无关,不能证据黄家老店的诉求;对证据 5 中部分照片因拍照范围限制,无法认定拍摄自何处被告(反诉原告)为支持其答辩意见,提交了如下证据:1、老黄记、黄庭坚简介、金珠包子史料,证明自己的商号“老黄记”与“黄家”并不同文同源;2、大宋黄庭坚研究社团法人登记证书;3、《汴梁晚报》、《东方今报》宣传老黄记企业文化的报道若干,证明老黄记公司着力发展企业文化,已在公众中享有美誉;4、老黄记网站网页下载图片二张,证明老黄记公司发展自成体系;5、开封电视台《关注》栏目对老黄记公司的专题报道光盘一张,证明老黄记公司健康发展,得到媒体的报道;6、“老黄记”与“黄家老店”门面对比照片二张,证明二者并无相似之处;7、黄家老店在《汴梁晚报》刊登广告及全部分店实行“四统一(即统一包子质量、门店招牌、服装、服务标准)”以区别其他酒店的声明;8、老黄记黄河路店夜景图片,证明老黄记公司如今发展规模较大,不需要借助黄家老家之名;9、国家商标局核准“金珠老黄记”商标注册证一份,证明自己享有“金珠老黄记”的注册商标专用权;10、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的“黄氏”、“黄记”、“老黄炒米”、“三源老黄家”、“南街黄家”等有“黄”字的商标信息,证明“黄”字并非黄家老店所专享之字,国家商标局已核准注册了诸多有“黄”字的商标;11、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复议中止通知书;12、(2011)汴民初字第 6 号民事裁定书;13、特快专递邮件单;14、黄家老店撤诉申请书;15、(2011)汴民初字第 24 号民事裁定书;16、李 XX 与通许县工商局人员谈话录音。
证据 11-16 证明由于黄家老店的撤诉行为导致老黄记公司的工商手续一直无法办理,黄家老店有恶意诉讼行为黄家老店对证据 1 不予认可、对证据 7 认可,对其它证据真实性不持异议,但认为企业文化与侵权事实无关,宣传做的再好,不影响其侵权这一事实,自己每次撤诉均有合法理由,系正当行使诉权,并非恶意诉讼根据双方质证意见,本院认证如下:对黄家老店提供的证据 1、2、4、5 及老黄记公司提供的证据 3、4、5、6、7、9、11、12、13、14、15,因能够证明本案所要证明的问题,予以采信,其它证据与本案无关,不予采信根据上述有效证据,本院确认如下事实:开封著名餐饮企业第一楼包子馆系黄 YY 于民国年间所创,后黄 YY 之子黄Y1 创立了黄家老店,经营开封名吃----灌汤小笼包子黄家老店于 1997 年 5 月 14 日,依法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准注册了第 1005468 号“黄家”商标,该商标为中间黑体“黄家”二字,从左至右排列,“黄”字左侧有一艺术体“H”字母,“家”字右侧有一艺术体“J”字母,“黄家”二字上方有一菊花形花纹,核定经营商品为第 30 类,经营范围为小笼包子、饺子,有效期至 2017 年 5 月 13 日;于 1997 年 7 月 28 日核准注册了第 1067504 号“黄家”商标,该商标为行书体“黄家”二字,从左至右排列,核定服务项目为第 42 类,经营范围为餐馆,核定服务项目为第 42 类(餐馆),有效期至 2017 年 7 月 27 日。
黄家三代传承至今,已在开封市创立了九家分店,现全部以“黄家老店”为商号,为显示区别,各店门头牌匾均一致,实现四统一,即包子质量、门店招牌、服装、服务标准经长期使用与广泛宣传,在开封市乃至全省范围内具有较高知名度2008 年 12 月 18 日,其注册的第1067504 号“黄家”商标被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评定为“河南省著名商标”老黄记公司于 2010 年 8 月 9 日在通许县注册成立,经营范围系餐饮、酒水,主要经营的主食为灌汤小笼包子该公司先后在开封市区开设三家分店,头牌匾均为“老黄记”,字体为从右至左排列老黄记公司于 2011 年 3 月 28 日经国家商标局注册了第 9249552 号“金珠老黄记”商标,核定服务项目为第 43 类“住所(旅馆、供膳寄宿处);咖啡馆;自助餐厅;饭店;餐馆;快餐馆;酒吧;养老院;餐厅;鸡尾酒会服务(截止)”,许可期限至 2022 年 3 月 27 日经过发展,老黄记公司已具一定规模,经营范围涉及餐饮、商务酒店等领域另查明,黄家老店于 2010 年 12 月 1 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老黄记公司侵犯其商标专用权,由于当时起诉被告为“通许县老黄记餐饮发展有限公司”,而老黄记公司全称为“通许县老黄记餐饮服务发展有限公司”,故黄家老店申请撤诉,拟另行起诉;本院于 2011 年 3 月 4 日作出(2011)汴民初字第 6号民事裁定书,准许其撤诉。
黄家老店又于 2011 年 4 月 17 日向本院对老黄记公司提起侵犯商标权之诉,后以发现老黄记公司有新的侵权行为为由,申请撤诉本院于 2011 年 12 月 16 日作出(2011)汴民初字第 24 号民事裁定书,准许其撤诉黄家老店于 2012 年 2 月 2 日向本院对老黄记公司提起商标侵权之诉及不正当竞争之诉本院认为,灌汤小笼包子系闻名遐迩的开封名吃自黄家先人黄 YY 成立第一楼包子馆至今已近百年,黄 YY 后人在开封市相继成立九家“黄家老店”经营灌汤小笼包子,“黄家老店”在开封乃至全省已经广为知悉、耳熟能详,享有较高知名度及美誉度其注册的第 1067504 号“黄家”商标曾被省工商局认定为河南省著名商标经比对,无论是老黄记公司的注册商标“金珠老黄记”,还是其字号“老黄记”,在文字、构图上均与黄家老店的两份注册商标之间存在较大的差别 对黄家老店认为老黄记公司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意见,不予支持字号作为企业名称中的核心要素,是其区别于其它企业的主要标志在相关公众中说起灌汤小笼包子,一般会将“黄家老店”的小笼包子简称为“黄家包子”或“老黄家的包子”根据开封语言习惯,“家”的习惯性发音为“jie”,而“老黄记”中“记”的习惯发音为“ji”,二者从音节上相差不大;从“老黄记”的字号来看,“老黄记”是由弱显著性的“老”来修饰“黄记”二字,其呼叫的重点在“黄记”,而“黄记”与“黄家”在河南地区的发音比较近似,基于黄家老店在开封市民中享有的百年盛誉,口耳相传中,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原、被告之间经营小笼包子的关联性产生混淆或误认。
另外,在视觉上,虽然双方牌匾不相似,但相关公众在看到历史上由黄家始创的灌汤小笼包子被标记“老黄记”字样的餐馆经营时,难免会误导公众产生二者实质上存在内部嫡传关系的联想,从而产生混淆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经济形势下知识产权审判服务大局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项 第 10 条所述,对于具有一定市场知名度、企业或者企业名称的简称,视为企业名称并给予制止不正当竞争的保护与黄家老店存在竞争关系的老黄记公司注册成立时,在与前者无任何历史渊源之情况下,将“老黄记”作为企业字号予以登记并突出使用,显然是在有意误导公众,产生市场混淆, 违反公正竞争及诚实信用原则,属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鉴于老黄记公司申请注册的“金珠老黄记”商标已获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在未被撤销之前,其拥有该商标所附属的一切合法权利因此,老黄记公司可以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老黄记”字样,但应当通过对字号附加前缀或后缀的方式,规范使用“老黄记”字号,以与“黄家”作出明确区分另外,黄家老店于 2010 年 12 月 1 日第一次提起商标侵权之诉时,由于对老黄记公司的全称漏写而撤诉;2011 年 4 月 17 日第二次提起商标侵权之后,以发现有新侵权行为为由,再行撤诉;于 2012 年 2 月 2 日提起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之诉,前后衔接,合理合法, 对老黄记公司认为黄家老店恶意诉讼的意见,不予支持。
Comment [A1]: 第四条 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Comment [A2]: 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第五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一)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