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物权法基本原则的再思考.doc
3页物权法基木原则的再思考百有免费资料库(www.lunwen 11 S.com)收集物权法是民法的重要纟fl成部分,它是调整人对物的支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它包括 形式意义上物权法和实质意义上的物权法形式意义上的物权法,专指民法中的物权编;实 质意义的物权法泛指以物权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法律,除民法物权编外,尚包括其他关于物权 的法律本文所论述的物权法的基本廉则主要针对狭义形式意义上的物权法展开的,但这些 基木原则对实质意义上的物权法同样具有指导意义一、 保障个人拥有财产是物权法的基木政治原则民法的基木任务就是维护人格尊严,确保人身安全拥有财产是个人自由和人格独立的 基础,没有独立的个人,一个社会的民主将无法实现和存在物权法必须以确立和保障人民 拥有财产为首要任务一) 物权法为个人拥冇财产提供了合理性基础拥有财产是个人生存的基本保障,如 果个人丧失了财产,就会沦为社会的奴隶物权法规定了财产的取得方式,即原始取得和继 受取得,物权主要通过生产劳动、交易、继承等方式取得这就使得财产私有具有道徳基础 和伦理性二) 物权法确立了人对财产的支配具有绝对性和排他性法律将特定物归属于某一权 利主体,由其直接支配,享受其利益,并排除他人的干涉和侵害。
权利人依自己的意思使用 处理财产,并厚有其物质利益,无需他人介入例如楼房所有人可以自己居住,也可以岀卖 或进行抵押,而不需要他人同意或批准;抵押权人在债权到期未获清偿时,可以请求法院拍 卖抵押物,而不必经抵押人同意享有利益是权利人对物支配目的,如果权利人在行使权利 口寸受到他人非法干涉,可以行使物上请求权,排除侵害(三) 物权法确立了财产的转让性物权法除确立了对财产肓接支配的绝对性和排他性, 还确立了财产的转让性物权可以自由转移,变更其主体,使财产转移到最能有效利用它的 主体财产转让使得人民各得其需,促使财产的分配更加具有合理性二、 物权的绝对性原则是物权法的基木性格物权的绝对性是与债权的相对性相对而言的物权绝对性原则,是对物权所固有的基木 属性的确认和申明,是对物权人育接支配特定的物、仅凭权利人意思即可行使权利,并排除 他人干涉等特性高度概括正是基于对物权的特有属性的确认,才有了物权与债权分野、物 权制度与债权制度的并界及物权法与债权法的分立,因此,物权绝对性原则作为物权法基木 的原则是对物权的全部特性的至高抽彖,因而涵盖了其他结构原则,即物权的法定原则、特 定原则(一物一权原则)、优先效力原则、公示公信原则部是源于物权的绝对性原则。
一)物权法定原则物权法定原则是在罗马法时就已经确定的原则这些权利的类型 及取得方式都由法律作了明确规定,非以法定方式取得这些权利的,法律不予保护按照物 权法定主义的要求:1、不得创设物权种类,即不得创设法律未规定的新种类的物权例如 设定担保物权,虽然世界各国有关担保物权的类型很多,但在我国就只能依《担保法》及其 他法律设定其认可的抵押权、质权、胡置权等担保物权形式2、物权的内容不得创设,即 不得创设与法律规定的内容不同的物权当事人如果违反物权法定主义原则的要求,其行为 一般无效或部分无效二) 物权特定原则,即一物一权主义原则物权特定原则,是对物权客体的基木要求, 即一个物权客体应以一物为原则,一个所有权或他物权不能存在于数个物Z上物权特定原 则,是自罗马法以来的物权法所承认的物权法的基本原则按照物权特定原则的要求,物权的客体必须特定,即物权的客体为特定物特定物是以 白身独有的特征而存在它可以是独一无二的物,如某著名书法家的一幅题字、某一街道的 一•栋房屋,也可以是特定化了的种类物物权的客体还必须是独立物,物的一部分或物的成 分一般不能作为物权的客体所谓独立物是指能够单独、个别地存在的物,如一幢房屋、一 台机床。
但例外的是,如果一个集合物木身具有单独的特征和价值,就可以作为一个整体统 一抵押或出售,如将公司的财产作为一个整体设定财团抵押权或者整体出售三) 物权优先效力原则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英标的物的排他性权利,因而当然具 有优先效力物权的优先效力,亦称为物权的优先权笔者认为物权的优先权在物权与债权 间及物权间都是存在的物权的优先权指当同一标的物上有数个利益相互矛盾、相互冲突的 权利并存时,物权排斥债权,具有较强效力的物权排斥或优于具有较弱效力的物权的现象物权对于债权的优先效力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1、所有权优先性这主要表现在当一 物多卖物时,所有权优于债权如甲有一栋别墅,中乙约定以20力•元的价格卖给乙,并已 订立购房合同后來丙愿意以25元购买该别墅,于是甲又将别墅卖给了丙,并办理了产权 过户登记手续这时丙取得了别墅所有权,较乙的债权优先,乙只能要求甲承担债务不履行 的责任,而不能请求交付房屋2,担保物权的优先性这表现在当债权人依破产稈序或强 制执行稈序行使其债权时,债务人的财产上成立的物权具有优先效力即在债务人财产上设 有担保物权的,担保物权人享有优先受清偿的权利物权相互之间的优先效力,是以物权成立时间的先后顺序,来确定物权效力的差异。
一 般说来两个在性质上不能共存的物权不能同时存在于一个物上,先发生的物权具有优先效 力,而后发生的物权则不能成立如果物权在性质上可以共存,则后发生的物权仅在不妨碍 先发生的物权的范用内得以成立,就是说先发生的物权居于优先地位例如就同一物上设立 数个抵押权,则先发生的抵押权优于后发生的抵押权四) 公示及公信原则这一原则其实是公示原则和公信原则的合称,两者相互依存, 相得益彰,均为关于物权变动的基本规则公示原则要求物权的产生、变更、消火,必须以 第三人可以通过外部查知的方式表现岀来关于物权的变动,对于不动产及价值巨大的动产, 如船舶、航空器、汽车等以“登记”为物权的公示方式,对于动产则以“交付”方式为物 权的公示方式如果信赖物权公示而为一定行为,如接受买卖、赠予,即使登记或交付所表现的物权状 态与真实的物权状态不相符合,也不能影响物权变动的效力这就是公信原则的基本要求 物权变动Z所以要冇公信原则,这是因为公示所表现的物权状态与真实的物权状态不相符合 的现彖在现实生活中依然存在,如果仅贯彻公示原则,在进行物权交易时,善意第三人仍难 免受到不测的损害公信原则确立后,交易人可以依赖登记与交付所公示的物权状态进行交 易,而不必担心权利的真实状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