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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管理办法条文说明印刷版最新.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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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管理办法条文说明印刷版 煤矿瓦斯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会议暨 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工作座谈会材料之一 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管理办法 解读 国家能源局煤炭司 2022年3月23日 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管理办法解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建设,提高煤矿瓦斯防治水平,促进煤矿安全生产,根据《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22〕40 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22〕26 号),制定本办法 解读: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煤矿瓦斯防治工作,近年来连续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有力地促进了煤矿瓦斯防治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但煤矿瓦斯防治基础依然薄弱,重特大瓦斯事故尚未得到有效控制十二五”时期,煤炭需求持续增长,矿井开采深度不断增加,瓦斯灾害威胁日趋严重,需要出台更优惠的政策,更严格的措施,进一步加大瓦斯防治力度2022年,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22〕40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发展改革委、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2〕26 号),进一步明确了今后一个时期煤矿瓦斯防治工作思路和政策措施,要求加快建立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制度。

      按照两个文件精神,国家能源局在充分调研、广泛 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全面分析目前煤矿瓦斯防治存在的突出问题,总结吸纳煤矿企业的先进经验,针对瓦斯防治工作中的薄弱环节,研究制定了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管理办法和基本标准,并于2022年12月26日以国能煤炭〔2022〕414号文件印发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是指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对从事高瓦斯或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生产建设的煤矿企业在瓦斯防治方面的从业经历、管理制度、技术装备、机构人员、资金保障等进行综合评价 解读:煤矿企业是瓦斯防治的责任主体从实践看,煤矿瓦斯防治需要高投入和高素质的人才,需要从产量安排、采掘部署等生产源头落实瓦斯防治措施,进行综合治理,这方面的决策权都在煤矿企业分析近年来的瓦斯事故,企业瓦斯防治主体责任不落实是主要原因之一为此,国务院和国办文件都明确要求把煤矿企业作为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对象,重点从企业从业经历、管理制度、技术装备、机构人员、资金保障等方面,对企业落实瓦斯防治主体责任情况进行综合评价管理办法和基本标准中部分条款涉及到矿井,主要是通过对矿井相关工作的评估,来检验煤矿企业瓦斯防治主体责任是否落实到位。

      矿井作为企业的组成部分纳入评估范围,不单独进行评估 第三条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国家能源局负责全国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工作的监 督管理,具体负责中央管理企业、跨省(区、市)从事高瓦斯或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生产建设的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工作 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上款规定以外的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工作 解读:参照煤炭生产许可证颁发和矿井生产能力核定等工作的管理权限,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工作由国家和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国家能源局负责中央管理企业、跨省(区、市)从事高瓦斯或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生产建设的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工作;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上述企业以外的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工作,管理权限不得下放考虑到部分省(区、市)煤矿企业数量多,评估工作量大,在具体评估过程中,可安排市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进行初评,评估结果由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审查确定 第二章评估对象和内容 第四条已经从事高瓦斯或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生产建设的煤矿企业,须向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申请瓦斯防治能力评估。

      尚未从事高瓦斯或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生产建设的煤矿企业拟建设高瓦斯或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须在新建矿井项目核准前向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申请瓦斯防治能力评估 解读:已经从事高瓦斯或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生产建设的煤矿企业,必须在国家能源局或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规定的评估申请截止日之前提出申请,逾期不申请的煤矿企业按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执行评估申请截止日由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自行确定,原则上2022年内完成评估工作尚未从事高瓦斯或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生产建设的煤矿企业拟建设高瓦斯或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须在新建矿井项目核准前申请评估鉴于此类煤矿企业评估内容和标准,与已经从事高瓦斯或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生产建设的煤矿企业差异性较大,其评估标准另行制定 第五条中央管理企业向国家能源局申请瓦斯防治能力评估 跨省(区、市)从事高瓦斯或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生产建设的煤矿企业,须通过属地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评估后,由属地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向国家能源局推荐进行瓦斯防治能力评估 其他煤矿企业向属地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申请瓦斯防治能力评估 解读: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要求的煤矿企业,目前未跨省(区、市)从事高瓦斯或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生产建设的,今后拟跨省(区、市)从事高瓦斯或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生产建设的,须经属地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评估后,向国家能源局推荐评估。

      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要求的煤矿企业,目前已跨省(区、市)从事高瓦斯或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生产建设,今后拟在已跨省 (区、市)外从事高瓦斯或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生产建设的,应分别在属地评估合格后,由煤矿企业总部所在地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向国家能源局推荐评估 已跨省(区、市)从事高瓦斯或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生产建设,目前尚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要求的煤矿企业,由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分别向属地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申请评估 第六条跨省(区、市)从事高瓦斯或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生产建设的煤矿企业生产规模应超过1000 万吨或所管辖(含控股)矿井不少于25 个,从事高瓦斯或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生产经营5 年以上 解读:本办法明确了以后拟跨省(区、市)从事高瓦斯或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生产建设的煤矿企业标准,即煤矿企业(含控股子 公司)所有生产矿井核定生产能力超过1000万吨,或煤矿企业所有矿井(含核准在建)总数超过25个,且从事高瓦斯或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生产经营5年以上 第七条申请进行瓦斯防治能力评估的煤矿企业,须是从事煤炭生产建设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煤矿企业,其所属有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生产建设的控股子公司可以纳入评估范围。

      解读:为提高评估效率和效果,在省级行政区域内多层级 的煤矿企业,原则上由从事煤炭生产建设、具有法人资格、在本省级行政区域内最高层级的煤矿企业申请评估申请评估的煤矿 企业管辖的有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生产建设的全资、控股子公司纳入评估范围,一并评估 中央管理企业原则上由下属从事煤炭生产建设、具有法人资格的最高层级煤矿企业申请评估,申请评估的煤矿企业管辖的有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生产建设的全资、控股子公司纳入评估范围,一并评估 第八条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按照《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基本标准》要求进行 解读:为便于各省(区、市)把握基本标准评分尺度,国家能源局组织专家制定了《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基本标准评分说明》多个层级的煤矿企业,下属每个层级的分公司和全资、控股子公司,参照《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基本标准评分说明》进行评估 第三章评估实施 第九条煤矿企业申请瓦斯防治能力评估时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煤矿企业发展概况、从事煤炭生产年限及近三年安全生产情况说明,企业及矿井相关负责人从业经历证明; (二)煤矿企业纳入评估范围的分公司和控股子公司名单, 及所属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名单; (三)煤矿企业和纳入评估范围的分公司和控股子公司,及所属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瓦斯防治机构及人员配备文件复印件; (四)反映所属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瓦斯防治系统设施情况的说明; (五)煤矿企业瓦斯防治管理权限、管理程序规定,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规划、生产规划、年度目标制定及执行情况说明,煤矿企业瓦斯防治工作检查考核制度制定及执行情况说明; (六)煤矿企业瓦斯防治方案、防治效果评价制度制定及执行情况的说明; (七)近三年煤矿企业煤炭生产安全费用实际提取、使用和瓦斯防治资金投入的财务报表; (八)其他应提供的材料。

      解读:为便于煤矿企业准备申报材料,国家能源局组织专家制定了《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申请报告编制提纲》,供煤矿企业申报时参考 第十条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根据《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基本标准》,采取审查企业相关材料和现场核查、抽查相结合的方式,逐项进行评分 基本标准中必备指标全部达到要求,并且评估得分在70 分 以上的煤矿企业,具备瓦斯防治能力 基本标准中必备指标任一项达不到要求或评估得分在70 分及 以下的煤矿企业,不具备瓦斯防治能力 解读:基本标准共设置了6项必备指标和26项评分指标煤矿企业煤炭生产年限、煤矿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工作经历、瓦斯抽采系统、矿井瓦斯等级管理、瓦斯防治方案和煤炭生产安全费用等6项必备指标全部达到标准要求,并且26项评分指标得分在70 分以上的煤矿企业,方可认定具备瓦斯防治能力本办法下发前,已经从事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生产建设的煤矿企业,煤炭生产年限不作为必备指标 第十一条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开展煤矿瓦斯防治能力评估时,可根据需要委托有资格的中介机构或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受委托的中介机构或专家应根据《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基本标准》,遵照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独立开展评审工作,按规定时间提交评审报告或评审意见。

      解读:开展煤矿瓦斯防治能力评估时,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可根据需要委托有资格的中介机构或组织专家进行评审中介机构的资格和专家的标准,各地可结合本地区实际确定为保证评估 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评审费用由负责评估的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筹措,原则上由本级财政安排委托中介机构评审的,中介机构应提交评审报告;组织专家评审的,专家应出具评审意见评审报告或评审意见作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审查确定评估结果的重要 依据 第十二条煤矿企业所属矿井全部是瓦斯矿井,经鉴定有升级为高瓦斯或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应于鉴定批复之日起 180 日内,提出评估申请 解读:煤矿企业所属矿井全部是瓦斯矿井,经鉴定有升级为高瓦斯或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应立即按《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基本标准》健全机构人员、完善系统设施、制定管理制度、保障资金投入,在鉴定批复之日起180日内达到标准要求,并提出评估申请逾期不申请的按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经评估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煤矿企业名单,由负责评估的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公布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公布的煤矿企业名单须报国家能源局备案 解读:经评估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煤矿企业名单,由负责评估的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公布。

      经评估不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负责评估的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应将评估结果函告煤矿企业 第十四条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前90 日内,须重新申请评估 解读:本条规定了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的有效期限和期满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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