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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为买卖合同纠纷是适用合同法还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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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玩***
  • 文档编号:201844506
  • 上传时间:2021-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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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双方为买卖合同纠纷是适用合同法还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竭诚为您供应优质文档/双击可除双方为买卖合同纠纷是适用合同法还是消费者权益爱护法篇一:合同之诉中《消费者权益爱护法》的适用内容《合同法》,支付原告合同违约金一、问题的提出A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选择“按照本法要求其担当违约责任〞那么,能否适用《消费者权益爱护法》?一种观点否认说,认为应排除适用《消费者权益爱护法》理由:《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方有权按照本法,要求其担当违约责任或者按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担当侵权责任既然A选择了合同之诉,那么理所当然应适用《合同法》而不是适用其他法律,否那么《合同法》的该条规定即失去意义另一种观点确定说,认为能适用《消费者权益爱护法》理由:1、《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没有排除《消费者权益爱护法》的适用,如立法者认为排除适用应当说明;2、《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其他法律关于合同的规定而《消费者权益爱护法》中涉及经营者义务和消费者权利的规定,包含了调整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消费者合同关系的标准,属“其他法律中关于合同的规定〞,所以能适用《消费者权益爱护法》。

      二、从前案例探究最高人民法院20XX年1月17日公布的案例:王利毅、张丽霞诉上海银河宾馆赔偿纠纷案[②].案情概要:1998年8月23日,两原告之女王翰入住银河宾馆当天下午王翰在客房内被犯罪分子强行入室杀害并抢走财物银河宾馆系四星级涉外宾馆,内部有标准的管理制度,并安装着平安监视设施银河宾馆制订的《银河宾馆质量承诺细那么》置于客房内该细那么中有“24小时的保安巡察,确保您的平安〞,“假设有不符上述承诺内容,我们将马上改良并向您赔礼赔礼,??,直至赔偿〞等内容,两原告要求被告担当侵权赔偿责任、违约责任和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责任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王翰生前入住被告银河宾馆,其与宾馆之间建立的是合同法律关系,应适用合同法进展调整,不能适用消费者权益爱护法银河宾馆基于宾馆的管理以及对入住宾馆客人的优质效劳而作出“24小时保安巡察,确保您的人身平安〞的效劳质量承诺,应予兑现,但未能兑现,应担当违约责任考虑到银河宾馆在供应效劳过程中,虽有肯定的违约过失,但王翰之死及财物被劫到底是罪犯所为,所以参照实际状况,酌情而定违约赔偿的数额,判决被告银河宾馆给付原告赔偿费人民币8万元原告不服上诉至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海一中院审理认为,《消费者权益爱护法》规定,经营者供应商品或效劳,造成消费者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

      但此规定是指经营者之商品效劳挺直导致消费者受到损害的情形本案王翰之死,并非由上诉人银河宾馆供应的效劳挺直造成,故不属于《消费者权益爱护法》规定的情形上诉人主见对本案适用《消费者权益爱护法》调整,于法有悖,宾馆与旅客的关系是合同关系,应当适用《合同法》来调整二审维持了一审的判决这个案例,是一个合同之诉,关于《消费者权益爱护法》的适用,两审法院认识是不全都的一审长宁法院认为:“合同法律关系,应适用合同法律进展调整,不能适用《消费者权益爱护法》〞,从规律上看这是个全称推断;二审上海一中院认为:王翰之死,并非宾馆效劳挺直造成,故不属《消费者权益爱护法》规定的情形也就是说二审仅认为本案不适用《消费者权益爱护法》,而没有接受一审的全称推断观点,其表述是严谨的让我们再来看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另一典型案例王培衔诉南通出租汽车有限公司退还向其收取的出租车返程过路费案[③].案情概要:原告王培衔从南通市内乘坐被告公司出租车前往兴东机场,途中经过收费站,被收过路费10元到机场后,被告驾驶员要求原告支付车费外,还提出按全国统一规定支付来回由收费站收取的过路费20元原告以被告不应收取回程过路费为由,诉至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要求被告退还多收的返程过路费5元。

      崇川法院审理认为,过路费是履行本案客运合同时必需发生的额外费用,被告在供应效劳时已支出了,双方在设立合同关系时虽未对此作商定,但理应由乘客负担,且出租车费用是政府定价,省、市物价局都明确了过路费应由乘客负担,所以按照《合同法》、《消费者权益爱护法》,驳回原告的诉讼恳求原告不服上诉至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南通中院审理认为,双方当事人之间是一种客运合同关系,出租公司要求乘客支付出租车返回时的过路费,明显超出了当事人合同关系的范围,扩大了乘客的责任按照《消费者权益爱护法》第四条、第十六条第一款,《合同法》第三条、第六条、第七条判决出租车公司退还上诉人人民币5元整该案例也是一个合同之诉,关于《消费者权益爱护法》的适用,两审法院的认识是全都的:可以与《合同法》同时适用三、法理上的分析1、对确定说的论证本文之首所引的案例和所引用最高人民法院的两个典型案例有一个共同处,就是:三个案件都是合同之诉,而且都是基于消费者为生活需要而承受经营者供应的效劳而成立的合同对此类消费者为生活需要而购置经营者供应的商品或承受经营者供应的效劳所设立的合同,我们可以称之为消费者合同从规律上讲消费者合同是一种特别的合同,它包含于《合同法》上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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