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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年金制度的内涵特征及主要问题.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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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日本年金制度的内涵特征及主要问题    日本年金制度的内涵、特征及主要问题李森2013-1-29 16:12:38 来源:《日本学刊》(京)2008年4期年金制度把参保对象扩大到农林渔业的从业人员和个体经营者等自营业者,由此确立了覆盖全体公民的“国民皆年金制度”其内容是:“厚生年金制度”覆盖所有的企业在职员工;“共济年金制度”覆盖所有的公务员(包括国家公务员和地方政府公务员)和私立学校教职工;“国民年金制度”覆盖所有的自营业者、无业人员和学生等1986年,国民年金和厚生年金中的定额支出部分统一而成为“基础年金”在泡沫经济时期(20世纪80年代中期至90年代初)和低速增长期(90年代初至今),随着经济、人口等因素的变化以及年金财政的恶化,日本政府分别在1989年、1994年、2000年、2004年对年金制度进行了部分修改和调整②如图1所示,现行日本公共年金制度分为“国民年金”(基础年金)、“厚生年金”和“共济年金”三部分年金体系包含三层结构:第一层是国民年金(基础年金);第二层是厚生年金(即以企业劳动者为参保对象)及共济年金(即以公务员等为参保对象);第三层是国民年金基金、厚生年金基金和共济年金基金。

      图1 日本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体系资料来源:小塩隆士『社会保障の経済学』、日本評論社、2005年、86頁其中,第三层的国民年金基金、厚生年金基金和共济年金基金由民间部门管理和运营本文主要以除第三层以外的、由政府管理和运营的第一层和第二层为分析对象一)国民年金(基础年金)制度在日本,不管是从事哪种行业的人,都有资格加入第一层国民年金(基础年金)基础年金的参保对象,包括除20岁以下被扶养者以外的所有日本国民以及在日本有住所的外国人,参保期间为20—60岁在这一年龄段的人,包括学生在内都必须加入基础年金,参保具有强制性基础年金参保的对象,按其缴费方式和职业性质的不同而分为以下三类:第一号被保险人,指在日本国内有住所、年龄在20—60岁的除第二号和第三号被保险人以外的所有日本公民和外国人,私营企业(从业人员五人以下)主、个体经营者、农民和无业人员、学生等都必须加入基础年金制度第二号被保险人,指加入厚生年金制度和共济年金制度的参保人,民间企业的工薪阶层员工和公务员、私立学校教职工等均属于这一范围第三号被保险人,指第二号被保险人的扶养配偶其条件是,原则上扶养配偶即主妇的年收入低于130万日元且低于丈夫收入的50%、年龄在20—60岁。

      在现行制度下,第三号被保险人没有缴费义务(参见图1)③从基础年金保险费来看,国民按照所加入的年金制度不同,其保险费率和保险费额也不同第一号被保险人的缴费实行定额制2004年以前的月缴费定额为13860日元,在2004年实行的年金制度改革中,决定基础年金保险费每年递增280日元,到2017年,月缴费额提升到16900日元,然后就固定下来第二号被保险人的厚生年金或共济年金保险费实行定率制其缴纳的厚生年金保险费或共济年金保险费中,包括了基础年金保险费部分从基础年金支付来看,第一号被保险人缴费期间超过25年(包括在学免缴期间),原则上就可从65岁开始领取老龄基础年金但也可以做出选择,或者在60—64岁之间领取减额支付,或者在65岁以后开始领取增额支付在现行制度下,按20—60岁期间内缴费满40年来计算,每年领取的年金支付额为792100日元(每月约为66200日元)二)厚生年金制度第二层的厚生年金以及共济年金,是按照参保人员工作期间收入的一定比率来计算缴费额和支付金额,所以也叫做“收入比例部分”年金厚生年金的参保对象是工薪阶层员工,而共济年金的参保对象是公务员加入厚生年金和共济年金,同时也就加入了第一层的基础年金。

      厚生年金的保险费,按参保人员的月标准工资和奖金乘上保险费率来计算缴费由企业和员工各负担50%现行厚生年金保险费率为14.996%2004年改革后,规定保险费率每年递增0.354%,到2017年,月保险费率达到18.3%,然后固定下来厚生年金对产假、育儿(满三岁为止)期间的女员工,免缴保险费,其保险费全部由企业承担厚生年金的支付包括以下几个部分1.老龄厚生年金它是在第一层老龄基础年金的基础上附加支付的年金符合领取老龄基础年金条件并且加入厚生年金制度一个月以上者,就可以领取老龄厚生年金原则上老龄厚生年金是从65岁开始支付,但也设置了60—64岁之间可领取的特别措施老龄厚生年金支付额按下列公式计算:老龄厚生年金(月支付额)=月平均收入额×支付乘数×参保期限(年)其中,月平均收入额是把历年工资换算成现值进行“工资再评价”后的收入支付乘数按出生年月不同而有所变化规定1946年4月2日以后出生的被保险人,支付乘数为5.481/1000那么,假设参保期间为40年的人,退休后可领取的老龄厚生年金约为工作期间月平均收入额的21.9%=(5.481/1000×40)这一收入比例部分的年金再加上夫妇可领取的基础老龄年金(如2004年,6.6万日元×2=13.2万日元),日本年金收入替代率约达到59.3%。

      与欧美各国的35%—45%的比例相比,日本年金支付额并不算低④2004年改革之前,根据通货膨胀导致的物价变动因素而对支付金额进行了调整改革后,在支付年金时,不仅要考虑物价变动因素的影响,而且还要考虑人口结构变动因素的影响来对年金支付额进行调整2.在职老龄年金如果符合领取老龄厚生年金条件的被保险人继续从事工作,那么在其工作期间内照发老龄基础年金,但停发全部或一部分老龄厚生年金具体方法是:年龄在60—64岁之间的人员,如有工资收入就停发年金的20%在工资和80%的年金合计达28万日元为止的范围内,年金和工资并发两者合计超过28万日元时,在48万日元以下,工资每增加2,就停发年金1收入合计超过48万日元时,则停发工资增加额部分的年金年龄在65—70岁之间的在职人员,在工资和老龄厚生年金(收入比例部分)的合计达到48万日元范围内,年金全额支付但如果收入合计超过48万日元,则工资每增加2,就停发年金1⑤可见,厚生年金给付,包括定额部分(基础年金部分)和收入比例部分另外,加入厚生年金基金者也可以从基金中领取一定数额的年金三)共济年金制度共济年金制度有以下三种载体:(1)从1958年7月1日启动的、以国家公务员为参保对象的“国家公务员共济组合”;(2)从1962年12月1日起启动的、以地方公务员为参保对象的“地方公务员共济组合”;(3)从1954年1月1日起启动的、以私立学校教职工为参保对象的“日本私立学校振兴、共济事业集团”。

      参加共济组合期间满20年(包括加入厚生年金制度期间,1952年4月1日以前出生),就可以从60岁起领取“特别支付的退职共济年金”同时,国家公务员(1981年6月11日起从事现职)、地方公务员(1981年11月20日起从事现职),如果从40岁起加入共济组合并满15年,就可以取得领取“特别支付的退职共济年金”的资格;年龄满65岁后,就开始领取“老龄基础年金”和“退职共济年金”,从而替代“特别支付的退职共济年金”⑦从2005年末的统计数据看,“国家公务员共济组合”共有21个,参保人数达108.2万人,领取年金人数为98万人国家公务员共济组合”的保险费率为14.6%,其年金给付额为2.1299万亿日元,收入额为2.1845万亿日元⑦“地方公务员共济组合”的参保人数306.9万人,年金领取人数229万人地方公务员共济组合”的保险费率为13.7%,其年金给付额5.5716万亿13元,收入额为6.3180万亿日元⑧“私立学校教职员共济组合”参保人数44.8064万人,年金领取人数为28.763万人私立学校教职员共济组合”保险费率为11.36%,其年金给付额3871亿日元,收入额为4948亿13日元⑨从以上公共年金制度中可见,在日本除了20岁以下的被扶养者以外,所有公民都有资格加入符合自己条件的相关年金制度并要履行缴费义务。

      承担缴费义务并满足给付条件者,均可以从自己加入的年金制度中领取老龄基础年金和收入比例部分年金由于国民年金、厚生年金、共济年金是以缴费为前提取得领取权利,所以叫做“缴费年金”此外,如果在加入基础年金制度期间内发生重病或者受伤等事故,则可以领取“障害基础年金”,条件是在事故发生之前的保险期间内实际缴费时间已超过三分之二如果被保险人或年金领取人死亡时,其被扶养遗族领取“遗族基础年金”,条件是缴费期间的实际缴费时间已超过三分之二另外,以第一号被保险人为对象设有“附加年金支付”、“遗孀年金支付”、“死亡临时支付”等制度,领取条件是每月缴纳400日元保险费由于这些年金具有社会扶助性质,所以又统称“福祉年金”二日本公共年金制度的特征与问题日本现行的公共年金制度,是在1986年改革中形成并延续至今的这个制度的特征,可以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从基本制度设计看,日本通过“国民皆年金”制度和三层结构体系,既保障了全体国民的退休后的基本生活,又实现了个人的现在消费和未来消费之间收入再分配、代际内的个人收入再分配以及代际间的收入再分配等,体现了收入再分配的功能从扶助弱者的角度看,日本公共年金制度中还设有“障害年金”、“遗族年金”、“遗孀年金”等福祉年金,其目的是对因病、因伤等原因不能从事劳动的社会弱势群体或者失去家庭主要劳动力的遗族,通过政府和社会的共同资助来扶持他们的基本生活。

      这就意味着,日本的公共年金制度又充分反映了社会保险的互助精神从综合社会功能看,日本通过建立“国民皆年金”制度和公共扶助、社会福祉、公共卫生、医疗等社会保障制度,铺开了全社会的“安全网”,从而体现了“全体国民拥有维持既健康又有文化的最低限度生活权利”的宪法精神(《日本国宪法》第25条)在执行过程中,日本公共年金(社会保险)也日益暴露出了一系列问题,这些问题不断地成为其年金制度改革中所要解决的课题⑩(一)参保强制性上出现的问题参保强制性是各国保险制度的共性参保强制性原则可以防止把退休后的生活依赖于社会福利的“道德风险”问题以及防止民间保险公司按照个人风险的差异而设置各种条件来排除高风险人群的所谓“逆向选择”的问题等但是,对日本国民年金(基础年金)制度中的第一号被保险人来说,这一原则并未得到充分贯彻,其参保实际上具有随意性二)财源上出现的问题基础年金给付额的三分之一由中央财政支付,2009年起将提高到二分之一这笔支出不是来自政府财政经常收入,而是由社会保险特定财源安排,但保险费率攀升也会提高财政国库负担率,使年金财源出现缺口日本公共年金制度在国民收入再分配方面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但是,政府在社会保障领域里的过度参与和政府功能扩大的结果,政府财政支出不断膨胀,增加了国民负担,造成了财政危机。

      三)年金计算方式上出现的问题日本不是以个人而是以家庭为单位计算年金其结果,在已婚和未婚参保人之间,发生给付上的差距前者可领取夫妇二人的老龄基础年金,同时在本人死亡后被扶养者还可领取“遗族年金”,而后者只能领取个人的基础年金和收入比例部分年金在负担相同保险费的情况下发生如此给付差距,权利和义务不对称,这显然是不公平的四)管理混乱造成的问题日本公共年金制度是由多种制度演变而来的,其中不同年金的设立时期、制度形成以及行政管理均不相同,过于复杂的制度结构及其变化造成了管理上的混乱,以致发生了国会议员未缴或漏缴保险费、5000万件年金漏记等问题,使公共年金制度的信用度大为降低11)(五)不同制度之间差异的问题不同年金制度的内容、发挥的职能和作用以及生活保障程度等各不相同如第一层的基础年金和第二层的厚生年金、共济年金制度的内容和职能有着明显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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