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xx云南职工伤残鉴定标准.docx
6页XX 云南职工伤残鉴定标准云南省农民工工伤保险暂行办法,是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制定本实施细则下文是聘才小编搜集整理的关于XX 云南职工伤残鉴定标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第一条为统筹城乡发展,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 375 号)、 《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若干问题的意见》(国发〔2017〕5 号)、 《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17〕18 号)、《云南省贯彻实施办法》(云政发〔2017〕185 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7〕117 号)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云南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及外省市注册(简称外地注册)并在本省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包括成建制在本省境内承揽施工的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本办法所称农民工,是指在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内,具有农业户口,并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第三条用人单位特别是高风险企业要优先为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实行实名制 第四条用人单位需在与农民工建立劳动关系 30 日内,为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办理参加工伤保险申报手续,并按时足额为农民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农民工个人不缴费农民工较为集中的煤矿、建筑等高风险行业,可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试行定额缴费、吨煤(矿)产品提取费用、建筑施工工程总造价的一定比例提取费用等缴费方式具体办法和费率由统筹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第五条已明确工伤认定取证费、工伤预防和宣传经费的统筹地区,按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办法执行尚未建立经费保障机制的统筹地区,要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7〕117 号)要求,主动协调有关部门,将农民工工伤保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支出范围第六条用人单位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原则上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已在注册地为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在异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期间,要向生产经营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提供注册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参保证明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农民工,在注册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照注册地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第七条未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在异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期间,应当到生产经营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为农民工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并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第八条在生产经营地参加工伤保险的外地注册用人单位离开生产经营地时,应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终止工伤保险手续,并继续按有关规定支付住院治疗工伤的农民工伙食补助等需应由用人单位承担的费用。
第九条外地注册用人单位在注册地和生产经营地均未参加工伤保险,农民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时,由生产经营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认定为工伤的农民工,其工伤保险待遇按生产经营地工伤保险相应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第十一条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农民工,其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待遇按照国家及省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二条被认定为因工死亡的农民工的供养亲属抚恤金或工伤一至四级伤残农民工的伤残津贴、护理费等长期待遇,应按月支付,直至丧失领取条件时止上述人员执行云南省工伤保险待遇调整政策第十三条有条件的统筹地区对流动就业伤残农民工,即户籍不在参加工伤保险统筹地区(生产经营地)的 1-4 级伤残农民工长期待遇,可试行一次性支付办法第十四条自愿选择一次性领取长期待遇的 1-4 级伤残农民工,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并与所在统筹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协议,终止工伤保险关系第十五条一次性支付标准包括伤残津贴、护理费、旧伤复发医疗费,但不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辅助器具配置费一)一次性支付标准按照工伤发生之日或者职业病诊断之日的年龄以及伤残鉴定等级核定,领取标准:受伤时年满 16 周岁不满 45 周岁。
以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一级 144 个月;二级 122 个月;三级108 个月;四级 86 个月受伤时年满 45 周岁以上按相应等级分别减少 3 万元二)需配置辅助器具的工伤农民工按《云南省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报销限额及管理规定》申报审批一次性支付标准:(75-领取一次性待遇时的年龄)÷辅助器具使用周期×初次配置辅助器具标准第十六条因工死亡的农民工的供养亲属,符合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条件,本人自愿选择一次性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一次性支付标准为:配偶 6 万元;其他供养亲属 4万元,其中子女(含弟、妹)按照年满 18 周岁终止领取的供养余年计算,具体标…为每年 3000 元/人孤寡老人或孤儿在一次性待遇基础上再增加 10%供养亲属有多人时,按上款标准一次性支付总额不超过 15 万元供养亲属范围按劳动保障部及省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七条已经按月领取伤残津贴、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农民工或供养亲属,若选择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之规定领取一次性工伤保险待遇,应扣除已领取的待遇金额一次性工伤保险待遇计发基数以工伤发生之日或者职业病诊断之日的年龄及首次伤残鉴定等级核定第十八条用人单位不按规定为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可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举报投诉,经核实,以瞒报工资总额及职工人数论,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骗取工伤保险待遇或者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九条农民工受到事故伤害经认定为工伤并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后,用人单位没有为其办理工伤保险,又不按照规定支付工伤待遇的,受伤害农民工或亲属可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二十条本办法未尽事项,按照《工伤保险条例》 、《云南省贯彻实施办法》 、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劳动保障部及省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二○○七年一月一日起实施本办法实施前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农民工未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时限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