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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章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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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时间:2020-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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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国科学院章程(中国科学院院务会议修订,2016年7月20日通过)序 言中国科学院由中央人民政府根据1949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十八条设立,于1949年11月1日成立1955年成立中国科学院学部,并逐步建立了院士制度建院初期,中国科学院汇集了当时中国最优秀的科学家和一批在海外学有成就的科学家,成为领导全国提高科学水平、培养新生力量的火车头改革开放初期,我国迎来科学的春天,中国科学院侧重基础、侧重提高,大力加强应用研究,服务国民经济和国防建设20世纪90年代,努力建设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科学研究基地、培养造就高级科技人才的基地和促进我国高技术产业发展的基地21世纪初,以创造一流成果、一流效益、一流管理和造就一流人才为目标,致力于在国家科技事业发展中发挥骨干引领作用党的十八大以来,坚持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国民经济主战场,致力于率先实现科学技术跨越发展,率先建成国家创新人才高地,率先建成国家高水平科技智库,率先建设国际一流科研机构,努力发挥国家战略科技力量的重要作用建院以来,中国科学院在党中央、国务院领导下,以“创新科技、服务国家、造福人民”为己任,与祖国同行,与科学共进,为我国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国家安全作出了彪炳史册的重大贡献,成为一支党、国家、人民可以依靠、可以信赖的国家战略科技力量。

      进入新时期,坚持民主办院、人才强院、开放兴院,不断出创新成果、出创新人才、出创新思想,努力发挥科技创新在全面创新中的引领作用,为我国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建设创新型国家和世界科技强国作出重大创新贡献本章程确立了中国科学院的制度基础,明确了使命、定位、价值理念、领导和组织体系及重要管理规范,是中国科学院内部制度规范体系的核心,是对外各类活动中恪守定位、履行职责的依据院属各单位、院机关各部门和全院广大职工都必须以本章程作为开展科技创新和组织管理活动的基本准则,负有履行相关职能、保证其实施的职责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确立中国科学院制度基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中国科学院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合法地开展活动第三条 中国科学院是中央人民政府设立的综合性国家科研机构,是国家自然科学最高学术机构、科学技术最高咨询机构、自然科学与高技术综合研究发展中心,是集科研院所、学部、教育机构于一体的国家战略科技力量第四条 中国科学院的办院方针是: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国民经济主战场,率先实现科学技术跨越发展,率先建成国家创新人才高地,率先建成国家高水平科技智库,率先建设国际一流科研机构。

      第五条 中国科学院的主要职责是:(一)主要从事基础研究、战略高技术研究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相关研究,引领我国科学技术跨越发展,重点解决我国现代化建设中的基础性、战略性、前瞻性重大科技问题,发挥在中国特色国家创新体系中的骨干带动作用,提高我国自主创新能力,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技术产业发展,为我国创新发展、协调发展、绿色发展、开放发展、共享发展提供科学基础和技术源泉;(二)坚持科教融合,科研与教育并举,出成果与出人才并重,建设国家创新人才高地,培养、输送高水平科技创新创业人才;(三)建设国家高水平科技智库,对重大科技问题发表学术见解与评议,承担国家交办的战略研究和咨询评估任务,为国家宏观决策提供咨询建议和科学依据;在全社会普及科学知识、弘扬科学精神、传播科学思想、倡导科学方法、繁荣科学文化,恪守科学伦理,规范科学行为,促进社会文明进步;(四)坚持开放办院,广泛开展国内外科技合作与交流,积极融入全球创新网络,建设国际一流科研机构;(五)履行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的职责,承办国家交办的其他工作第六条 坚持科学民主、爱国奉献的传统和唯实求真、协力创新的院风,追求科学真理,尊重学术自由,提倡自主创新,鼓励竞争合作,信守科学道德,致力创新为民。

      第七条 中国共产党中国科学院党组是党中央在中国科学院设立的领导机构,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定,在全院发挥领导核心作用全院各级党组织在院党组领导下,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等党内法规,加强党的建设,履行职责,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第二章 领导体制第八条 设院长一人,副院长若干人,由国务院任免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由中国科学院任免第九条 实行院长负责制院长是中国科学院法定代表人,是中国科学院学部主席团执行主席,主持领导全院工作,对国务院负责副院长协助院长工作,对院长负责院长根据工作需要,授权其他院领导分管、协管有关工作,或组织专门领导小组、委员会管理有关工作第十条 实行院务会议、院士大会、学部主席团会议和院长办公会议制度第十一条 院务会议由院长、副院长、院党组成员、秘书长、副秘书长、学部主席团领导和院机关各部门负责人组成院务会议由院长召集和主持,院长因特殊原因不能与会时,由院长指定的副院长召集和主持,实行充分讨论基础上的院长决策制院务会议一般每年夏季和冬季各召开一次,经院长提议或三分之二以上院务会议成员联合提议,可召开临时院务会议其职责包括:(一)研究分析国家创新发展需求和世界科学技术发展态势;(二)讨论决定中国科学院发展战略、发展规划与计划、重大改革发展举措等事项;(三)确定中国科学院阶段工作重点;(四)解释中国科学院章程,审议章程修正案;(五)审议应当由院务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中国科学院院士大会是中国科学院学部的最高组织形式院士大会每两年召开一次,其职能包括:(一)审议常设领导机构的工作报告;(二)选举常设领导机构成员;(三)制定和修订院士章程;(四)决定学部的设置和调整;(五)开展学术活动;(六)提出重大建议第十三条 中国科学院学部主席团是院士大会闭会期间的常设领导机构,由中国科学院院长、负责学部工作的副院长、各学部主任、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和经院士大会选举产生的若干成员组成学部主席团设执行委员会学部主席团职能包括:(一)决定召开并主持院士大会;(二)审议并决定提交院士大会的各项议案;(三)聘请学部主席团顾问;(四)批准各学部常务委员会和各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五)聘任执行委员会秘书长;(六)确定增选院士总名额及其分配;(七)确定院士终选候选人名单;(八)确定外籍院士正式候选人名单;(九)审查和批准院士退出的决定;(十)根据需要,决定设立跨学部的专门委员会和工作组;(十一)院士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能第十四条 院长办公会议由院长、副院长、院党组成员、秘书长、副秘书长和办公厅主任组成,院机关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院长办公会议由院长召集和主持,院长因特殊原因不能与会时,由院长指定的副院长或者其他院领导召集和主持。

      院长办公会议实行院长决策制,一般每月召开一次经院务会议决定或院长提议,可临时召开院长办公会议其职责包括:(一)部署和落实院党组确定的有关学科布局、机构设置、资源配置等重大发展和改革举措;(二)审议决定院科技项目立项与管理及评价奖励等重要事项;(三)确定院对外合作的原则与战略,讨论决定重大对外合作事项;(四)审议通过院年度预算方案和财务决算草案;(五)审议通过院重要管理规章和重要文件;(六)审议其他重要事项第十五条 根据工作需要,聘请院内外高水平科技和管理专家,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第三章 院士和学部第十六条 中国科学院院士是国家设立的科学技术方面的最高学术称号,为终身荣誉第十七条 在科学技术领域作出系统的、创造性的成就和重大贡献,热爱祖国,学风正派,具有中国国籍的研究员、教授或同等专业技术职务的学者、专家(含港澳台地区及侨居他国的中国籍学者、专家),可被推荐并当选为中国科学院院士院士增选工作每两年进行一次,候选人由院士和有关学术团体推荐,有效候选人由学部主席团审定新当选院士由具有投票权的全体院士投票产生第十八条 院士的义务和权利:(一)积极促进科学技术的研究、发展和应用,努力创新,作出成绩;(二)提倡科学道德,维护科学精神,发扬优良学风,普及科学知识,起表率作用;(三)积极培养人才,推动科学技术队伍建设;(四)对国家科学技术重大问题的决策提出建议;(五)参加院士会议,承担学部组织的咨询、评议任务;(六)积极推动科学技术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七)对院士候选人和外籍院士候选人有推荐权;(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十九条 院士有权放弃院士称号当院士个人行为严重违反科学道德、品行严重不端、严重损害院士群体和学部声誉,劝其放弃院士称号;情节特别严重或危害国家利益、触犯国家法律的,撤销其院士称号第二十条 年满八十周岁的院士为资深院士,享有第十八条中第一至第六项的义务和权利,自由参加院士会议第二十一条 对中国科学技术事业作出重要贡献,在国际上具有很高学术地位的外国籍学者、专家,可被推荐并当选为中国科学院外籍院士外籍院士对中国科学技术发展和中国科学院学部工作有建议权,可应邀出席学部组织的有关会议和学术活动外籍院士不享有对院士候选人和外籍院士候选人的推荐权,不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外籍院士在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后,可直接转为院士或资深院士第二十二条 中国科学院学部由全体中国科学院院士组成,是国家在科学技术方面的最高咨询机构,按学科领域分设若干学部院士按其所从事研究的学科领域,分别参加一个学部各学部分别选举若干院士组成常务委员会,负责本学部工作常务委员会推选学部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各学部主任、副主任和常务委员由学部主席团批准任职第二十三条 学部的主要职能是:(一)接受国家委托或根据院士建议,组织院士对国家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科学技术问题、科学技术发展规划、学科发展战略和重大科学技术决策提供咨询,推动科学技术政策和措施的制定与实施;(二)接受委托,组织院士对重要研究领域、研究计划和研究机构的学术问题进行评议和指导;(三)组织院士选举;(四)开展学术活动,同国内外学术团体进行交流与合作,促进科学技术的发展与普及;(五)审议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各项职能、任务的完成情况。

      第二十四条 学部主席团执行委员会执行院士大会和学部主席团的决议,领导学部工作执行委员会由学部主席团执行主席、分管学部工作的副院长、各学部主任和专门委员会主任组成学部主席团执行主席主持执行委员会会议执行委员会设秘书长一人,负责学部的日常工作第二十五条 学部主席团下设若干专门委员会,负责领导学部有关专项工作各专门委员会委员由各学部常委会选举产生,主任、副主任由专门委员会选举产生,由学部主席团批准任职第二十六条 设立负责学部与院士工作的职能部门,该部门也是学部主席团的办事机构,承办学部主席团及其执行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和各学部常务委员会交办的具体工作第四章 组织管理第二十七条 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具有事业单位法人资格的研究与发展机构(以下称研究所)、教育机构、支撑机构及其他机构;设立院机关,在院长领导下履行全院组织管理职能根据科技创新活动需要,设立非法人单元,依照有关规定进行管理第二十八条 研究所为国家科研机构,具有科技创新自主权和管理自主权,是面向全国开放的公共研究平台,主要职责是:(一)依据研究所定位,聚焦重大突破和重点培育方向,开展高水平科技创新活动,提高我国在相关科学技术领域的科技创新能力,产出重大科技成果,发挥骨干、引领作用;(二)结合高水平科技活动,培养并向社会输送高级科技人才;(三)建议、承担并高质量完成国家、地方和企业委托的各类科技任务和项目;(四)加强知识传播和成果转化,促进高技术产业化,支撑服务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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