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纽约时报》诉沙利文案(政府所必需容忍的批评).doc
8页《纽约时报》诉沙利文案(政府所必需容忍的批评)一、《纽约时报》诉沙利文案1954 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作出了著名的布朗案判决,宣布美国南方盛行的种族隔离制度违反美国宪法的平等保护原则此后,美国南方的黑人民权运动风起云涌,热火朝天为了扩大影响,争取社会支持,1960 年 3 月 29 日,黑人民权领袖马丁·路德·金等四名牧师,联络六十四位著名民权人士购买了《纽约时报》的一个整版篇幅,刊登了题为《请倾听他们的呐喊》(Heed Their Rising Voices)的政治宣传广告,为民权运动募捐基金这幅广告猛烈地抨击了美国南方各级政府镇压民权示威对待非暴力示威群众的行为广告还称,这些“南方的违宪者”正在一意孤行,镇压并力图消灭黑人民权运动可是,后来发现,广告中有个别细节不够真实 比如,广告中说有几位黑人学生因领导和平示威而被警察驱出大学校园,实际上这几位学生是因进入一家仅供白人就餐的餐厅抗议,使餐厅无法正常营业,违反了当时阿拉巴马州的种族隔离法和社会治安法而被驱,警察的行为基本上属于依法行事又比如,广告称阿拉巴马州立学院的"全体学生"都抗议警察的这一行动,实际上只是大部分学生还有,金博士被捕过 4 次,但广告上却说有7 次。
另外,广告还说亚拉巴马州暴动时,接踵而来卡车满载警察,这些警察配带枪械和催泪弹,冲进亚拉巴马州州立学院,所有的学生被关起来不许进午餐,警察的目的是用“饥饿迫使他们屈服”,这也不是事实L. B. 沙利文(L.B.Sullivan)是蒙哥马利市的民选市政专员(elected commissioner),负责当地的警察局根据亚拉巴马州法律,在沙利文起诉前,可以要求报纸刊出更正启事,但纽约时报没有进出这样的启事,只写信问沙利文,广告中什么词涉及了他,沙利文以起诉作为回复沙利文称这一广告虽然没有点他的名,但他即代表广告中的警察,证人也指出,他们能从广告中辨认出警察局长沙利文控告金博士等 4名牧师和《纽约时报》严重损害了他作为警方首脑的名誉,犯有诽谤罪要求五十万美元的名誉赔偿费虽然刊登这则广告的《纽约时报》在蒙哥马利市只有 35 份传阅,据此,蒙哥马利市地方法院陪审团基于严格的私人诽谤规则,假定广告的诽谤存在(Libelous per se)除非被告能够证明广告所作的陈述属实,他们说就对假定性的错误的陈述所造成的诽谤负有责任,且原告无须证明实际损失的存在,就可以获得惩罚性赔偿(Punitive Damage)。
据此,法庭判沙利文胜诉,并判《纽约时报》需要支付 50 万美元的赔偿金《纽约时报》不仅不服,而且非常愿意把官司闹大,他们认为如果不坚持打赢这一官司,那么以后类似的因报道有误而产生的官司还会接踵而来历时两年,官司才打到阿拉巴马州最高法院1962 年 8 月,州最高法院维持原判,并给诽谤罪下了一个很宽的定义:“任何刊出的文字只要有损被诽谤者的声誉、职业、贸易或生意,或是指责其犯有可被起诉的罪行,或是使其受到公众的蔑视,这些文字便构成了诽谤《纽约时报》不服,聘请哥伦比亚大学著名宪法权威维克斯勒教授(Herbert Wechsler)为律师,把官司一直打到了最高法院最高法院认为这一官司事关重大,涉及到对公职人员的舆论监督,进而涉及到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中言论自由和新闻自由这样的基本民权问题,遂接下了这一案子应该享有这样的特权吗?《纽约时报》诉沙利文一案剖析来自 1964 年 3 月,最高法院以九票对零票一致否决了地方法院的判决最高法院指出:如果阿拉巴马的作法“适用于公职人员对其执行公务行为的批评者所提出的起诉,那么,言论自由和新闻自由是否会因此受到损害?”回答是肯定的因为在大法官们看来,美国宪政史上没有任何判决“赞成以诽谤罪压制对公职人员执行公务行为的批评”。
他们裁定,让新闻媒体保证每一条新闻报导都真实无错,是一件不可能的事联邦法院的法官们认为纽约时报虽然刊登了内容不实的广告,并且也的确对原告的名誉造成了一定的损害,但由于原告是一名“政府官员”,他必须“明白无误地和令人信服地”证明《纽约时报》事先知道广告上的指控是假的,但仍然明知故犯,照登不误;或者证明《纽约时报》严重失职,对于广告上的指控存有严重疑问,但未作任何努力去查核事实真相(reckless disregard for the truth)布伦南(Willian Brennan)法官将此称之为“实际的恶意(actual malice)”原则 纽约时报案是一个划时代的案例虽然早在 1923 年,《芝加哥论坛报》,这家美国中西部最有影响的报纸,曾因报导芝加哥市政府破产的一篇新闻内容失实,而被当地政府告上法庭伊利诺伊州法院坚持新闻和言论自由原则,判决《芝加哥论坛报》无罪判决书中说:“宁可让一个人或报纸在报导偶尔失实时不受惩罚,也不能使全体公民因担心受惩罚而不敢批评一个无能和腐败的政府”不过,这个判例的影响范围仅局限于伊利诺伊州而当时美国大多数州的诽谤法不仅保护私人名誉,同时也保护公共官员的个人名誉。
通常,如果起诉一方能证明新闻报导失实,诽谤罪即可成立现在,最高法院的这一判决,以美国宪法第一条修正案对新闻和言论自由的保障为由,几乎使这些诽谤法中对执行公务而招致批评官员的保护难以执行同样重要的是,这一判决使第一修正案的涵盖范围发生了革命性的变革,将原属于侵权法范畴的诽谤责任也纳入到它的保护范围这不能不归功于《纽约时报》律师威维克斯勒教授的远见卓识在上诉过程中,他放弃了处理这类案件的传统作法,跳出侵权法的范畴,不再纠缠于诽谤是“受保护的”还是“不受保护”的言论,转而牢牢抓住宪法第一修正案保护言论自由这一条,强调诽谤罪成立的巨大危险,即它可能会妨碍美国人最为珍视的言论自由的表达权由于突出了限制言论自由的可怕后果,他促使最高法院对言论自由保护条款采取了更敏感、更少程式化的理解和解释《纽约时报》诉沙利文案中,美国最高法院把“实际恶意”定义为明知争论中的陈述为谬误或“毫不顾及”陈述是否为谬误而公布于众依此标准,当原告如果是一个政府官员时,他要想打赢一场诽谤官司就必须向法庭证明被告含有恶意,或者是蓄意地对他实施诽谤含有恶意包含两方面的意思:一是明知故犯,二是严重失职明知故犯意指被告明知消息与事实不符,还是不顾一切地将消息发表,换言之就是撒谎、造谣。
严重失职则是反映记者编辑在对消息的准确性有怀疑时,不核实、不查证,照发不误根据最高法院对《纽约时报》诉沙利文案的判例,政府官员不但要在法庭上证明新闻媒体的报导失实,而且还要同时证明新闻媒体怀有真正的恶意,才能谈得上是诽谤罪这实际上使政府官员几乎无法打赢这种诽谤官司比如说,沙利文呈庭的事实和证据,并不能证明《纽约时报》刊登那份广告是“明知其言虚假,或满不在乎它是否虚假”那幅广告由六十四位名人联名签署,如果他们预先知道某些内容不实,显然是不会轻易签名的因此,他们的行为不属于故意诽谤从《纽约时报》这方面来说,既然宪法保护新闻自由,那么《纽约时报》当然有权利决定刊登什么样的文章和广告基于对六十四位社会贤达的信任,《纽约时报》对这个政治宣传广告的细节未作精确的核对,但这并不能证明时报公司对沙利文有“实际的恶意”,故意刊登内容虚假的广告来诽谤和诬陷公职官员该案判决意见成为后来美国法院处理类似案件的原则,并在 1967 年的“足球教练和退伍将军案”中,最高法院将“公共官员”的概念扩展到“公众人物”(Public Figure)这样一来,不仅政府官员,而且娱乐界的明星,体育界的精英,工商界的大亨,甚至是某一社区的头头脑脑,都可以囊括在内。
这些人在抛头露面,出尽风头的同时,却不能不牺牲自己的一些权利,被新闻界曝光若干见不得人的隐私公众人物大致包括两类,一种是那些具有一定名声而被大众看作为公众人物的人,如影视、体育明星等;另一种是自己原来并不出名,但却因某件事引起社会公众注意而成为公众人物的,如政治运动领袖、一夜暴富的买彩票得奖者等这些公众人物在受到诽谤时,要想赢得官司,必须证明被告言论不实,且有实际的恶意;而私人人物(private figure)受到诽谤时,要打赢官司则只需要证明被告言论不实,而不需要证明有没有实际的恶意 [㈣] 事实上,布伦南法官在沙利文案以后的一个判决中,又提出了一个更宽泛的规则,他说,即使是普通百姓,如果他对起诉某一讨论“公共利益或普遍关注”的问题的陈述时,他也应该被要求履行沙利文判例的检验标准 很明显,在纽约时报案确立的原则之下,认定媒体侵权的要件上严格了很多第一,在这个原则之下,在涉及“公众人物”的报道中,只要媒体在报道的时候不是有意地制造虚假的新闻,法律允许报道出现失误甚至是重大的失误,而在此之前,此类案件实行的是“严格责任”,也就是说,不管媒体有什么样的理由,只要是报道错了,就要负侵权责任。
第二,证明被告有“实际恶意”的举证责任在原告即“公众人物”一方,这就意味着原告一方负有证明媒体被告报道的情况失实的责任,如果他不能证明被告的报道是失实的,就要承担败诉的后果,相反,被告没有义务证明自己的报道是属实的由于诉讼的实质就是举证,如果法律规定媒体不需要举证,胜利的天平实际上已经向媒体倾斜了第三,“实际恶意”不是一般的过错,它几乎接近于“故意”和“明知故犯”,是一种“重大的过错”,在证明被告存在这样的一种过错状态的时候,原告的举证必须“明白无误和令人信服”,而在一般的侵权案件中,证明是否侵权的标准只是“占有优势的证据”,意思是看原被告双方哪一方所提供的证据更加有力这一条的深层意义实际上是假定作为媒体的被告在报道的时候是“无罪”的,假定它们有足够的理由相信报道是属实的,这就要求作为“公众人物”的原告必须在法庭上证明自己是无辜的,否则就要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实际恶意”原则出台后,不独在美国,而且在世界各国的司法领域中都产生了广泛的影响,一些国家采用了类似的原则来处理诽谤案件如据中新网北京 2002 年 2 月 19 日消息以色列最高法院 18 日驳回了沙龙有关《国土报》对其进行诽谤的诉讼请求,并要求沙龙为此支付约 3240 美元的诉讼费。
此诽谤案的起因是《国土报》记者本兹曼 11 年前在一篇题为《贝京完全知道沙龙欺骗了他》的文章中披露说,在 1982年以色列入侵黎巴嫩的战争中,时任国防部长的沙龙对贝京总理隐瞒了他的军事意图沙龙遂以诽谤罪对《国土报》及本兹曼本人提起诉讼1997 年 11 月,特拉维夫地方法院以本兹曼披露内容属实,且无不良动机为由驳回了沙龙的诉讼请求,沙龙随即向以色列最高法院提出上诉最高法院三位法官 18 日裁定,本兹曼报道动机纯正,对沙龙的诉讼不予支持请注意以色列法院采用的“无不良动机”或者说“动机纯正”的理由与“实际的恶意”原则是一回事二、《纽约时报》诉沙利文一案审判理念西方的法哲学理论中一般认为公民有权不受事前限制、随心所欲地发表任何言论在西方,言论自由、新闻自由和名誉权都被认为是基本人权包括《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在内的重要国际人权法文件,都是把表达自由(freedom of expression)和尊重个人名誉作为一对矛盾来加以规定的西方诽谤法研究学者认为,诽谤法就是努力求得保护个人名誉和言论自由这两者之间的平衡言论自由包括了揭发坏事的自由,同时也会带来损害他人名誉的自由如果所发表的言论伤害了其他公民的人身、财产或名誉,那么个人必须对其言论所造成的损害负责。
因此一人的言论自由可能和他人的人身、财产或名誉权利发生冲突各国的诽谤法就是试图平衡这类“权利冲突(Conflict of Rights)”:它既允许公民为公共利益自由发表确实的言论,又对不负责的错误言论所产生的损失规定了刑事或民事的处罚在《纽约时报》诉沙利文一案之前,美国各州的诽谤法都是建立在这样的理念之上的但在《纽约时报》诉沙利文一案中,以布伦南大法官为代表的美联邦最高法院对传统的平衡“权利冲突”的理论作出了新的阐释:即他们一方面承认对私人诽谤施加赔偿责任,并不剥夺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