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地方政府与民间组织“正当妥协”的宪政维度.doc
17页1地方政府与民间组织“正当妥协”的宪 政维度内容提要:福区政府与福街草根商会通过协商民主基础上的谈判对话,实现了国家权力与社会权利基于妥协基础上的共赢这一人类学田野观察中的福街草根商会“民族志”揭示:中国宪政建设在文本宪法尚不能转化为有效政制之转型期间,民间组织与地方政府双方都愿意在既有文本宪法框架下主动互相接触;并通过协商民主范式变通相关政策法规,在交往理性中渐趋宽容与妥协这种“正当妥协”的地方性宪政经验表明,民间组织与地方政府可以通过平等基础上的协商与对话,促成互利互惠的和谐社会地方性宪政的微观经验,还需要通过普适性的法治国途径上升为国家法律,但实已拓开当下中国国家与社会结构性良性互动关系的新路径关键词:国家与社会;协商民主;正当妥协;宪政经验(因素)福街草根商会[1]的故事发生在福街——南方市繁华的一条商业街改革开放之前,福街叫“北埗岭”——一个无人问津的旷世荒岭,不仅“无国家”而且无“历史”在改革开放之前,村里人叫它“北埗岭”——一个无人问津的荒岭;不仅“无国家”而且无“历史” “无国家的社会”在传统上由身居其中的村庙等祭祀组织以诸神崇拜和负责村庙祭祀活动的民间自由结社,在宗教活动中再造当地社会秩序。
[2]但福街的“前世”——“北埗岭”——则堆放着一排排盛装死人经骨的“捡经罐”,是为“无国家”社会秩序中的空间坐标1984 年第一批开发“北埗岭”的建筑工头赵先生有过传奇的遭遇当时附近都没有民房,都是那个,跟前长得很高的那个芦苇草样的那个东西2象咱们这个地方,就是商业街这个地方,就是一座山,一个山丘,大概有四五层楼那么高山上都摆满了那种,农民放的,就是装骨头那个,那个叫什么,就是那坛子,装骨头什么的——就是农村常见的“捡经罐”山上摆满了,一个挨一个,一个挨一个,一排一排的,哎哟!从一开始,这个咸菜啊,嘿,还都摆在山上哩!最后我们一弄开,妈呀,人家说那是什么啊?我们从这个北方来的,不知道那个什么;还以为那个什么,腌菜呀,北方叫!唉!南方好象是,人死了以后先埋,埋完了以后,死了多少年以后又把它捡出来,装起来告诉你,很多喽!就摆在这个地方[3]南方市成为特区之前,福街属于金州地区金城公社的一大块农田1981 年成立特区,1983 年它划归北埗岭工业办事处 “北埗岭”第一次转型是按照政府的规划方案,由原来农耕区转型为“三来一补”工业区但工业区的远景规划没有如期实现,却在市场无形之“手”的强力下,第二次自发地转型为商业区。
“国”字号企业大规模撤向关外后,出人意料的景象出现了:冷清的工业区突然热闹起来,大批没人要的闲置厂房成了“抢手货”,只通一条公交车的街道上人流急遽增加厂房业主无所事事却日进斗金,政府没有“筑巢引凤”却招来巨商大贾,政府不作任何投资而税金扶摇直上的确,这条街诚如其名,实在是“福”气冲天,商情炽盛在福街商机勃发、商朝涌动的演进过程中,我们故事叙说的主要对象——福街草根商会,也从无到有,从模糊到明晰,跃动到了我们关注的视野之中福街草根商会自 1997 年开始,从最早的“诉苦会”到 2004 年底终于合法注册为福街商会,历时八年之久其间先后经历了五个阶段,产生过三任“挑头”人物,主要角色二十有余,其他人物八十多位,所涉商场业主一百多家我们的故事——福街经验——围绕“北埗岭”从农业区到工业区,从工业区再到商业区的两次历史性转型,和南3方市地方政府权威以国家规划的“蓝图”三次改造“北埗岭”,所引发的地方政府与民间组织之间一系列互动事件逐步展开,主要描述福街商人合群结社的自治经历为了走出类似“北埗岭”这样“封闭性社区”的“无历史”(ahistorical)的局限,对国家与社会关系、古代理念与社区现状、传统与现代加以综合考察,[4]笔者尝试以历史与现实结合的手法来研究福街经验,以期把许多看似“分裂的证据”[5]呈现出来。
故事中重要的关节点在于,福街商人在感到其利益受到威胁时, “血缘共同体”观念便应运而生,主要表现为语言共同体、社交共同体、文化共同体等等形式,最终产生了共同体行动这些组织化的行动, “虽由纯粹‘种族’之外的条件所促成,但本身倒也能塑造出血缘共同体的信仰人类历史在显示,政治共同体行动是多么容易产生出‘血缘共同体’观念 ”[6]一、 “诉苦会”:在合宪与“非法”之间到上世纪 90 年代后期,福区政府对福街商业奇迹的既成事实形成共识,由开始不批准经商、渐渐给予默许,终于转变为“正确”引导,并将福街商业街改造工程列为市政府 1998 年“为民办实事”十大好事改造福街的善举,是政府自上而下推行的“富民”计划,事前没有征求商家业主的意见 这一举措却引起了意想不到的“麻烦”商业街是私营经济自发膨胀之物在这里,业主、商家和顾客之间习惯了约定成俗的游戏规则福街任何一条街道的废立和任何一栋楼宇的维修、拆迁或变动,都会对业主和商人的“生意”造成根本影响,甚至是灾难性的后果;现在福街改造工程的强势介入,打破了既有的利益生态平衡成天想着赚钱的商家业主不得不停下“生意经”,组成了非正式的商人共同体“诉苦会”。
福街早期商人到来时,他们带来了内地资金,但带不来本土文化在陌4生的福街“异文化”的场域,他们没有亲人,没有朋友,没有老乡;但同样的经历,同样的感受,同样的地方谈同样的事情,同样的麻烦里有同样的委曲这使互不相识甚至互不买账的福街商人,慢慢地找到了共同的话题他们谈“生意经”,更彼此“诉苦”经过从 1994 年春到 1997 年底这短短几年的“诉苦”活动,福街商人的“血缘共同体观念”渐渐形成,萌发了最初的政治共同体活动——早期的“会”[7]“诉苦会”是以地缘、业缘关系为纽带的“联络中心”,可以通过它来增进福街商人的自我认同,也可以通过它讨论诸如与政府谈判福街楼宇改造功能之类的“麻烦”问题我们知道,在传统的“乡土社会”,村落的“会”有一套长期积淀而成的严密仪式,其纽带是血缘或宗族,其机制是严格的等级制度正如许多社会学家所指出,传统中国社会以家族为本位的“差序格局”,决定了非亲属的公共组织难以在这种乡土社会中萌生和发展[8]但福街商人的“会”与“乡土社会”的“会”大为不同,他们除了“轮流坐庄”外,则处于一种“召之即来,挥之即去”的涣散状态;特别是成员之间完全处于平等协商的地位,没有任何等级制的权威存在。
可见,这种“弱”的公众集体是“公共意见”的载体这些公众集体的时间边界、社会边界和内容边界都是流动的,与决策相分离的意见形成过程就是在一个由诸多重叠的亚文化公众集体所构成的开放的、包容的网络中进行的一种这样的多元公众集体,是在一个由基本权利所保障的框架之内多多少少自发地形成其结构[9]但是,当时政府有关部门并不这样看待这个问题,福街商家草根组织一无注册、二无主管单位,如此以组织形式公开活动,确有“非法”之嫌疑福街商人的社团活动,时间一长,自然传到了“有关部门”那里,时任福区民政局长的白先生曾亲自督5办此事我们好像有个函,发了个函给他们就是说,他们这个组织是非法的,啊,是非法的,不能以这个名义搞你这个协会没有注册是非法组织,我就是制止你啊,马上取缔!协会要符合这个条件嘛有组织啊,有机构啊,有营业的上级批准啦,啊,你上级要批准你呀,否则你不可以登记呀啊,有个组织机构啊,组织条例啊,人员名单嘛这样你基本有一套规章制度我才给你登记呀[10]建国之初,起着宪法作用的《共同纲领》就赋予了公民结社自由权[11]1989 年后,我国民间组织管理先后出台了若干政策性规定,这使基层民间组织产生的条件更为严格,因为凡是未经挂靠登记的民间组织即为非法组织,都有一律被列入强制取缔对象的危险状态。
[12]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基层民间组织所面对的国家与社会之间的关系是严重对抗性质的一方面,国家处于全能主义的权威状态,可以凭借分布在社会各个角落的权力机构并运用强制的行政措施,对那些被视为“非法”的民间组织加以法律制裁;另一方面,基层民间组织没有任何合法的措施与国家权力机构平等对话简言之,两者的地位悬殊实在空前之大所以,从理论上分析,国家权力机构与民间组织无法能够平等地进行协商对话,似乎它们两者的关系处于这样一种悖论的状态:要么一者削弱自己的权能,而另一者才能增加一些权能;要么一者继续保持并强化自己的权能,而另一者则会始终处于弱势甚至无势的地步 福街民间商人都是私营企业“老总”,既没有上级主管单位,又横跨了电子、服装百货、餐饮等十多个行业,这个自发的商人组织显然不符合“有关规定”福街草根组织为我国学界近年来广泛讨论的“有宪法而无宪政”之悖论现象提供了又一个6例证但是,果真是“有宪法而无宪政”吗?正如不能仅凭福街商人合群结社行为不具备“相关”政策法规,就判断它“非法”那样,人们也不能仅凭社会团体管理的“有关”规定与宪法精神的冲突,就判断中国“有宪法而无宪政”关键要看福区地方政府与福街草根组织的互动情况与结局。
具体来说,公民合群结社的权利是否受到了事实上的限制;如果不是,这种双方之间的宽容与妥协是如何形成的?对于这一现象的人类学田野观察,即为本文研究的主要内容二、 “正当妥协”:国家与社会良性互动新路径我国民间组织研究涉及国家与社会的关系,其实质是对国家权力与社会权利关系的宪政政制安排在国家与社会互动关系的理论模型方面,权力中心论者主张国家对民间社团发挥主导作用,对此国内新权威主义曾作过回应,[13]但事实上由于国家的相关政策不能满足民间社团的需求,[14]文本“良宪”与缺乏违宪审查的悖论依然存在,甚至出现了国家行政力量全面控制社会之“细胞化”(cellularized)状态[15].权利中心论者提倡民间社团自治,[16]形成“限政”与零和博弈之研究范式,[17]国内学界对此也曾回应热烈,[18]但民间社团抗衡国家之“消极宪政”路径,不符理性配置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之宪政安排[19]权力与权利制衡论者认为国家与社会双方均欲建立良性结构性互动[20]、合作伙伴[21]等关系以治理公共事务,形成正和博弈、达成“嵌合型自主性”理念上的国家与社会协同[22]的学术路径此外也有学者从能促型国家权威[23]、合法性的四个场域[24]、国家在社会中[25]、治理与善治[26]7等不同思路研究双方互动,或从三个部门相互依赖[27]、相互赋权[28]等角度展开论述,以探求国家权力与社会权利互动关系模式,等等。
在国家与社会互动关系的民主范式方面,就协商民主基础上的“正当妥协”的理论基础而言,现有多种逻辑推演如“权力对象说”和“民主条件说”似乎从社会学角度提供了一定的诠释空间 “权力对象说”强调权力并非国家所独有,甚至不局限于合法社团之域;权力可以扩大到一切同行使权力有关的形式,人们只有通过对社会互动体系的描述才能揭示其中存在的影响、力量和权威[29]毫无疑问,权力之于国家与草根组织,在道德与规范基础上享有天然平等的地位李普塞特在上世纪 60 年代明确提出:“政治社会学的首要任务之一是分析促进民主的社会条件”,[30]即在民主社会中,不同利益主体之间会发生磨擦甚至冲突,正是这一点才能构成协商民主的基础有分歧,才能通过协商民主方式求得统一与协调;在有限度分歧的基础上,通过交往理性和协商民主才能重构社会“和谐”[31]这些观点对于理解福街草根商会所以能够在交往与协商中与国家权威“正当妥协”之现象,能够提供一定的概念支撑,但还谈不上是系统的理论依据又如, “商谈理论”(discourse theory)、 “商议性政治”(deliberative politics )意在揭示“内在于法律本身之内的那种事实性与有效性之间的张力”,以克服传统意义上的法治国危机,[32]即关注国家与民间社会何以通过偏好转换而非偏好聚合,在对话协商中将工具理性转向交往理性,最终实现国家权威与民间力量在妥协中和谐相处。
[33]这一理论认为,协商民主是潜能巨大的治理形式,它强调对于公共利益的责任,促进政治话语相互理解,以及支持那些重视所有人需求与利益的具有集体约束力的政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