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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法律制度.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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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五章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法律制度,By刘晓 1207020124,,第一节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概述 第二节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法律制度 第三节 其他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法律制度,一、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及其订立,(一)保险合同的性质和内容 《保险法》第9条1款1规定,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是进出口商对进出口的货物按照一定的险别向保险公司投保,缴纳保险费,当货物在国际运输途中遇到风险时,由保险公司对进出口商遭受的保险事故造成的货物损失和产生的责任负责赔偿 根据运输方式的不同,分为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国际航空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国际铁路运输保险合同、国际公路运输保险合同等二)订立保险合同的基本原则,一、绝对诚信原则 由于保险风险和赔付风险具有极大的不确定性,所以保险法要求当事人应最大限度的诚信,善意从事 《保险法》第16条 (1)告知义务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必须披露重大事实,如实告知保险标的的重要情况保险人应应当将保险条款尤其是免责条款告知投保人 (2)陈述,对重要事实的陈述必须真实 (3)保证,投保人和被保险人要明示或默示地保证,作为或不作为、状态是否存在等。

      二. 保险利益原则,即在财产保险合同中,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合法的利害关系,也是保险人承担损害赔偿的最高限额 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有可保利益才能订立保险合同,否则就是赌博合同,在法律上是无效的 可保利益成立的条件:一是合法的利益,二是可以用金钱估计的利益;三是确定的利益即确定性、合法性、有价性 财产保险的投保人应下列事由产生的经济利益具有可保利益:1、对标的享有所有权、占有权;2、担保物权和债权;3、依法承担的风险和责任;4、因标的物的保全可得到利益或期得利益 《保险法》第11条3、补偿责任原则,当发生承保范围内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时,保险公司需按照合同规定承担赔偿责任,该与被保险人以经济上的补偿被保险人或投保人不得依据保险合同获得超过保险金额的额外利益 代位追偿权:当货物损失是由第三方的过失和疏忽引起的,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赔偿后,享有取代被保险人想第三者进行索赔的权利如果被保险人从第三者获得了损害赔偿的,保险人可以在支付保险金时将上述损害赔偿金额相应扣减 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该行为无效 由于被保险人的过错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求偿权的,保险人可以相应扣减保险赔偿金4、近因原则,近因是造成保险标的损害的主要的、起决定作用的原因,只有近因属于保险责任,保险公司才承担保险责任 货物损失的发生和承保范围内的意外事故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如果货物损失不是由承保范围内的意外事故引起的,或属于承保免责范围,则保险人不予赔偿二、承保的风险与损失,(一)承保的风险 1、风险与可保风险的区别:风险是潜在的危险,随时可能发生,但又预想不到有些风险是不可保的(如价格涨落),有些风险又是无需保的(如地球爆炸),所以风险须具备四个条件,保险公司才予以承保 ①危险的发生必须是可能的,不可能发生的危险无需投保 ②危险的发生必须是偶然的,有些风险如商品途耗,机器运输途中折旧等是必然的,就不能投保,例如,土豆水份减少 ③危险的发生必须是意外的,危险产生是由某些客观、外界原因形成人为的、主观故意造成的风险,或发生了事故后不及时采取补救措施,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 ④危险需不是投机性的,保险只是一种损失的补偿制度,而投机性的风险是不予承保的,如股票价格、期货价格、黄金价格等都无法投保。

      2、国际货物运输中的风险,(二)赔偿的损失,委付(abandonment),委付是指在推定全损的情况下,被保险人将残存货物的所有权转让给保险公司,请求取得全部保险金额是海上保险特有的制度 委付是被保险人单方行为,保险公司没有必须接受委付的义务,但委付一经接受则不能撤回接受委付后,保险公司取得残存货物的所有权,当损失是由第三者过失引起的,同时取得向有过失第三者代位追偿的权利如果追偿的金额超过保险公司的赔付额时,不必将超过的部分退还被保险人2、部分损失,是除了全部损失外的一切损失,在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中,包括共同海损、单独海损和单独费用 (1)共同海损(General Average)按照我国《海商法》的定义,共同海损是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遭遇共同危险,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支付的特殊费用 A、必须有危及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的共同危险存在,不能是主观臆想和推断 B、作出的费用和牺牲是特殊的、直接的,是超出船舶正常营运情况外所承担的责任,不包括船期损失和货物市价下降导致的间接的损失 C、采取的措施必须是有意的,主观上明知会导致船舶或货物的损害,但不得已采取的措施,是人为有意识的行动,这是判断共同海损的重要标准。

      如撞船导致货物灭失是单独海损,为了防止船舶搁浅故意抛弃货物则是共同海损 D、采取的措施必须是合理的,是必要节约的 E、共同海损的措施必须有效果,达到了全部或部分地保全船舶和货物的目的2)单独海损(particular average),单独海损指货物由于承保风险引起的不属于共同海损的部分损失 单独海损是海上运输中不是任何人为有意行为造成的,只涉及船舶或货物单独一方利益的部分损失,这种损失只能由受损失方自己承担 保险公司对单独海损是否赔偿,取决于当事人投保单险别以及保险单的条款3)单独费用(particular charges),单独费用是为了防止货物遭受承保风险造成的损失或灭失而支出的费用 由于保险单通常都有“诉讼和营救条款”,因此单独费用都能得到保险公司补偿 施救费用(Sue and labor charges)指被保险的货物在遭受承保责任范围内的灾害事故,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与受让人,为了避免或减少损失,采取的抢救或防护措施所支付的合理费用自己救自己的费用 救助费用(Salvage charges)指被保险的货物在遭受了承保责任范围内的灾害事故时,由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以外的第三者采取了有效的救助措施,在救助成功后,由被救方付给救助人的一种报酬。

      其他人救发生的费用总结,自然灾害 平安险 海上风险 三大基本险 水渍险 风险 意外事故 一切险 一般外来风险 一般附加险 外来风险 特别外来风险 特别附加险 特殊外来风险 特殊附加险 损失 全部损失 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 部分损失 共同海损和单独海损,,,,,,,,,,,,第二节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法律制度,我国进出口货物运输最常用的保险条款是CIC中国保险条款,是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制定,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保监会审批颁布,分为海洋、陆上、航空、邮包运输保险条款四大类,对于某些特殊运输商品,还配备了海运冷藏货物、陆运冷藏货物、海运散装桐油及活牲畜、家禽的海陆空运输保险条款,投保人可以按照需要选择投保一、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保险条款,(一)基本险 1、平安险 平安险是我国保险业的习惯用语,来源于国际保险市场的“ (Free From Particular Average F. P. A.) ”,原意是“单独海损不赔”,保险人只对于因海损事故和自然灾害造成的货物全部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但是现在该原则已经有所改变保险人仅对自然灾害造成的单独海损不赔,对特定意外事故 ( 如搁浅、触礁、沉没、焚毁等 ) 所引起的单独海损亦予以承保平安险的承保范围,平安险总结,共同海损和全损必须赔 只要有一次意外事件(祸不单行)所造成的单独海损也赔 一件或数件整件货物落海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赔偿部分损失是鼓励打捞落水货物 施救费用,即自己救自己发生的费用如果救助费用属于共同海损,也要赔 “船舶互撞责任”条款导致的应由货方偿还船方的损失案例分析1:,有一批货物已照发票总值110%投保了平安险,载运该批货物的海轮于5月3日在海面遇到暴风雨的袭击,使该批货物受到水渍,损失货值为5000元,该轮在继续航行中,又于5月8日发生触礁事故,又使该批货物发生部分损失,亦为5000元,试问保险公司按平安险条款应赔付多少钱?为什么?,2、水渍险,水渍险(With Particular Average, WPA or WA )原意是“单独海损负责”,1981年1月1日修订的CIC规定,水渍险的承保范围包括,在平安险承保范围的基础上,加上由于自然灾害造成的被保险货物的部分损失3、一切险(All Risks),一切险源于英文“ All Risk (A. R.) ”,是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中承保范围最大的一种基本险别,其保险费率也最大。

      在我国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一切险中,保险人承保 2 个方面的保险责任:①承保上述平安险和水渍险的各项损失和费用②负责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外来原因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所谓外来原因说的是货物以外客观存在的可能发生的危险2003年79题,二、除外责任,1、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 2、发货人责任引起的损失(如包装不足等) 3、货物的自然损耗或自然渗漏、自然磨损 4、货物品质的内在缺陷或特性造成的损失 5、市价跌落、运输延迟造成的损失 6、战争险和罢工险条款规定的责任和除外责任(如原子、热核武器的使用等)三、责任期限,“仓至仓”(warehouse to warehouse,简称W/W)原则 如未抵达上述仓库或储存所,则以被保险货物在最后卸载港全部卸离海轮后满60天为止 如在上述60天内被保险货物需转运到非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时,则以该项货物开始转运时终止 上述3个时间以先发生的为准四、被保险人的义务,五、索赔期限,保险索赔时效,从被保险货物在最后卸载港全部卸离海轮后起算,最多不超过2年2年,承运人,六、海上运输货物附加险别,(一)一般附加险别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规定了11中一般附加险,这些不能单独投保,它们全部包括在一切险中,或者由投保人在投保平安险或水渍险后,根据货物可能面临的风险加保其中的一种或几种险别。

      1、偷窃提货不着险,Theft, Pilferage and Non-Delivery,TPND在该险项下,保险人对被保险货物因被偷窃,以及被保险货物运 抵目的地后整件未交的损失承担保险责任但是,被保险人对于偷窃行为所致的货物损失,必须在提货后 10 天内申请检验,而对于整件提货不着,被保险人必须取得责任方的有关证明文件,保险人才予赔偿保险人还可以收回保险人向船东或其他有关责任方追偿得到的任何赔偿,金额以不超过本公司支付的赔偿为限2、淡水雨淋险,Fresh Water and Rain Damage,专门承保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淡水或雨水造成的损失,包括船上淡水舱、水管漏水以及舱汗所造成的货物损失不过,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要求被保险人必须在知道发生损失后的 10 天内申请检验,并要以外包装痕迹或其他证明为依据 淡水雨淋险和自然灾害中 的暴风雨的区别风刮多大、浪有多高、雨下多大有一个技术级别,超过叫暴风雨,没超过就是淡水雨淋3、短量险,Risk of Shortage,该险负责对被保险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包装破裂或散装货物发生数量损失或重量短缺的损失进行赔偿,但不包括货物在途的正常损耗被保险人对于包装货物的短少,应当提供外包装发生破裂现象的证明;对于散装货物,则以装船重量和卸船重量之间的差额作为计算短量的依据。

      4、混杂、玷污险,Risk of Intermixture 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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