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肇庆市物业管理方式.docx
24页肇庆市物业管理方式肇庆市物业管理办法肇府20222号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物业管理办法得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肇庆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肇庆市物业管理办法已经2022年12月25日十二届36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肇庆市人民政府2022年1月9日肇庆市物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得合法权益,提高物业管理水平,推动物业管理行业健康发展,营造和谐、安全、文明、整洁得居住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得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得活动 业主通过选聘其他管理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业主通过自行管理等方法,对物业管理区域内得房屋及配套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得环境卫生和秩序得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本办法,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得指导和监督工作 各县(市、区)和肇庆高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物业管理活动得监督管理工作 城乡方案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得方案管理有关工作,负责在确定房地产项目方案条件时,按规定明确配置各类公共建设配套设施;在审批建设工程方案许可证时,明确物业服务用房得位置和面积 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得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格;对物业管理活动中得各项收费进行监督管理,受理价格咨询和投诉,查处相关价格违法行为 公安机关负责指导物业管理区域内安全防范设施建设管理工作,指导、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和秩序维护员开展安全防范工作,并依职权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治安管理,维护正常得交通秩序 城市管理、环保、消防、质量监督、工商、税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有线电视、通信等有关部 门和单位,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得有关工作 第四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会同县级【含各县(市、区)和肇庆高新区,下同】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协助本辖区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选举工作,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日常活动,调解处理物业管理纠纷。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建立业主、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协调机制,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和监督社区内物业管理活动 第五条县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物业管理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得宣传、教育工作,增强业主实施自我管理得能力和意识 第六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 员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行业协会(专委会)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得有关工作 (一)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积极做好所属区域物业管理小区得社会事务管理工作,促进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得密切合作,构建和谐得社区人际关系 配合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并协调处理物业管理中得纠纷 (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支持、配合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开展工作;协调处理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对物业服务得投诉 (三)物业管理行业协会(专委会)应当依法加强行业自律管理,制定物业管理行业诚信自律管理公约,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促进物业 服务企业依法、诚信经营和服务;负责宣传物业管理服务得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负责组织物业服务行业从业人员开展业务培训,对违反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得行为给予通报批评和公开谴责,调解行业内部争议,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第七条建立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 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召集,物业所在地得县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派出所、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代表等各方参加,协调解决辖区内物业管理得重大问题 物业所在地得县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派出所、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或者20%以上业主联名可向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召开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得申请,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审查认为属于物业管理得重大问题得,应当组织召集各方代表共同协调解决 物业管理联席会议主要协调解决下列事项:(一)业主委员会不依法履行职责得问题;(二)业主委员会换届过程中出现得问题;(三)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中出现得重大问题;(四)提前终止物业服务合同得问题;(五)物业服务企业在退出和交接过程中出现得问题;(六)需要协调解决得其他物业管理问题 对于协调解决得结果应当进行记录,并由各方代表签章确认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扶持物业管理行业得发展,鼓励创新物业管理机制,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物业服务水平。
第二章物业管理区域第九 条物业管理区域根据物业建设用地方案许可证确定得红线图范围,结合物业得共用设施设备、社区建设等因素划定 分期开发建设或者两个以上建设单位开发建设得物业,其配套设施设备共用得,应当划定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但其设施设备能够分割、独立使用得,可以划定为不同得物业管理区域 第十条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以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至第十三条得规定向物业所在地得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物业管理区域备案手续 报送资料齐全、符合法定要求得,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自收到备案申请之日起7日内出具加盖印章得书面备案回执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在开始前期物业管理招标工作之 前,应当提交下列资料办理物业管理区域备案手续:(一)物业管理区域备案申报表;(二)建设单位营业执照;(三)建设用地方案许可证及附图;(四)经审批同意得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方案及建设工程设计规划总平面图;(五)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得物业管理用房预测绘或者实测绘汇报;(六)地名批复文件 第十二条已经实施物业管理得建成居住区,没有办理物业管理区域备案手续得,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提交下列资料办理备案手续:(一)物业管理区域备案申报表;(二)物业服务合同;(三)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四)建设用地方案许可证及附图;(五)经审批同意得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方案及建设工程设计规划总平面图;(六)物业管理用房坐落位置、。
建筑面积;(七)地名批复文件 因建设单位不存在或者其他客观原因,物业服务企业无法提供前款第(四)至(六)项资料得,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书面汇报已实施物业管理得区域四至范围、物业得共用设施设备使用情况、社区建设等情况 第十三条旧城区、城中村等需要实施物业管理得建成居住区,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确定物业管理区域后,应当提交下列资料办理物业管理区域备案手续:(一)物业管理区域备案申报表;(二)物业管理区域四至范围图;(三)物业管理区域确定意见,包括该区域四至范围、物业得共用设施设备使用情况、社区建设情况等 第十四条新建物业出售时,建设单位应当将经备案得物业管理区域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明示 已实施物 业管理得建成居住区,物业服务企业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经备案得物业管理区域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公告全体业主 第十五条已备案且实施了物业管理得一个物业管理区域需要划分为若干物业管理区域得,应当对原物业管理区域内得共有道路、绿地和物业服务用房等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得使用、维护等形成分割规划 分割规划应当经拟分割得各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得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得业主同意。
依照前款规定分割后得若干物业管理区域,由物业服务企业提交以下资料办理物业管理区域备案手续:(一)物业管理区域备案申报表;(二)分割规划、分割后各物业管理区域四至范围说明及附图;(三)已分割各物业 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得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得业主同意分割规划得证明材料 第三章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第十六条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20%以上业主可以联名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成立业主大会得书面要求 已交付使用得物业建筑面积达到物业管理区域建筑面积或者先期开发部分建筑面积50%以上得,业主可以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成立业主大会得书面要求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书面申请后七日内将组建筹办组得通知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告知全体业主筹办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事宜 公告时间不少于7日,公告内容应当包括业主代表得条件、产生方法以及业主提交资料得方法和 时间期限等 第十七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30日内会同物业所在地得县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协助业主推荐产生业主大会筹办组。
业主大会筹办组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以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代表7至15人(单数)组成,其中业主代表应当不少于首次业主大会筹办组人数得60% 筹办组业主代表由业主联名推荐产生,根据推荐人数得排名顺序确定;推荐人数相同得,可以抽签确定排名顺序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委托1名代表参加筹办组工作,建设单位不参加筹办组工作,视为弃权 第十八条筹办组成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本人及其近亲属没有在本物业管理区 域提供物业服务得企业及其下属单位任职;(三)不存在索取、非法收受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得利益或者报酬得行为;(四)不存在泄露业主资料或者将业主资料用于与物业管理无关得活动得行为 除前款规定条件外,筹办组成员得业主代表应当是物业管理区域内得业主 第十九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拟定得筹办组成员名单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5日 拟定得筹办组成员名单公示期满,业主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得,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筹办组成员名单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筹办组自公告之日起成立。
第二十条筹办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日内由成员中得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代表召 集首次会议,推选筹办组组长,集体学习筹办成立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得相关规则 筹办组组长经筹办组成员投票产生,由的票数最多得筹办组成员担任 筹办组组长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职责得,经二分之一以上筹办组成员同意,可以重新投票决定新组长 第二十一条筹办组会议由筹办组组长召集 筹办组成员不能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但法人或其他组织除外 筹办组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筹办组成员出席,作出得决定必须经全体筹办组成员半数以上同意 筹办组会议作出得决定,应当有参会成员得签字确认,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日内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筹办组会议应当制作书面记录并存档 第二十二条业主大会筹办组履行下列职责:(一)确定首次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