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汉上计制度.docx
9页秦汉上计制度记载的缺乏和对其进行研究的必要上计制度,是秦汉时期关于加强朝廷对地方的控制和管理的一项重要制度然而,史籍 关于秦汉上计制度的起源、演变、上计的内容、主持上计的官吏、管理上计的机构以及上计 的时间等等,均缺乏详细记载,有的甚至连粗略的记载也没有,如关于秦的上计制度便是如 此因此之故,长期以来对秦汉时期的这一制度缺乏必要的认识,甚至还产生了某些错觉: 或者说秦时无上计制度,到了汉代才出现上计制度;或者把秦的上计制度同汉代的上计制度 完全等同起来,也把东汉的上计制度同西汉此制混为一谈,从而否定了此制的变化发展过程例如,《汉书•百官公卿表序》,不载秦有主持上计的官吏张晏注《汉书》中的上计时, 认为“汉旧郡国丞、长吏(史)与计吏俱送计也”,意即上计制度只是汉代之旧制杜佑在 《通典》中也说:“汉制:郡守岁尽,遣上计掾、史各一人,条上郡内众事,谓之计簿”,同 样把上计制度说成只是“汉制”又《后汉书•庞参传》王先谦《集解》引《通鉴》胡三省 注云:“汉郡国岁举茂才、孝廉,与上计吏皆至京师,岁计之日,公卿皆会于庭”,也把上计 制度单纯视为汉制还有孙贻让《周礼正义》说:“汉时,谓郡国送文书之使为计吏,其贡 献之物,与计吏俱来,故谓之计偕物”,显然也认为只有汉有上计制度。
所有这些,无一不 认为上计制度为汉制,无一人及于秦制者唯有孙楷之《秦会要》卷十四《职官》部分,列 有“上计”一目,但其下所列两条内容,却有一条为东汉之制徐复之《订补》虽然指出“上 计之制,六国亦有之”,而其证据仅三条,且无一及于秦制由于这些原因,以致旧版《辞 源》“上计”条,直谓“上计,汉制,郡国每岁遣诣京师,进计簿,谓之上计吏,”这等于否 定了秦有上计制度应当指出,此制之渊源、内容、演变、作用以及其盛行于秦汉时期的原 因等,显然同秦汉时期的政治、经济有密切关系当我们探讨秦汉的各项典章制度时,不可不对这时的上计制度给予一定的重视云梦秦 简出土,为我们提供了战国和秦皇朝时期有关上计制度的确证,从而使我们有可能弄清汉承 秦制在上计制度方面的表现,也有可能初步明白上计制度在秦汉时期的变化发展过程高敏 所著《云梦秦简初探》(增订本)的《从云梦秦简看秦的若干制度》一文中①,提出了这个 问题,但还未涉及汉制,更未就秦汉的上计制度作出比较现在,我们试图就秦汉的上计制 度当作一个整体来加以考察①《云梦秦简初探》(增订本),河南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秦朝的上计制度根据云梦出土的秦简所载,确证战国时期的秦国和灭六国后的秦皇朝,均有上计制度。
上计制度的“计”,本为计算之意由于计算需要记录帐目,于是“计”又产生了记帐、结 算帐目的“计帐”等涵义又记帐依赖于簿籍,因而又导引出“计簿”等称谓记录帐目与 簿籍,需要专门机构与官吏,于是又有计吏、计史、计者、官计等官名和“计所”等机构名 称各级官府的簿籍所记录的情况,最后都要统一报告朝廷,这便叫“上计”专门办理上 计事宜的官吏,便叫“上计吏”每个郡、县和每个部门,其经济的收支、户口的多少、土 地面积的数量、耕地增减、自然灾害的情况以及社会治安状况,都在上计内容之列官府通 过它,可以掌握各个方面的情况和变化发展,从而据以作为征收赋税、征发徭役、计划经费 开支和制定各种有关政策的依据这一整套作法和规章,就是所谓上计制度兹就秦简中所 见上计制度的情况分别加以论述首先,秦简中出现的大量的关于“计”的用辞,均有计算、记帐之意秦简《仓律》规定:“计禾,别黄、白、青秫勿以禀人这里的“计禾”,为计算谷 子帐目之意甚明《仓律》又规定:“稻后禾熟,计韬后年意即稻子成熟的时间在谷子之 后,则应将稻子计算在下年的帐目之内这说明此处之“计”,确有记帐及计算帐目之意 又如《徭律》规定被征发服筑城徭役的人,如果工程质量不合格而反工时,反工的时间“勿 计为徭”。
这里的“计”,更明显有计算之意由此可见,秦简中大量的关于“计”的用辞, 确有计算、记帐和计算帐目之意①其次,秦简中也有大量的关于“计”的用辞,具有帐目、帐簿、簿籍等涵义:秦简《效 律》规定:“计校相谬也,自二百廿钱以下,谇官啬夫”意即计算帐目时,发现帐目同实际 不符达到二百二十钱以上者,官啬夫要受到斥责又云:“计脱实及出实多于律程,及不当 出而出之,值其价,不盈二十二钱,除即帐目不足实数和多于实数,且不足和多出部分 超过有关规定不到二十二钱者,主管其事者可以免罪还如《金布律》规定:“官相输者, 以书告其出计之年,受者以入计之八月、九月中其有输,计其输所远近,不能逮其输所之 计,□□口□□口□移计其后年,计毋相缪工献输官者,皆深以其年计之上述的许多 “计”字,既有作为动词用者,也有作为名词用者所谓“出计”,即出帐之意:“入计”为 记帐于收方之意;“计其输所远近”之“计”,有计算之意;“移计其后年”之“计”,为转帐 之意计”的这些涵义,都同计算、记帐和帐目等分不开,并有逐步由动词计算之意向名 词帐目、帐簿等涵义转化的趋向其三,主持“计算”、记帐和保管帐簿的官吏,在秦简中也叫做“计”,或叫“计者”, 并按不同部门而有不同的名称,总称为“官计”。
《效律》规定:“官啬夫赀二甲,令、丞赀一甲;官啬夫赀一甲,令、丞赀一盾其吏 主者坐以赀、谇如官啬夫其它冗吏、令史掾计者,及都仓、库、田、亭啬夫坐其离官属于 乡者,如令、丞这是关于主管国家财产的各级官吏在犯了赀罪时的罚款数量的规定,这 里的“令史掾计者”即令史①上段所引均见《睡虎地秦墓竹简》一书的释文及注释,文物 出版社1978 年版掾属中之从事主管计算帐目和保管帐薄的官吏,可见“计者”是 主管计帐官吏的专名《效律》又规定:“司马令史掾苑计,计有劾,司马令史坐之,如令史 坐官计劾然这里的“司马令史”是官名;“司马令史掾”,即司马令史的掾属;“司马令史 掾苑计”,即司马令史的掾属之担任计帐事务者;至于“计有劾”,即主管会计事务的官吏有 罪之意可见凡主管同计算帐目事务有关的官吏,确可称为“计”,类似乎今之会计至于 “官计”一名,乃是各种不同部门的“计”的总称;分称则有“令史掾计者、”“司马令史掾 苑计”;甚至各县县尉之下也有计者,谓之“尉计”,同样见于《效律》其四,主持记帐及计算帐目等事务的机构,也有专门名称,谓之“计所”:《司空律》规 定:“官作居赀赎债而远其计所官者,尽八月各以其作日及衣数告其计所官,毋过九月而毕 到其官;官相近者,尽九月而告其计所官,计之其作年。
这是关于不在本地居赀赎债者如 何计帐的规定大意是说:凡居赀赎债的人远离其计帐机关者,由官作单位于每年八月底, 把居赀赎债者的劳役日数及领取衣服数量通知其计帐机关;相隔甚近的,可以延迟到九月底 通知律文中的“计所官”,即计帐机关的官吏之意因此,“计所”应是计帐机构的名称, 正如接纳谪戍者的单位叫做“迁所”①一样其五,秦简中还反映出战国时期的秦国所设各级经济机构或部门,均有向中央政权上报 其经济帐目的制度,而且已有“上计”称谓的萌芽:《秦律十八种》中的简末有《效》字的 简文云:“禾、刍稾积,有赢、不备而匿弗谒,••皆与盗同法至计而上籍内史①这里 的“籍”,是指仓库贮存的粮食帐目簿籍;“内史”,据《汉书•百官公卿表》,为“周官, 秦因之,掌治京师又云:“治粟内史,秦官,掌穀货,有两丞,景帝后元元年(公元前 143 年),更名大农令这里的“内史”,不论是指前者还是指后者,均代表朝廷机构律 文的大意是说:各地仓库都必须把粮食的多出部分(“有赢”)和亏损部分(“不备”)的数量 上报内史,不报与盗窃同样论处因此,此条律文之“至计而上籍内史”句中的“计”,就 明显是向上级机关呈报帐籍之意,也就是后来的“上计制度”结合《史记•范雎蔡泽列传》 所载河东守王稽“三岁不上计”语,表明战国时期的秦国确已有上计制度的明显开端,连“上 计”这个专门称谓也有了萌芽。
其六,秦简中已有上计时上计者必须携带计簿及有关簿籍和财物上缴中央机构的“与计 偕”制度:《仓律》规定:“县上食者籍及宅费太仓,与计偕都官以计时雠食者籍什么 叫“与计偕”呢?《汉书•武帝纪》元光四年(公元前131年)八月条云:“征吏有明当时 之务,习先圣之术者,县次续食,令与计偕颜师古注曰:“计者,上计簿使也,郡国每岁 遣诣京师上之偕者俱也,令所征之人与上计者俱来,以县次给之食后世讹误,因承此语, 遂总谓上计为计偕阚骃不详,妄为解说,云秦汉谓诸侯朝使曰计偕偕,次也晋代有计 偕簿,又改偕为阶,失之弥远,致误后学以此言之,《仓律》的这一律文,是说县上报太 仓的“食者籍”,应当与各县的其他计帐或帐簿同时缴送;并表明汉代的“与计偕”制度, 战国时的秦国及秦皇朝实已有之又《金布律》规定:“受衣者”在“已禀衣”之后,还有 “余褐十以上,输大内,与计偕”的制度这显然是说,各地方机构除了应向中央机关上报 其廪衣簿籍之外,还应将剩余的衣物也一并上缴中央机关的大内,这也谓之“与计偕”① “迁所”一词,见秦简《封诊式》之《迁子》爰书① 此条律文的个别句子,不见于《效律》的同条简文,故甚可贵由此可见秦国以来的“与计偕”制度,既包括上计者携带的各种计帐、簿籍,也包括上 缴中央的各种财物。
它反映出关于当时的财经核算与使用权限的规定,是十分严格和周密的, 封建专制的制度,在上计制度的“与计偕”制度中也有鲜明反映其七,上计时,计帐或计簿的种类繁多,表明上计的内容是十分广泛的据上引《仓律》 关于“县上食者籍及它费大仓”的规定,得知廪食者有“食者籍”;每县的其他费用支付, 也备有簿籍据上引《金布律》,知廪衣者也有专门的簿籍;又《仓律》还有关于储存粮食 的簿籍;《司空律》也有关于居赀赎债者的簿籍由此可见,计帐的簿籍类别甚多所有这 些计帐、簿籍都需要上报中央机构,这就反映出上计内容的广泛性正因为如此,所以,秦 末萧何入关中,因为获得了“秦丞相、御史律令图书藏之”,遂使刘邦得以“具知天下阨塞, 户口多少、强弱之处”及“民所疾苦”者①其八,上计的时间,一般在每年的九月:前引《金布律》云:“八月、九月中其有输, 计其输所远近,不能逮其输所之计”者,允许“移计其后年”,意即每年的九月是输纳财物 时记帐的截止期限又《内史杂律》也规定:“都官岁上出器求补者数,上会九月内史意 即都官每年上报已经注销而需要补充器物的数量时,必须在每年九月上报到内史这又一次 证明九月,是结算帐目截止期限其所以要以每年九月为结算各种帐目的截止期限,是由于 当时以十月为岁首和九月为岁末之故,因此,各地向朝廷上计的时间,也只能在每年的九月 进行。
如上各目所述,表明秦简所载秦的上计制度,已经发展到相当完备的程度由于秦简中 的《秦律》,基本上是秦统一六国前的法律①,故上计制度的产生与形成,应在战国时期的 秦国稽诸史籍,不仅战国时期的秦国已创立上计制度,其他诸侯国也有实行此制者如《新 序•杂事》篇谓魏文侯时,“东阳上计,钱布十倍”,则魏文侯时的魏国确已有上计之制又 《韩非子•外储说左下》篇,也说西门豹为邺令,“居期年上计”,这不仅说魏国确有上计制 度,而且每年要上计一次《吕氏春秋•知度》篇谓赵襄子时,以任登为中牟令,“上计”于 赵襄子,这说明赵国也实行了上计制度由此可见,上计制度的产生与形成,确在战国时期; 而且实行此制者,不限于秦国一国,而为诸国所共行由此可见,此制是适应当时地主阶级 取代了奴隶主阶级之后,亟待加强朝廷皇权的政治需要而产生的因此,此制的基础,是封 建的国有经济制度毫无疑问,此制实行的结果,必然有利于强化国家对国有经济的管理, 也会有助于封建专制制度的巩固与发展①《史记•萧相国世家》① 参阅高敏《云梦秦简初探》(增订本)中之《商鞅秦律与云梦出土秦律的区别和联系》一文西汉对上计制度的重视 汉承秦制,在上计制度方面也同样有所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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