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走私废物罪的认定.docx
5页走私废物罪的认定一、《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对走私废物罪的认定逃避海关监管将境外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和气态废物运输进境,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 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二2014年8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 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走私废物罪的规定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废物或者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废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 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危险性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分别或者合计达到一吨以上不满 五吨的;(二) 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非危险性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分别或者合计达到五吨以上不 满二十五吨的;(三) 走私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分别或者合计达到二十吨 以上不满一百吨的;(四床达到上述数量标准,但属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种车辆从事走私活动, 或者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等情形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一)走私数量超过前款规定的标准的;(二达到前款规定的标准且属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种车辆从事走私活动, 或者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等情形的;(三)未达到前款规定的标准,但造成环境严重污染且后果特别严重的。
走私置于容器中的气态废物,构成犯罪的,参照前两款规定的标准处罚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的具体种类,参照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确定三、走私废物罪的相关案例(来自无讼案例网)1、 应志敏、陆毅走私废物和走私普通货物案2011年3月,应志敏、陆毅为牟取非法利益,采用伪报品名的方式,通过进境备案的 手段进口 5票废旧电子产品等货物上述货物中,经鉴别,进口废旧线路板、废电池共32.29 吨,属国家禁止进口的危险性固体废物废旧复印机、打印机、电脑等349.812吨,属国家 禁止进口的非危险性固体废物;硅废碎料共7.27吨,属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 物;经核定,进口胶带、轴承等普通货物偷逃应缴税额人民币74万余元(以下币种同)应志 敏、陆毅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采用伪报品名的方式进口固体废物逾389吨、进 口普通货物偷逃应缴税额74万余元其行为已构成走私废物罪、走私普通货物罪,且情节 特别严重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应志敏还系累犯法院判决被告人应志敏犯走私废物罪, 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陆毅犯走私废物罪, 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2、 陈义能走私废物案2011年,被告人程义能与马某、蒋某(均另案处理)共同商议自国外进口 "粉末涂料, 程义能主要负责采购并处理报关事宜,马某主要负责销售,蒋某主要负责财务工作三人于 2011年7月签署了合作协议,明确约定了三人的分工和利益分配等问题被告人程义能自 己或安排员工联系国外供货商,求购废弃、剩余、二手、喷涂、过期、回收利用的粉末涂料 程义能在明知国家禁止进口上述"粉末涂料”的情况下采用伪报品名等方式逃避海关监管, 将"粉末涂料"走私进境予以销售自2011年9月30日起,被告人程义能与马某、蒋某 开始申报进口粉末涂料2012年5月8日,被告人程义能和马某、蒋某共同出资成立南京 瑞三克公司,程义能任该公司法人代表,开始以该公司名义进口 "粉末涂料”截至2013 年8月6日,程义能等人以及南京瑞三克公司从上海外高桥港区海关、南京新生圩海关共 申报进口 "粉末涂料"35票,合计934.994吨,部分已销售至扬州、宁波等地,尚有四票 计97.88吨被南京海关缉私局查封、扣押该局从查封、扣押的四票货物内取样送检,经 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技术研究所鉴别送检样品属于目前我国禁止进口的 固体废物。
一审法院判决认为被告人程义能以牟利为目的伙同他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公 司,明知涉案货物系国家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仍然采用更改品名的欺骗手段向海关申报进 口,逃避海关监管,其行为已构成走私废物罪被告人程义能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应当认定其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程义能走私固体废物934.994吨,属于《中华人 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所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应当以走私废物 罪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 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 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六条第(三)项、第七条之规定,判决 被告人程义能犯走私废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涉案违法所得予 以追缴,上缴国库3、张某某走私废物案甲公司成立于1992年8月6日,经营范围包括不锈钢碎料的批发、零售、进出口等, 佐xx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张xx为该公司办公室主任甲公司在经营的过程中, 明知进口的废不锈钢碎料不能销售给无国家环境评估资质企业,为达到其非法获利的目的, 该公司与具有国家环境评估资质的天津乙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签订了代理进口废不锈钢 碎料的协议,并以此向国家环保部申请办理了以甲公司为进口商、乙公司为利用商的《中华 人民共和国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
佐XX 在与境外供货商确定进口废不锈钢碎料业务后,由张XX委托天津XX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天津XX报关行、天津保税区XX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等货运代理公司并提供《许可证》,以甲 公司为进口经营单位、乙公司为收货单位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货物通关后,经佐XX、张 XX决定,并未交由乙公司加工利用,而是直接销售给无国家环境评估资质的企业2011 年9月至2013年7月间,甲公司以上述方法向天津海关申报12票,共计进口废不锈钢碎 料 444.8187 吨法院认为:被告单位甲公司为获取非法利益,在进口属于国家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 固体废物的废不锈钢碎料的过程中,违反国家相关规定,逃避海关监管,将444.8187吨废 不锈钢碎料销售给无国家环境评估资质的企业,属犯罪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走私废 物罪被告人佐xx和被告人张XX作为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直接责任人员,其行 为亦构成走私废物罪被告人佐xx在接到被告人张XX的后,主动到侦查机关接受侦查 人员的询问,如实供述走私废物的犯罪事实,应依法认定为自首结合佐xx系初次犯罪, 且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等相关情节,对其可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被告人张XX在海关缉私 局侦查人员对其询问时,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提供相关材料配合调查,应依法认定为自 首。
其认罪态度较好并表示认罪服法,对被告人张xx可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根据法律规 定,认定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首的,对被告单位甲公司亦应认定为单位自首,可 依法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三 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七十 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 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之规定,原审法院以走私废物罪分别判处被 告单位甲公司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被告人佐XX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 币四万元;被告人张XX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