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卫生部通告-检验机构增加.doc
1页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通告(卫通(2008) 16号)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和《卫生部健康相关产品检验机构认定与管理办法》 等规定,现认定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环境与健康相关产詁安全所等14家单位 为卫生部化妆品卫生行政许可检验机构具体通告如下:一、 获认定检验机构及检验项H范围(-)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环境与健康相关产品安全所、广东省疾病预 防控制中心、丄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辽宇省疾病 预防控制中心、江苏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浙江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四川省疾 病预防控制中心和湖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9家单位为化妆品卫生安全检验机 构,承担《化妆品卫生行政许可检验规定》规定的全部微生物、卫生化学和毒理 学检验项FI o(二) 人民解放军空军总医院、JL海市皮肤病性病医院、中山大学附 属第三医院、四川大学华西医院和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5家单位为化妆品 人体安全性和功效检验机构,承担《化妆品一卫牛行政许可检验规定》规定的人体 安全性和防晒功效检测项H (人体法)三)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环境与健康相关产殆安全所、广东省疾病预 防控制中心、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上海市皮肤病性病医院4家单位还可开 展仪器法测定化妆品抗长波紫外线(UVA)能力的检测。
二、 关于检验资质以上检验机构检验资质有效期4年,在资质有效期内,按照《卫生部健康相关产 品检验机构工作制度》、《化妆品一卫生行政许可检验规定》等规定和被认定检验范 围,为向卫生部申请卫生行政许可的进口化妆站和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出具检验 报告我部将对被认定单位进行不定期检査,并对违反相关规定的检验单位予以 警告、暂停检验资质或取消检验资质等处理自2009年1月1日起,我部不再接受其他单位出具的《化妆品卫生行政许可检 验规定》中所列检验项F1的检验报告特此通告二OO八年七月二十八H。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