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专利法第69条的理解.doc
2页《专利法》六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二)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如果此产品销售的话会视为侵权吗销售当然没问题此种情况下属于在先使用权,销售在先使用权制造出来的产品是不侵权的要不然制造它干啥这种情况下,没有写在法律条文里的就不算侵权申请日前如果已经销售的话那就可以无效此专利我想你的意思就是申请日前没销售,申请日后才开始销售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制造、使用、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以及专门为其制造、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这一条的意思是:只为行政审批的目的却不是为销售的,可以制造、使用、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或者专门为申请行政审批的单位制造、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而不是为商业目的而销售的,不视侵权‘其’是指‘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制造、使用、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这个主体,比如 A 公司因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需要 X 产品,这时 B 公司进口 X 产品卖给 A,这个其就是 A 公司;此时 B 制造、进口卖给A 公司 X 产品,且 A 使用 X 产品仅是为了‘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制造、使用、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需要,则,这时 B 的制造、进口行为为视为侵权例外行为,而 B 直接使用且不是前述行政审批需要目的则构成了侵权,当然,如果 B 也是为了‘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制造、使用、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则属于第一种行为,也不侵权,所以在第二条便没包括‘所有使用’ 这一种行为。
专利权人可以禁止先使用权人停止生产吗?《专利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即:“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这里的“原有范围” 指的是:专利申请日前你们厂已经制造的相同产品,或为使用相同方法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在这里就是你们厂的原材料)换句话说,你们厂现在能做的只有两件事:1)卖完之前生产的产品;2 )用完之前已经准备好的原材料如果在上述范围之外另行采购原材料,并用与已经获得专利权保护的相同方法进行制造并销售产品的话,就构成侵犯他人的专利权了方法专利具有延及产品的效力,但仅仅延及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所以,对于方法专利而言,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就是非常重要的概念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是指依照专利方法获得的原始产品,即应用该方法的第一步到最后一步所得到的产品如果对该得到的产品进一步进行加工使之发生变化而获得的产品就不是直接得到的产品例如,某专利方法是制造一种耐磨性很好、主要用于制造轮胎的橡胶的方法,用该方法生产的橡胶属于依照该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但用该橡胶制造的轮胎就不属于依照该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应当注意的是,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不仅包括不符合授予专利权的条件的产品,而且包括已知产品以及依专利法规定不授予专利权的产品专 利 产 品 是 指 所 生 产 的 产 品 , 已 取 得 国 家 知 识 产 权 局 核 发 的 专 利 证 书 ,并 且 专 利 权 尚 未 失 效 的 产 品 专利产品是指专利权人在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权利要求书中所描述的产品,或者在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中写明的使用该外观设计的产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