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生育“三期”工资如何计算.doc
3页生育“三期”工资如何计算 根据有关规定女职工生育的用人单位应该给予一定期限的产前假、产假及哺乳假 在这些假期里用人单位应该发多少薪水给休假的员工呢?是全发还是只发部分? 在实行生育保险之前产假、产前假及哺乳假的工资仍执行原政策在实行生育保险之后并且生育者所在的用人单位也缴纳了生育保险费生育者即可以获得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的生育津贴和医疗津贴 具体的待遇是:在休产假时如员工已参加了生育保险则可以根据生育保险的规定领取生育津贴和医疗津贴其所在单位不再支付产假工资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照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女职工生育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超出规定的医疗服务费和药费(含自费药品和营养药品的药费)由职工个人负担在上海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高于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超过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不足部分应由所在单位以生育生活津贴的形式支付 女职工生育出院后因生育引起疾病的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其他疾病的医疗费按照医疗保险待遇的规定办理女职工产假期满后因病需要休息治疗的按照有关病假待遇和医疗保险待遇规定办理 如员工所在单位没有参加生育保险应当按规定支付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 如因特殊情况在上海市以外的医疗机构生产的生育妇女申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时须提供当地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生产情况证明和婴儿出生证明符合条件的非本市城镇户籍的生育妇女申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时须提供户籍所在地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和现居住地街道(镇)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申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计划生育审核表》符合条件的生育妇女生产或者流产时不幸死亡的(以《生育医学证明》为准)仍可按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补贴和生育生活津贴生育生活津贴的享受期限应计算至死亡当月按本市企业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享受生育生活津贴的在规定的享受期限内适逢本市企业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调整的享受期限内的月生育生活津贴全部按就高的原则执行 从业的生育妇女在领取生育生活津贴期间所在单位和个人仍应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单位在确定个人下一年度月缴费基数时应将生育妇女按规定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贴和享受生育生活津贴的期限剔除计算女性失业人员也可按《上海市生育保险办法》的有关规定享受生育生活津贴和生育医疗费补贴 至于实行生育保险之前的生育员工根据上海市《关于本市企业女职工生育期间工资支付的解释口径》的规定一、女职工按《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享受产假产假期间工资不得低于其原工资性收入二、女职工按《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享受两个半月产前假和六个半月哺乳假的期间的工资不得低于其原工资性收入的8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