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两非”“两禁止”妇产科责任书.doc
4页咸宁市妇幼保健院止目标管理责任书妇产科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湖北 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湖北省人民政府218号令,控制出生 人口性别比,切实加强单位计划生育的管理、强化行业自律,确 保“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规定 落到实处,特制订本责任书1、严禁为孕妇实施非医学需要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手术, 孕期14周以上人工终止妊娠需经卫生计生部门审批并出具同意 引产证明后方可实施科室在施术地点设置“两禁止”醒目标识3、 胎儿患有严重遗传疾病、严重缺陷或孕妇有严重疾病, 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孕妇、胎儿生命健康,需实施14周以上引产 手术的,必须有经省卫生计生部门确定的具有产前诊断资质的 医疗保健机构(目前我市的医疗保健机构尚未获得此资质,在 武汉市有此资质的部属和省属医疗保健机构是:同济医院、协 和医院、中南医院、省人民医院、省妇幼保健院)三人以上专 家集体审核后出具的医学诊断结论和医学意见,并需要到县级 卫生计生部门办理同意引产证明4、 凡怀孕14周以上孕妇需人工终止妊娠的,要严格查验孕 妇的身份证、卫生计生部门出具的同意引产证明(未到法定婚 龄的,只需查验其身份证);属医学需要的,还要查验具有产前 诊断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诊断结论和医学意见。
证件齐 全方能实施引产手术5、 凡孕期14周以上不全流产、难免流产、过期流产和死胎 需紧急人工终止妊娠的,须边处理边报告所在地县级卫生计生 部门不紧急的,则先请其到所在地县级卫生计生部门办理同 意引产证明,方能为其实施人工终止妊娠手术对此类对象, 应详细了解其病史,确认引下胎儿的性别,判断其是否使用过 终止妊娠药物对有疑点的,要随时报告所在地县级卫生计生 部门,并留存其血液、尿液或胚胎组织,以供卫生计生部门进 行法医鉴定,看其体内是否存有终止妊娠药物成分6、 凡孕期14周以上引产和不全流产、难免流产、过期流产、 死胎需人工终止妊娠的,实行实名登记将受术对象的姓名、 身份证号码、户口所在地和现居住地详细地址、手术原因及手 术结果等事项,登记在全市统一的《孕妇(妊娠14周以上)引 产登记表》或《14周以上不全流产、难免流产、过期流产和死 胎、婴儿死亡报告登记表》上,并把手术对象的身份证复印件、 同意引产证明和有产前诊断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诊断结 论及医学意见同其病历一起保存,同时在术后24小时内将以上 信息逐项录入到湖北省人口基础信息共享平台禁止引产不登 记或把引产登记为人流的行为7、 加强对从事妇产科诊疗服务工作的医务人员的教育和管 理,强化工作责任,对妇产科落实“两禁止”规定情况进行经 常性地检查,要求相关医务人员遵守职业操守,执行医疗规范, 依法执业,文明行医。
8、 不遵守“两禁止”管理规程,对孕期14周以上引产和 不全流产、难免流产、过期流产、死胎人工终止妊娠不登记或 不实名登记,把引产登记为人流,登记项目不完整规范,人工 终止妊娠情况不能及时完整录入信息平台的,给予当事人通报 批评,扣除当月奖金;未能严格查验受术者身份证、同意引产 证明等资料,实施了引产手术的,给予当事人和科室负责人行 政处分,扣除一个季度奖金;为他人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 依法给予当事人开除(解聘)处分和罚款行政处罚,情节严重 的吊销执业证书,同时依法给予机构负责人和科室负责人撤职 或降级行政处分以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单位法人代表: 责任人: 科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