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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首办负责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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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档编号:443497707
  • 上传时间:2023-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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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安机关首办负责制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公安机关行风建设,改进机关 工作作风,增强干警、职工的服务意识,防止个别单位及其 民警工作中出现拖拉、推诿、扯皮、不作为或作为不及时等 问题,更好地为群众提供方便、快捷、满意的服务,提升公 安机关及其公安民警的服务质量、办事效率和公众形象,爱 民惠民,便民利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 制订本制度第二条首办责任制度是指群众到公安机关报案、办 事、举报、投诉、咨询、查询等事项,明确职责,落实责任, 首位接受询问或办理的公安民警、工作人员必须负责解答、 办理或移交经办业务部门办理的制度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市公安机关及其全体公安民 警、受聘于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第四条首位接待群众的公安民警、工作人员为首接责 任人;首位接办事项的公安民警、工作人员为首办责任人第五条首接首办责任人接待群众,必须做到礼貌待 人、文明用语、态度和蔼,不论群众所反映情况是否属于本 单位、本部门或者本人管辖,均应先行接待,及时受理,不 得刁难、推诿、拖拉,坚决杜绝〃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 事难办〃的〃四难〃现象和〃衙门〃作风第六条 群众报案、办事、举报、投诉、咨询、查询等 事项,属于首接首办责任人职责范围内,并且手续齐全、符 合规定的,首接首办责任人必须严格认真、依据有关规定, 及时办理,并在规定时限内办结;因手续不齐全不能及时办 结的,应填写《办理事项告知单》,一次性告知其所需补充 的材料和办理的政策、程序、时限等,并耐心解答当事群众的咨询。

      第七条 群众报案、办事、举报、投诉、咨询、查询等 事项,不属于首接首办责任人本职工作范围,但属于本单位 职责范围内的事项,首接首办责任人必须引导或指导群众找 相关的办事部门或民警、工作人员办理,并及时移交相关材 料未履行此职责与相关部门联系到位发生作为不及时的, 由首接首办民警、工作人员承担责任;已联系到位,由于相 关部门的责任人的原因发生作为不及时的,责任由办事部门 的责任人承担第八条 群众报案、办事、举报、投诉、咨询、查询等 事项,属于其他单位职责范围内的,首接首办责任人应主动 告知相关单位联系,并与相关单位和民警、工作人员先 进行沟通,有条件的可将来办事的群众带到相关单位,与有 关工作人员做好交接未履行此职责与相关单位联系到位发 生作为不及时的,由首接首办民警、工作人员承担责任;已 联系到位,由于相关单位的责任人的原因发生作为不及时 的,责任由办事单位的责任人承担第九条凡涉及到紧急案件或有人员伤亡等特殊情况 的,首接首办责任人必须立即进行先期处置,做好登记和汇 报工作,然后再移交相关部门或人员办理,严禁推诿、扯皮第十条两个以上的部门或民警、工作人员在承办责任 上发生争议的,首接首办责任人应当首先接待,并及时报告 上级部门或领导裁定。

      一) 有权裁定的部门或领导应是双方共同的上级;(二) 紧急情况下可由指挥中心代行裁定;(三) 对上级或指挥中心的裁定,任何单位或者民警、 工作人员不得拒绝,必须先予以执行,仍有异议,可在接办 后按渠道反映自己的意见第十一条 属于咨询的,首接首办责任人应认真负 责地给予答复不能当时答复的,应及时请示领导后答复或 提请有关部门答复;属于举报(投诉)的,首接首办责任人 应将举报(投诉)人的姓名、单位、联系及所反映的情 况记录在册,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第十二条 对于信函咨询,属于首接首办责任人职责范 围内的,应在上级规定的文件办理时限内给予答复;不属于 职责范围内的,应及时转交相关单位或人员第十三条首接首办责任人接待服务对象时,应文明礼 貌、态度热情、举止端正、行为规范,使用文明用语,禁用 文明忌语应为服务对象着想,不得冷漠待人,不得推诿扯 皮,充分展示公安机关的良好公众和公安民警的良好品质、 素养和乐于助人的精神风貌一) 接听要有礼貌,先说〃您好〃,再报单位名 称,然后问明情况阐明问题;(二) 接待来访、办事群众,应做到主动招呼、热情接 待、诚恳对待、耐心解答、认真办理、及时办结;(三) 首接首办责任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诿、拒绝、搪 塞或拖延处理时间;(四) 凡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一律不准以〃不知道〃、“不 清楚”、“不归我管”、“我还有事〃等任何借口推脱或敷衍塞 责;(五) 遇对政策理解有差异或无理取闹的服务对象,首 接首办责任人或具体承办人员应坚持原则,耐心说明,做好 工作。

      第十四条首接首办负责制要求全体公安民警、工作人员熟悉相关 业务和工作流程,明确自己的岗位职责;强化职业道德意识, 树立为服务对象服务的思想;加强业务学习,提高依法行政 水平和业务技能,不断提升服务质量与办事效率第十五条建立首接首办责任制登记制度,制作《首接首办责任情 况登记表》、《首接首办责任移交登记表》,必要对来信、来 电、来访或办事群众的姓名、时间、请求事项、首接首办责 任人、办理结果以及移交等情况,进行登记备查第十六条对首接首办的事项实行倒查制度首接首办责任人因工 作态度、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被群众投诉,经查证属实的, 给予批评教育;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影响的,给予纪律处分, 直至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公安机关临聘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的,一律予以解聘处 理第十七条全市公安机关应当设置并公开监督、举报、投诉或 意见箱,建立完善监督、举报、投诉制度,畅通举报、投诉 渠道,自觉接受公众监督第十八条 各县(区)公安机关和市局机关各部门应当 结合各自实际,研究制定实施细则,确保本制度的贯彻实施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并向社会公开此 前与本制度相悖的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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