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减税降费政策操作指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docx
14页减税降费政策操作指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一、 适用对象除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 务服务业、娱乐业以外的其他企业可以享受上述企业应为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 的居民企业二、 政策内容1. 除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 务业、娱乐业以外的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 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 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 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2. 除烟草制造业以外的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 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1 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 的,自2021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制造业企业是以制造业业务为主营业务,享受优惠当年主营业务收入 占收入总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的企业制造业的范围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确定,如国 家有关部门更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从其规定。
收入总额是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 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 他收入3. 企业委托境内的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按照费 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按规定计算加计扣除;委托境 外(不包括境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 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 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4. 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由合作各方就自身实际承担的研发费用 分别计算加计扣除5. 企业集团根据生产经营和科技开发的实际情况,对技术要求高、投 资数额大,需要集中研发的项目,其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以按照权利 和义务相一致、费用支出和收益分享相配比的原则,合理确定研发费用的 分摊方法,在受益成员企业间进行分摊,由相关成员企业分别计算加计扣 除三、操作流程1. 享受方式企业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 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留存资料如下:(1) 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关于自主、 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2) 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 人员名单;(3) 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4) 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包括外聘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 设备、无形资产的费用分配说明(包括工作使用情况记录及费用分配计算 证据材料);(5) 集中研发项目研发费决算表、集中研发项目费用分摊明细情况表 和实际分享收益比例等资料;(6) “研发支出”辅助账及汇总表;(7) 企业如果已取得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 意见,应作为资料留存备查;(8)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选择预缴享受的企业 留存备查)。
2. 办理渠道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 (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3・申报要求企业可以选择在10月份预缴申报当年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 (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就当年上半年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 策,也可以统一在次年办理汇算清缴时享受选择预缴享受的,可以自行计算加计扣除金额,企业只需填写《中华 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有关栏次即可 享受同时应根据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费用情况(上半年)填写《研 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但该表在预缴时不需报送税务机 关,只需与相关政策规定的其他资料一并留存备查汇算清缴享受时,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有关栏次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如下:(1) 人员人工费用指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 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 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
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研究人 员是指主要从事研究开发项目的专业人员;技术人员是指具有工程技术、 自然科学和生命科学中一个或一个以上领域的技术知识和经验,在研究人 员指导下参与研发工作的人员;辅助人员是指参与研究开发活动的技工 外聘研发人员是指与本企业或劳务派遣企业签订劳务用工协议(合同)和 临时聘用的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a. 接受劳务派遣的企业按照协议(合同)约定支付给劳务派遣企业,且 由劳务派遣企业实际支付给外聘研发人员的工资薪金等费用,属于外聘研 发人员的劳务费用b. 工资薪金包括按规定可以在税前扣除的对研发人员股权激励的支出c. 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外聘研发人员同时从事非研发活动的,企 业应对其人员活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按实际工 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 扣除2) 直接投入费用指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用于研发活 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 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
a. 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同时用于非研 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仪器设备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 租赁费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 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b. 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 研发费用中对应的材料费用不得加计扣除产品销售与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在不同纳税年度且材料费用已计入 研发费用的,可在销售当年以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额直接冲减当年的研发 费用,不足冲减的,结转以后年度继续冲减3) 折旧费用指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a. 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同时用于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仪 器设备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折旧费按实际工时占比等 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b. 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加速折旧优 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就税前扣除的折旧部分 计算加计扣除4) 无形资产摊销费用指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 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a.用于研发活动的无形资产,同时用于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无 形资产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摊销费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b.用于研发活动的无形资产,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缩短摊销年限的, 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就税前扣除的摊销部分计算加计扣 除5) 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 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指企业在新产品设计、新工艺规程制定、新药 研制的临床试验、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过程中发生的与开展该项活动 有关的各类费用6) 其他相关费用指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 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 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 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职工福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 补充医疗保险费此类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7) 其他事项a. 企业取得的政府补助,会计处理时采用直接冲减研发费用方法且税 务处理时未将其确认为应税收入的,应按冲减后的余额计算加计扣除金额b. 企业取得研发过程中形成的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等特殊收 入,在计算确认收入当年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时,应从已归集研发费用中 扣减该特殊收入,不足扣减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按零计算c.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其资本 化的时点与会计处理保持一致。
4. 失败的研发活动所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享受税前加计扣除政策5.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第三条所称“研发活动发生费用” 是指委托方实际支付给受托方的费用无论委托方是否享受研发费用税前 加计扣除政策,受托方均不得加计扣除委托方委托关联方开展研发活动的,受托方需向委托方提供研发过程 中实际发生的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4. 相关规定(1) 企业留存备查资料应从企业享受优惠事项当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 清缴期结束次日起保留10年2) 企业应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对研发支出进行会计处理; 同时,对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按研发项目设置辅助账,准确归集核算 当年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 多项研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研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3) 企业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别核算,准确、合理归集各 项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4) 委托方与受托方存在关联关系的,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研发项 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四、相关文件1. 《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3 号);2. 《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1年第6号);3. 《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 号);4. 《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5. 《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 号);6. 《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 (A类)〉的公告》(2021年第3号);7. 《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 (2018年第23号);8. 《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 年版)〉部分表单样式及填表说明的公告》(2018年第57号);9. 《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2017年第40 号);10. 《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15 年第97号)。
五、有关问题1. 我们是一家纺织企业,原来享受75%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听说今 年国家对制造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又给了新的优惠,新政策与老政策 相比,有哪些变化?答:按照原来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企业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 在允许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再按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的75%在税前加 计扣除此次制造业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 由75%提高到100%,进一步加大对制造业企业的政策支持力度,激励企业 加大研发投入2. 我公司是一家制造业企业,假设2021年发生研发费用100万元,具体应该如何计算加计扣除?答:制造业企业开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