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学校安全与伤害事故的法律分析(图片版).ppt
58页学校安全与伤害事故的法律分析黑龙江省教育学院 衣心宇法与人生相随• 法律是严厉的、强制的• 法律也有温情的一面• 法律包罗万象又不千篇一律 (法律是社会庭院中带刺的玫瑰)校长学法学什么?• 宪法 • 法律(与公民相关民法、行政法、刑法 以及诉讼法) • 教育法律 • 教育政策需要澄清的一个问题Ø如何看待依法治校• 依法治校的两个内涵–一个是治案例1一个是护处罚方式• 给予警告处分• 照价赔偿吊灯• 罚款300元实践:以学校事故 的理论与处理为例有关学校事故的一些资料• 有关学校事故发生率– 2004年上报148起,死亡 231人,伤4655人,失踪37 人 – 2005年上报41起,死亡178 人,伤1089人 – 2006上报110起,死亡197 人,伤1266人 (主要原因:事故灾难、社会 安全事故、自然灾害)• 学校事故发生率与学 生年龄段的分布 – 幼儿园 1% – 小学 2% – 初中 4% – 高中 2% – 大学 1%– 呈正态抛物线分布教室伸懒腰,铅笔戳伤同学眼,责任 谁担? 学生看铅球赛被砸伤,学校该不该赔 偿?带蛇进教室,把同学吓成精神病,责任在 谁? 学校事故概述 • (一)学校事故的含义 – 定义:学校伤害事故是指在学校实施的教育 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 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 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 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
– 基本内涵: • 发生在学生接受学校教育期间的(未在校学习的 学生不属此范围) • 行为人或事件已经对受害人造成了伤害的结果( 受伤、致残或者死亡) • 一般与学校活动或场所有联系(与学校活动无关 系的个人行为不属于此范围) • 学校如果有过错,依据过错的性质和程度,对此 要承担全部或部分责任如何界定学校管理的范围• 从空间范围看 – 凡学校地域内均属学校管理范 围• 从时间范围看 – 凡学校正常开展活动的期间都 属于学校管理范围• 从职责上看 – 学校管理范围包括学校及其教 职工的教学教育行为(二)学校事故的特点与类型学校事故的特点 – 当事人多出自疏忽大意、过失、渎职 – 事故的处理常常涉及到家长、教师、学校、 教育行政部门及其他校外部门多方利益 – 独生子女增多为事故处理给学校和家长带来 巨大的压力 – 事故处理的直接后果是经济赔偿,教育经费 不足使学校难以承受巨额赔偿 – 具有可重复性 – 具有可预防性学校事故的类型以范围划分 • 校内发生的伤害事故 –课内发生的伤害事故 –课外发生的伤害事故• 校外发生的伤害事故以类别来划分• 与学校设施设备有关的学校事故• 与教职员有关的学校事故• 与学生自身有关的学校事故以责任承担方式划分• 学校直接责任事故 • 学校间接责任事故 • 学校无责任事故学校直接责任事故原因 • 学校有关人员玩忽职守致使校舍倒 塌 • 学校设备设施陈旧老化或处置使用 不当 • 学校物品堆放或悬挂不当 • 教师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 • 体育课或学校组织的体育活动中, 教师违反大纲要求 • 学校实验或实践课中,教师实施错 误指导 • 正常教育教学中,教师擅离岗位 • 学校组织的课外活动中,教师玩忽 职守,没有履行教育管理责任 • 学校食堂管理不善,引起食物中毒 • 因学校或有关教育人员的直接责任 造成的其他事故学校间接责任事故原因• 教师在教育教学过程中有过失,但此过失不直接 导致学生的伤亡 • 正常教学时间,教师随意不准学生上课或离校 • 教师随意安排的补课、推后放学时间造成的事故 • 课外活动或学校组织的活动中,教师不负责任, 擅离岗位,学生打闹引起的伤亡 • 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学校组织管理措施不完 善的 • 伤亡事故发生后,学校采取措施不力的 • 因学校或有关教育人员的连带责任造成的事故学校无责任事故条件• 不可抗力的客观情况引发的事故 • 学生体质特殊或疾病复发,学校事先不知 • 学校教师教育方法得当,学生却自杀、自残的 • 学生在上学、放学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或其他伤害 事故 • 学生违反校规引起,并学校在此事故中无过错 • 校外活动中,学校组织得力,尽到教育管理责任 • 校外人员私自闯入学校滋事,扰乱正常教学,引 起事故的 • 完全属于学校以外的原因造成的其他事故二、学校事故发生的原因• 制度不严,管理不善 • 设备陈旧老化,未及时修复或拆除 • 玩忽职守,工作责任心不强 • 体罚或变相体罚 • 安全保护措施不力 • 学校的创收活动 • 学生体质特殊或疾病 • 学生自尊心过强,心理承受能力差 • 不可抗力因素学生伤害事故的诱发因素校舍安全隐患校舍安全隐患校园暴力事件校园暴力事件学生安全学生安全校园伤害校园伤害 学校管理混乱学校管理混乱自身防护能力不足自身防护能力不足校外危险源侵袭校外危险源侵袭缺乏法律知识缺乏法律知识学校事故的危害• 给受害学生本人及家庭造成巨大损失• 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和名誉上的损失• 给教师造成重大损失• 给加害学生的家庭带来经济负担三、学校事故的责任认定• 对学校事故责任的不同认识家长的认识:75%认为学校负有监护责任22%认为学校不负责任教师的认识:60%认为学校不负监护责任,只 负教育管理责任39%认为学校既不负教育管 理责 任,也不负监护责任 (一)学校不是学生的监护人, 对学生不承担监护责任• 监护人《民法通则》第16条有明确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 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 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 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 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 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 法院裁决 没有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 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 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监护职责范围民法上也有明确规定:①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②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③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安全④承担被监护人造成的对国家、集体或 他人的损害的民事责任监护能力• 考虑监护能力的因素 –健康状况 –工作繁忙程度 –经济条件学校伤害事故认定的法律依据• 《民通意见》第160条明确规定:在学校、幼儿园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 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 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 错,可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适当赔偿、综合分析的原则(二)学校对学生应负什么责任• 教育、管理责任的法律依据《教育法》第29条、《教师法》第8条、《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3至19条• 委托监护责任说法的不正确“无人监管的真空状态”是不存在的(三)学校事故的归责原则 及责任认定• 1、学校事故的归责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民法通则》第106条第1款) – 过错推定原则 – 公平责任原则 – 无过错责任原则2、学校事故责任的认定与赔偿• 意外事件 • 学生在上课期间因相互打闹而受伤 • 学生受伤不是学校行为所致,但与学校设施 设备有关 • 学生课余时间受伤 • 学生自杀、自残 • 教师上课期间离岗 • 学生上下学发生伤害事故 • 学生公休期间发生伤害事故学校事故的现场处理• 及时送往医院治疗• 及时联系家长• 调查保全证据• 安抚受惊学生学校事故的跟进及善后处理• 组织探视受伤害学生 – 及时探视– 学校领导应亲自探视– 如有必要,可派人护理– 帮助学生补课处理学校事故纠纷的途径• 学校自行处理 • 学校负责处理 • 依托青少年保护机构处理 • 由法院解决 • 由政府解决损害赔偿额的计算与谈判• 学生在校伤亡赔偿的计算各方应承担的损害赔偿的计算公式:某方应承担损害赔偿额=受害人损害X某方承担责任比例受害人的损害费用主要包括• 医疗费 • 护理费 • 误工费 • 交通费 • 营养费 • 残疾生活补助费 • 残疾赔偿金 • 继续治疗费 • 残疾者用具费 • (如有死亡另加: • 丧葬费 • 死亡赔偿金学校在事故损害赔偿 问题上的谈判技巧• 向专业人士咨询,与类似案件比较 • 可聘请律师谈判 • 尊重事实,分清责任,据理力争 • 采取“低开高走”与“冷处理”的策略 • 采用分散策略与适当让步的原则 • 不惧诉讼 • 及时联系保险公司索赔报案流程:一旦学生出险学校结束向相关 保险公司 报案向上级教 育管理部 门汇报向平安保 险公司报 案(咨询)学生伤害 事故是否属 于校方责任是否投 保学生意 外伤害险或 医疗险是否谢谢,再见!谢谢,再见!黑龙江省教育学院 干训中心衣心宇Tel: 13945069557 E-mail: yixinyu2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