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物业管理责任保险条款(天安保险).doc
8页物业管理责任保险条款(天安保险)物业管理责任保险条款提要:在本保险期限内且在物业 服务合同规定的服务期限内,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区域 范围内的物业,因被保险人管理上的疏忽或过失而发生意外 事故造成下列损失或费用源自物管学堂物业管理责任保险条款第一章保险合同第一条保险合同由保险单、本保险条款、投保单、与 保险合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以及 其他书面协议构成第二章被保险人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并登记注 册、合法经营并根据国务院颁布的《物业管理条例》和地方 省市的实施办法而制订有物业服务合同的物业管理企业,均 可作为被保险人第三章保险责任第三条在本保险期限内且在物业服务合同规定的服 务期限内,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区域范围内的物业,因 被保险人管理上的疏忽或过失而发生意外事故造成下列损失或费用,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 负责赔偿:(一) 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二) 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诉讼费用;(三) 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后,被保险人为缩小或减少 对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所支付必要的、合 理的费用上述第(一)和第(二)项每次事故总赔偿金额不得 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第(三) 项每次事故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 次事故赔偿限额。
第四章责任免除第四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 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违法行为;(二) 盗窃、抢劫;(三) 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罢工、骚乱、暴动;(四) 政府有关当局的没收、征用;(五) 核反应、核辐射和放射性污染;(六)地震、雷击、暴雨、洪水、火山爆发、龙卷风、台风、暴风、地崩、地面下沉下陷等自然灾害,但因被保险人管理维护不善,造成灾害来临时本不应发生的损失除外;(七)停放或行使在被保险人管理物业范围内机动车 辆所发生的所有意外事故;(A)烟熏、大气、土地、水污染及其他污染;(九)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十)未经有关监督管理部门验收或经验收但不合格 的固定场所或设备所发生意外事故第五条被保险人的下列各项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 人不负责赔偿:(一) 被保险人或其代表、雇佣人员、为其服务的任 何人的人身伤亡赔偿责任,以及上述人员所有的或由其保管 或控制的非物业财产损失赔偿责任;(二) 罚款、违约金、罚金或惩罚性赔款;(三) 被保险人与他人签定的物业服务合同中所约定 的责任,但依照法律规定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不在此列第六条下列各项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 偿:(一) 本保险单列明的或有关条款中规定的应由被保 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二) 因保险责任事故所造成的停产、减产、停电等 损失以及各种间接损失;(三)被保险人对第三者的精神损害。
第七条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一切损失、费 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第五章保险期限和赔偿限额第八条本保险的保险期限为一年,自保单上注明起保日的十二时 起至期满日的十二时止第九条本保险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和累计赔偿限额 由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参照本保险费率规章在投保时协商确 定,但保险人对第三者人身伤亡每次事故每人最高赔偿限额 为十万元第六章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第十条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向保 险人提供全部受托管理物业清单,并如实回答保险人就相关 情况提出的询问第十一条投保人应按约定如期缴付保险费,未按约定 缴付保险费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二条在本保险期限内,保险重要事项变更或保险 标的危险程度增加时,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及时书面通知保 险人,并根据保险人的有关规定办理批改手续和缴纳增加的 保险费第十三条在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应严格遵守国家有 关安全管理方面的规定,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意外事 故的发生,对安全主管部门或保险人提出的消除不安全因素 和隐患的建议,应认真付诸实施第十四条发生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时,被保险人 应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缩小或减少损失,并立即通知保险 人,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程度。
对于被保 险人放纵事态发展导致损失扩大部分,保险人不负责赔偿第十五条发生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后,在未经保险人检查或同 意之前,对发生事故的物业不得擅自改变和修复第十六条投保人、被保险人获悉可能引起诉讼时,应 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当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 书后,应及时送交保险人第十七条投保人、被保险人如果未履行第十条至第十 六条约定的任何一项义务,保险人有权部分或全部拒绝赔 偿,或从解约通知书送达之日起终止本保险第七章赔偿处理第十八条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应提供保险 单正本、事故证明书、损失清单、判决书或裁决书、由保险 人认可的县级以上(含县级)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证明,以 及保险人认为必要的与确认保险事故性质、原因和程度有关 的其他证明材料第十九条保险人对每次事故的赔偿金额以法院或政 府有关部门依法裁定的或经双方当事人及保险人协商确定 的应由被保险人偿付的金额为准,但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 表中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及所物业管理责任保险条款提要:在本保险期限内且 在物业服务合同规定的服务期限内,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 的区域范围内的物业,因被保险人管理上的疏忽或过失而发 生意外事故造成下列损失或费用源自物管学堂含人身伤亡每人赔偿限额。
在本保险期限内,保险人对被 保险人多次事故的累计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 中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第二十条发生保险责任事故时,未经保险人书面同 意,被保险人或其代表自行对索赔方作出的任何承诺、拒绝、 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保险人均不承担赔偿责任必要 时,保险人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对诉讼进行抗辩或处理有 关索赔事宜第二十一条保险人根据本保险条款第三条的规定,对 每次事故中被保险人为缩小或减少损失支付必要的、合理的 费用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诉讼费用予以赔偿第二十二条保险人有权以被保险人名义向有关责任 方提出赔偿要求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自行接受 有关责任方就有关损失作出付款或赔偿安排或放弃向有关 责任方索赔的权利,保险人可以不负赔偿责任或解除本保 险第二十三条发生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 责任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向有关 责任方索赔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付之日起,取得在赔偿 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 利在保险人向有关责任方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时,被保 险人应积极协助,并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第二十四条发生保险事故时,如存在重复保险的情 况,保险人仅负按比例分摊赔偿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被保险人请求赔偿的权利,自其知道或者 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灭第八章合同解除第二十六条本保险合同生效后,被保险人可随时书面 申请解除本合同保险人自收到要求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之 时起,不再承担在此后所发生的保险事故的赔偿责任第二十七条保险人亦可提前十五天发出书面通知解 除本合同保险人自本保险合同解除之时起,不再承担在此 后所发生的保险事故的赔偿责任第二十八条本保险合同提前解除时,保险人应向被保 险人退还未到期的保险费,未到期的保险费按日平均计退第九章争议处理第二十九条双方因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任何争议, 应首先进行平等协商,如协商不成可按照在保单明细表中注 明的下列方式之一处理:(一)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二) 、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十条本保险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