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比较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和鹿特丹规则表格形式.docx
7页百度文库-让每个人平等地提升自我四大海上运输规则对比名称《海牙规则》(The HagueRules)《维斯比规则》(The VisbyRules)《汉堡规则》(The HamburgRules)《鹿特丹规则》(The RotterdamRules)颁布时间1924 年1968 年1978 年2008 年效力已生效已生效已生效 \尚未生效诞生背景早期,作为最大 货主的于1893 年通过了《哈特 法》(Harter Act),这部法律 取大特点就在丁 对免责的限制 哈特法这种规定 对航运界产生重 大影响,并为 1924年海牙规 则所接受随着国际政治、 经济形势的变 化,以及航海、 造船技术日新月 异的进步,使海 上运输方式发生 了重大变革,特 别是集装箱运输 方式的出现和迅 猛发展,《海牙规 则〉〉的内容已小 适应新形势发展 的需要尤其关 于承运人的大量 免责条款明显偏 袒船方利益,通 货膨胀的现实使 100英镑的赔偿 限额明显过低等 原因,到了 50年 代未,要求修改《海牙规则》的 呼声日渐强烈为了彻底纠正海 运关系中承运人 与货主间权利义 务失衡的状况随着《汉堡规则》 的生效,使得海 上货物运输合同 领域内的立法日 趋复杂,而国际 航海上货物运输 法律领域的不统\ 一间接影响贸易 的顺利进行,增 加因为法律不确 定性导致的诉讼 成本。
突出特点偏重保护承运人 的利益,有利于 航运业发达的国 家扩大了《海牙规 则〉〉的适用范围, 提图了承运人的 赔偿限额,对《海 牙规则》进行的、修改和补充并未 触及具基本制度//加重了承运人的 责任旨在取代上述三 〃个公约,以真正实现海上货物运 输法律制度的国 际统一加入成员75个30 个、 /34个24个签字国,只 有西班牙递父J 批准书适用范围仅适用于在缔约 国签发的提单在缔约国签发的 提单;货物在一 个缔约国的港口 起运;提单载明 或为提单所证明\ 的合同规定,该 合同受公约的各 项规则或者使公 约生效的任何一 个国家的立法所 约束,不论承运 人、托运人或者 任何其他有关人 员的国籍如何即只要当事人自 愿选择适用,则 该提单或运输合 同就要受《维斯 比规则》的约束根据《汉堡规则》 的规定,凡《海 牙规则》和/或《维斯比规则》的成员,向口入《汉堡规则》时, 必须声明退出以 上两个条约适用于任何方式 的运输合同,只 要其中后部分运 输是通过海运完 成的即可此外, 运输合同还必须 和缔约国有地理 上的联系,即只 要运输合同约定 的收货地、装货 港、交货地或卸 货港之一位H 个缔约国之内, 公约就适用。
货物的范围不包括舱面货物 和集装箱装运的 货物及活动物承运人只有与托 运人达成协议或 符合特定的贸易 习惯或为法规或 条例要求时,才 能在舱面载运货 物,否则要对舱 面货物发生的损 失负赔偿责任 对于活动物,只 要承运人证明是 按托运人对该动 物作出的指示办 事,则对动物的 灭失、损坏或延 迟交货造成的损 失视为运输固有 的特殊风险而/、 承担责任承运人的义务两项最低限度的、 义务---“管船”“管货”进,步规7E,如、果损失是由于承 运人蓄意造成 的,或者知道很 可能会造成这一 损害而是/、在意将承运人的适航 义务扩展至整个 航次期间,使承 运人对货物的灭 失、损坏可以免 责的情形大大减的行为或小行为 引起的,则承运 人无权享受责任 限制的权利\少,甚至承运人 几乎没有免责的 机会承运人的责任期 间“钩至钩” “舷/ 至舷”原则,/合同之诉和侵权\ 之诉处于相同的 地位延长了承运人的 责任限制,从托 运人把货物交给 承运人掌管之日起至承运人把货 物交给收货人为 止,即通常所谓“接到交”原则在一定程度上增 加了承运人的责 任,该规则适用 于承运热在船边 交接货物、港口 交接货物、港外 交接货物或者 “门到门”运输。
承运人的免责事 项1.过失免责事 项2.无过失免责 条款保留了航海过失 免责,规定承运 人的受雇人和代 理人也可以援引 航海过失免责, 同时也将航海过 失免责可对抗的 请求理由扩大到 侵权将不完全过失责 任制度改为完全 过失责任制度, 废除了对驾驶船 舶和管理船舶的 过失免责的规 定,并且要求由 承运人自己证明 无过失,否则其 对货物的灭失、 损害和延迟交货 所造成的损失负 赔偿责任关于火灾,规定 应由索赔人举证 证明承运人、其 受雇人或代理人 对火灾犯有过 失,否则承运人 可以免责几乎没有免责的 机会,采用承运 人完全过失责任 原则,并且废除 了承运人“管船 过失”粒丽“火 灾过失”免责新设内容 M1 .明确了 “喜 马拉雅条 款”法律地 位;2 .增加了 “集 装箱条款”电子运输记录承运人的赔偿责 任范围最高赔偿额每件、 或每单位的货物 损失为100英 镑,但托运人在 装货前已就该项 货物与的性质和将赔偿限额提高、到10000金法郎(),同时创造了 一项新的双重限 额制度六增加一 项以受损货物毛规定每件或每一 装运单位的赔偿 限额为835SDR 或毛重每公斤.. 如果承运人把全 部运输或部分运承运人赔偿责任 限额提高。
规定 承运人对货物的 灭失或损坏的赔 偿限额为每件或 者每一货运单位价值提出声明并 已在提单中注明 的不在此限重为标准的计算 方法,即每公斤 30 金 法郎(2SDR),以两 者中较局者为标、 准输委托给实际承 运人履行人时, 承运人仍须按《汉堡规则》的 规定对全程运输 负责如果承运 人和实际承运人 都有责任,双方 应付连带责任875SDR,或者毛 重每公斤3SDR, 以两者中较局者 为准托运人的义务和 责任 //保证义务和通知 义务;同时适用 完全过错责任原 贝U过失责任制度和 因果联系原则/诉讼时效根据海上货物运 输合同有权收货 的人,在提货时 如发现货物灭失 或损害,应当立 即向承运人或其 代理人提交关于 货损的书面通 知,如果货损不 明显,则在提货 后3天内提交 权利人从货物交 付之日或应交付 之日起1年内提 起诉讼,承运人 和船舶在任何情 况下都免除对货 物灭失或损害所 负的一切责任诉讼时效延长, 货物灭失或损害 的诉讼时效为 1 年,从交付货物 或应当交付货物 时起算诉讼事 由发生后,只要 双方当事人同 意,这一诉讼期 限可以延长对 于追偿时效,在 规定的1年期满 之后,只要是在 受理案件的法院 的法律准许期间 内,便叫可第二 方提起索赔诉 讼,但是准许时 间自提起诉讼的 人已经解决原索 赔案件,或向其 本人送达起诉状 之日起算起,不 得少于3个月。
延长了诉讼时 效关于货物运 输的任何诉讼, 时效期间为2 年,自承运人交 付货物或部分交 付货物之日起 算,或者在未交 付货物的情况 下,自应当交付 货物的最舟-日 起算规定时效期间为 2年,并允许合 同当事人协议延 长诉讼时效提单效力仅规定了提单在 承运人和托运人\ 之间的证据效力 为“初步证据” 但对提单转让至 第三人后,提单 在承运人和第三明确了提单的证 据效力当提单 、转让至善意第三 人时,与此相反 的证据将不能接 受人之间的证据效 力未作八步的 规定清洁提单所谓“表面状况 良好”的提单,/ 实际上并不一定 是清洁提单如果承运人或代 他签发提单的其 他人,没有在提 单上对货物的外 表情况加以批 准,则视为他已 在提单上注明货 物的外表情况良 好 \保函效力无!将保函合法化《汉堡规则》第 17条规定,托运 人在货物外表状 况不良时,为换 取清洁提单而向 承运人提供的愿 意承担签发清洁 提单所引起的损 失的保函,在托 运人和承运人之 间后效,但对受 让提单的,包括 任何收货人在内 的第二方,不发 生效力在发生 诈骗行为的情况 下,承运人对信 赖他所签发的提 单上所载货物的 说明行事的,包 括任何收货人在 内的第二方所受 的任何损失,负 赔偿责任,并且 不能享受本公约 所规定的责任限 制的利益。
管辖权无无原告就货物运输 的法律程序,可 就法院地作卜列 选择:①被告主 营业所所在地或 惯常居所所在 地;或②合同订 立地,且合同是 通过被告在该 地的营业所、分 支机构或代理机 构订立的;或\③装货港\ 或卸货港;或④海上运 输合同中指定的 其它地点1.关于提单的三个国际公约《海牙规则》 《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国际法研究所办公室发布日期:2009-08-26(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