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文档就是一把金锄头!
欢迎来到金锄头文库![会员中心]
电子文档交易市场
安卓APP | ios版本
电子文档交易市场
安卓APP | ios版本

民事诉讼法(第四版)第十八章特别程序.ppt

114页
  • 卖家[上传人]:tian****1990
  • 文档编号:81793745
  • 上传时间:2019-02-22
  • 文档格式:PPT
  • 文档大小:723.50KB
  • / 114 举报 版权申诉 马上下载
  • 文本预览
  • 下载提示
  • 常见问题
    • 《民事诉讼法》(第四版)江伟 主编 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版,第十八章 特别程序,第一节 特别程序概述 第二节 选民资格案件 第三节 宣告公民失踪、死亡案件 第四节 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 第五节 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第六节 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 第七节 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程序 第八节 督促程序 第九节 公示催告程序,《民事诉讼法》(第四版)江伟 主编 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版,第十八章 特别程序,第一节 特别程序概述,一、特别程序的概念 二、特别程序的适用范围 三、特别程序的特点,《民事诉讼法》(第四版)江伟 主编 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版,特别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某些非民事权益纠纷案件所适用的特殊程序一、特别程序的概念,《民事诉讼法》(第四版)江伟 主编 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版,(一)适用特别程序的法院的特定性: 基层人民法院 (二) 适用该审理的案件的特定性 1.选民资格案件 2.宣告公民失踪、死亡案件 3.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二、特别程序的适用范围,《民事诉讼法》(第四版)江伟 主编 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版,4.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5.确认调解协议案件 6.实现担保物权案件 7.民法通则中的指定或撤销监护案件 8.担保法中的抵押权人提起的拍卖抵押物案件 9.公司法规定的股东提起的公司解散命令案件、债权人提起的公司清算案件,二、特别程序的适用范围,《民事诉讼法》(第四版)江伟 主编 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版,10.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规定的船舶碰撞案件、共同海损案件、海上保险人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案件、海事督促程序案件、海事公示催告程序案件、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程序案件、债权登记与受偿程序案件,二、特别程序的适用范围,《民事诉讼法》(第四版)江伟 主编 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版,1.特别程序的性质是对某种法律事实或者权利的实际状况进行确认; 2.没有原告和被告; 3.实行一审终审; 4.审判组织特殊; 5.不适用审判监督程序; 6.案件审结期限较短; 7.免交诉讼费; 8.审理时应该贯彻职权审理、书面审理和不公开审理原则。

      三、特别程序的特点,《民事诉讼法》(第四版)江伟 主编 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版,第十八章 特别程序,第二节 选民资格案件,一、选民资格案件的概念和意义 二、选民资格案件的审理程序,《民事诉讼法》(第四版)江伟 主编 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版,(一)概念 选民资格案件,是指公民对选举委员会公布的选民名单有异议,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后,不服选举委员会所作的处理决定,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案件 (二)意义 既在于保证有选民资格的公民行使和实现自己的政治权利,又在于防止没有选民资格的人非法参加选举一、选民资格案件的概念和意义,《民事诉讼法》(第四版)江伟 主编 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版,(一)起诉与受理 因选民资格问题提起诉讼,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起诉人必须是有民事诉讼行为能力的公民; 2、起诉前必须先向选举委员会申诉; 3、诉讼应当在选举日的5日前提出; 4、诉讼应当向选区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二、选民资格案件的审理程序,《民事诉讼法》(第四版)江伟 主编 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版,公民提起诉讼后,人民法院应及时进行审查,对符合上诉条件的,应予受理,对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未经申诉直接提起诉讼的 告知起诉人向选举委员会申诉,二、选民资格案件的审理程序,,《民事诉讼法》(第四版)江伟 主编 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版,不属于本院管辖的诉讼 告知起诉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 起诉人无民事诉讼行为能力或离选举日不足5日的 裁定驳回起诉,二、选民资格案件的审理程序,,,《民事诉讼法》(第四版)江伟 主编 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版,(二)审理与判决 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应当采用合议制,并且只能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

      人民法院在确定开庭审理的日期后,应通知起诉人、选举委员会的代表和有关公民参加 人民法院在对选民资格案件进行审理时,起诉人、选举委员会的代表和有关公民必须参加诉讼人民法院的判决是终审判决,是对选民资格问题的最终决定,判决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二、选民资格案件的审理程序,《民事诉讼法》(第四版)江伟 主编 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版,第十八章 特别程序,第三节 宣告公民失踪、死亡案件,一、宣告公民失踪案件 二、宣告公民死亡案件,《民事诉讼法》(第四版)江伟 主编 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版,(一)宣告公民失踪案件的概念和意义 1、概念:宣告公民失踪案件,是指公民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经过法律规定的期限后仍然毫无音讯,根据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宣告该公民为失踪人的案件 2、意义 (1)保护失踪人的合法权益 (2)保护与失踪人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的利益 (3)贯彻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宣告失踪制度,一、宣告公民失踪案件,《民事诉讼法》(第四版)江伟 主编 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版,从2005年3月2日到8月19日,全国共有528人被自己的配偶、父母或其他亲属到法院申请宣告死亡,平均算来每天有3.09人徘徊在法律意义上的“死亡线”上。

      北京地区申请宣告死亡的公告有22例根据统计发现,在被申请宣告死亡的22人中,男性居多,有15人,在总人数中占到近七成从年龄上看,被申请宣告死亡的人群中,如果以60岁分界,60岁以上和以下的人群“平分秋色”,各占一半一、宣告公民失踪案件,《民事诉讼法》(第四版)江伟 主编 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版,这22位下落不明的时间都长达4年以上,4至10年的有15人,占68%;10年以上的7人,占32%而“人不见了”的原因中有离家出走、精神分裂、人口流动等今年3月2日至8月19日,被申请宣告死亡的人群中,原住址在朝阳区的最多,而朝阳法院也成为办理申请宣告死亡最多的法院,占到总数的一半一、宣告公民失踪案件,《民事诉讼法》(第四版)江伟 主编 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版,(二)审理和判决 1.申请 申请条件: (1)必须有公民下落不明满两年的事实; (2)必须是与下落不明的公民有利害关系的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3)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提出申请 不符合上述第一、二要件的,裁定不予受理符合第一、二要件,但不符合上述第三要件的,令其在一定的期限内予以补正;补正后再予以受理,逾期不补正的,裁定不予受理。

      一、宣告公民失踪案件,《民事诉讼法》(第四版)江伟 主编 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版,(二)审理和判决 2.管辖 由下落不明人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3.公告 公告应当记明下列事项:申请人的姓名、住所;下落不明人的姓名、年龄、性别、职业、面貌特征;该公民失去音讯的最后时间;公告期间;申请人向申请的人民法院陈述的该公民的下落和信息 公告期为3个月一、宣告公民失踪案件,《民事诉讼法》(第四版)江伟 主编 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版,(二)审理和判决 4.判决 公告期间,该公民仍然下落不明 该公民出现或查明下落 法院作出宣告该公民 作出判决,驳回申请 为失踪人的判决 (判决一经送达,即产生法律效力),一、宣告公民失踪案件,,,《民事诉讼法》(第四版)江伟 主编 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版,(三)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 1.为失踪人指定财产代管人(根据有利于保护失踪人财产的原则); 2.与失踪人人身有关的民事法律关系(如婚姻关系、收养关系等)也不发生变化; 3.财产代管人管理和保护失踪人的全部财产,清偿失踪人失踪前所欠下的税款、债务和其他费用。

      一、宣告公民失踪案件,《民事诉讼法》(第四版)江伟 主编 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版,(四)宣告失踪判决的撤销 1.被宣告失踪的公民重新出现或者确知其下落,该公民本人或者其利害关系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原判决,以恢复该公民失踪前的事实和法律状态; 2.人民法院查证属实之后,应当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 3.原判决撤销后,财产代管人职责终止,无权再代管财产,并对原代管的财产进行清理,负责返还给该公民一、宣告公民失踪案件,《民事诉讼法》(第四版)江伟 主编 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版,(一)宣告公民死亡案件的概念和意义 1、概念:宣告公民死亡案件,是指公民下落不明满法定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依法宣告该公民死亡的案件 2、意义 (1)通过宣告失踪人死亡,结束因公民长期下落不明而使某些法律关系处于不稳定的状态; (2)保护该公民及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3)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和生活秩序二、宣告公民死亡案件,《民事诉讼法》(第四版)江伟 主编 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版,(二)宣告公民死亡案件的成立条件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23条和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84条的规定,宣告公民死亡案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须有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事实存在; 2.下落不明的状态须达到法定的期限; 3.利害关系人须以书面方式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的基层法院提出申请。

      二、宣告公民死亡案件,《民事诉讼法》(第四版)江伟 主编 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版,(三)案件的审理 1.申请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宣告公民死亡案件必须由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申请利害关系人包括:被宣告死亡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与被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宣告失踪并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 同一顺序的利害关系人,有的申请宣告死亡,有的不同意宣告死亡的,法院应当按照宣告死亡案件审理二、宣告公民死亡案件,《民事诉讼法》(第四版)江伟 主编 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版,(三)案件的审理 2.管辖 由下落不明人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3.公告 公告应该记明的事项:(1)申请人的姓名、年龄、性别、住所;(2)申请人与被申请宣告死亡人的关系;(3)下落不明人的姓名、年龄、性别、职业、面貌特征;(4)该公民失去音讯的最后时间;(5)公告期间;(6)申请人向接受申请的法院陈述的该公民的下落和信息二、宣告公民死亡案件,《民事诉讼法》(第四版)江伟 主编 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版,(三)案件的审理 3.公告 公告期间:一年。

      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其不可能生存的,公告期间为3个月,从发出公告的次日起计算) 公告期间是等待下落不明人出现的期间,也是宣告公民死亡的必经程序 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公民失踪后,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失踪人死亡,从失踪的次日起满4年的,人民法院应该受理,宣告失踪的判决即该公民失踪的证明,审理中仍然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第185条的规定进行公告二、宣告公民死亡案件,《民事诉讼法》(第四版)江伟 主编 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版,(四)宣告公民死亡的法律后果 1.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因宣告死亡而终止 2.与其人身有关的民事权利义务随之终结 3.原有的婚姻关系自然消灭 4.继承因宣告死亡而开始 但是,如果该公民在异地生存,他仍然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仍可在那里进行民事活动,因为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与人身是不可分割的也正是因为如此,被宣告死亡的公民有重新出现的可能二、宣告公民死亡案件,《民事诉讼法》(第四版)江伟 主编 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版,(五)宣告公民死亡判决的撤销 如果被宣告死亡的公民重新出现或者查有下落,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

      1.人民法院撤销宣告死亡的判决后,该公民因死亡宣告而消灭的人身关系,有条件恢复的,可以恢复; 2.有关婚姻关系: (1)原配偶在公民被宣告死亡期间尚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销宣告死亡判决之日起自行恢复; 。

      点击阅读更多内容
      关于金锄头网 - 版权申诉 - 免责声明 - 诚邀英才 - 联系我们
      手机版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 |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2008-2016 by Sichuan Goldhoe Inc.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