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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内食药监〔2022〕190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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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杏**
  • 文档编号:287163126
  • 上传时间:2022-0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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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内食药监〔2022〕190号) 第一条本裁量基准根据《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以下简称“裁量规则”),结合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实际制定,是在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实施食品(含食品添加剂、特殊食品)、药品(含中药、民族药)、化妆品和医疗器械等行政处罚行使裁量权时,所应遵循的基本标准 药品部分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 号,2022 年04 月24 日修订发布) 第二条本条是对《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裁量基准的规定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0.6倍以上2 倍以下的罚款: (一)涉案药品风险性低,质量符合标准,尚未销售或者使用,并积极配合调查的; (二)符合裁量规则规定的减轻行政处罚情形之一的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2倍以上3 倍以下的罚款: (一)涉案药品质量符合标准的; (二)无证经营非处方药的; (三)符合裁量规则规定的从轻行政处罚情形之一的。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4倍以上5 倍以下的罚款: (一)涉及假药或者劣药的; (二)生产使用的原料、辅料或者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来源不合法或者不明的; (三)购进或者销售渠道不合法或者不明的; (四)涉及特殊药品、生物制品、血液制品或者注射剂药品,或者以孕产妇、婴幼儿、儿童为主要使用对象的; (五)停产、停业整顿期间,擅自恢复生产或经营的; (六)符合裁量规则规定的从重行政处罚情形之一的 第一条本裁量基准根据《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以下简称“裁量规则”),结合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实际制定,是在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实施食品(含食品添加剂、特殊食品)、药品(含中药、民族药)、化妆品和医疗器械等行政处罚行使裁量权时,所应遵循的基本标准 药品部分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 号,2022 年04 月24 日修订发布) 第二条本条是对《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裁量基准的规定。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0.6倍以上2 倍以下的罚款: (一)涉案药品风险性低,质量符合标准,尚未销售或者使用,并积极配合调查的; (二)符合裁量规则规定的减轻行政处罚情形之一的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2倍以上3 倍以下的罚款: (一)涉案药品质量符合标准的; (二)无证经营非处方药的; (三)符合裁量规则规定的从轻行政处罚情形之一的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4倍以上5 倍以下的罚款: (一)涉及假药或者劣药的; (二)生产使用的原料、辅料或者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来源不合法或者不明的; (三)购进或者销售渠道不合法或者不明的; (四)涉及特殊药品、生物制品、血液制品或者注射剂药品,或者以孕产妇、婴幼儿、儿童为主要使用对象的; (五)停产、停业整顿期间,擅自恢复生产或经营的; (六)符合裁量规则规定的从重行政处罚情形之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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