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邻里吵架引起对方自杀而怠于救助应承担责任qt.doc
7页邻里吵架引起对方自杀而怠于救助应承担责任[案情介绍]2004年6月30日中午,被告杨玉秀和刘丽平先后到原告梁盛山家的老屋,认为里面的鸡 是口己的,与闻讯赶來的受害人钟件娇发生争吵,开始相互相谩骂,后发生拉扯并相互殴打 在此期间梁火发回到家里,在参与劝架中也与受害人钟件娇发生拉扯钟件娇在这次纠纷中被 打倒在地,并被致轻微伤甲级被劝回家后,钟件娇认为口已遭受辱骂,便口服农约,然后回 到被告梁火发家附近,并开始发生呕吐等反应,被告方发现后,并未及时报警或采取其他紧急 有效的措施,仅由被告刘丽平步行至当地的梁辉诊所,当发现医生仍在玩扑克时,没有及时详 细地告知事态的严重情况,而是在诊所里等医生等了一段时间在个体医生梁辉到现场发现事 情很严重后,被告梁火发等人才在梁辉的催促下用双轮车将受害人送至当地卫生院救治,在途 中受害人钟件娇已经死亡事后被告共支付了 3000元赔偿款事件发生后,受害人的一些亲属 到被告家并损坏了一些财产死者的丈夫梁盛山、儿了梁永茂、弟弟钟久礼、钟九庆作为原告 向瑞金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梁火发刘丽平、杨玉秀以财产遭到对方家属毁坏为由也向该 院提起反诉[审理过程]原告共同诉称:原告梁盛山与被告梁火发为同一村的村民,且为邻居。
2004年6刀30 H 中午,被告杨玉秀和刘丽平无故闯入原告梁盛山家的老屋里,抢走屋内的鸡鸭时,被钟件娇看 到,双方因此发生了争执被告方仗着人多,t时间地公然污辱、殴打钟件娇后来原告梁永 茂及时赶到才把钟件娇解脱岀来冋到家里后,钟件娇认为自己遭到污辱,便在家服下农药, 然后乂冋到打架的现场但是被告刘丽平明知钟件娇有生命危险,怠于履行救助,导致其不治 身亡五原告认为其物质上和精神上均受到了损失,要求三被告共同支付死亡赔偿金49150. 6元、丧葬费5260. 5元、被扶养人生活费7630. 28元、存尸费、交通费、事故处理人员误工费共 3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0元等总计105041. 38元费用的60%,共计人民币63024. 82元, 除已支付的3000元外,被告仍应支付60024. 82元,并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原告为了支持其主张,除口行陈述外,还向法庭出示了下列证拯:(1)结婚证、户籍证明以 及瑞金市九堡镇下宋村委会的证明一份,证明了五原告均为受害人的近亲属,且均为农业户 口;(2)瑞金市公安局对本案初查时的调查被告梁火发、刘丽平、杨玉秀的陈述,证明被害人钟 件娇生前曾被殴打、辱骂以及被告方怠于救助的事实;(3)证人甘黎芳、梁南昌证言,证明被告 方曾对被害人辱骂和殴打的事实;(4)瑞金市公安局法医检验报告,证明了受害人生前受到外伤, 并致轻微伤甲级;(5)瑞金市公安局调查证人梁辉的证言,证明了被告刘丽平是走路到诊所的, 并在医生叫其要送医院的情况下才把受害人送去医院;(6)证人梁永山、余平的证言证明了被告 刘丽平在事发后怠于实施救助的行为;(7)江西省公安厅交通警察大队编卬的《交通事故处理人 员资格培训材料》一页,证明人的正常行走的速度;(8)瑞金市殡仪馆的冰冻戶休的收费收据一 份;(9)处理事故的有关人员的交通费发票及自制的有关人员的误工费统计表。
被告共同辩称:原告钟久庆和钟久礼仅是受害人钟件娇的胞弟,不能成为木案的适格的原 告;受害人钟件娇是在事态平息后口杀身亡的,与被告方的行为无关,因此要求对原告的请求予 以驳回同时对原告梁盛山、梁永茂、梁香娣提出反诉,要求三原告赔偿被毁损的财物折价421 元和承担精神损失5000元,同时要求返还先行垫付的鉴定费用等计2000元,并承担反诉费用被告方为了支持其主张,除口行陈述外,还向法庭出示了下列证据:(1)瑞金市公安局不予 立案报告书和通知书,证明本次纠纷无犯罪的事实;(2)关于戶检报告书的说明;(3)瑞金市公安 局调查证人胡海华、梁南昌、廿黎芳的证词,证明此纠纷的起因是由受害人本身的行为所引起, 受害人对此事件存在过错;(4)原告梁永茂的部份陈述,证明当时相互拉扯的事情原已经平息 了;(5)证人钟招娣、胡瑞红的证言,证明当时受害人中毒后的情形;(6)原告梁盛山的部分陈述, 证明在发现中毒后并不是立即能看岀来;(7)瑞金市公安局云石山派岀所证明,证实在事发后受害人的家属对被告家的用晶进行了破坏;(8)瑞金市公安局法医室证明、送检费用清单、村委会 的收条及其饮食发票,证明被告已承担了本案的刑事技术鉴定费用和戶休检验费用;(9)瑞金市 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岀具的价格鉴定结论书,证明了被告家里被损坏的东西价值为421元;(10) 证人梁继元证言,证明了在受害人死后,有人到被告梁火发家里打砸,并将死者的死亡时所穿 衣服置于其厨房里;(11)证人赵桃生证言,证明了梁盛山曾将死者的衣服放在梁火发的家里,从 此梁火发家便开始在房外做饭。
针对原告方的举证,被告方所提岀质证意见本院综合如下:一、事发时双方是相互拉扯和 相互谩骂,并不是被告方对钟件娇进行殴打和谩骂;二 在钟件娇服药后,刘丽平主动去找医生, 而不是怠于救助;三、证人梁永山、余平与原告梁盛山有利害关系;四、认为交通费用是由空白 发票组成,不可以认定;五、误工费无凭证证明,不可认定;六、对人的正常行走速度的计算不 可以仅凭学理上解释;其他并无异议针对被告方的反诉所举证据,原告方提出的质证意见木院综合如下:一、派出所的证明中 所涉及的财物与反诉状中所列有出入;二、对尸检费、纱物鉴定费用以及和关的饮食费用均不应 由原告方承担;三、价格鉴定结论书的内容,因其与反诉状中所列项目不符,并且其程序不合法, 故不可以认定;四、证人梁继元的证言是传來证据,而证人赵桃生与梁盛山有利害关系,故均不 可采信;其他没有界议对双方的举证和质证意见,本院作如下评述:一、对原告方所举证据中,(1)证人关黎芳、梁南昌的证言,从不同侧面证实了事发开始时 的一些情形,与本案的其他证拯所反映的内容基本和符;且被告方仅对其证明的对象有异议,故 本院予以认定;(2)对证人梁永山、余平、梁辉的证言中,证明被告刘丽平在钟件娇中毒后行走 至梁辉诊所并在没有明确告诉具体事态的情况下,在那儿搁了一段时间;虽然梁永山与原告梁盛 山是兄弟关系,但其证言与其他同时在场的证人证言基本相符,故对此三份证人证言和互吻合 的部份予以认定;(3)交通费用发票因为空白,不符合证据的形式要件,误工费也无证据予以支 持,故对上列证据本院不予采信;但对瑞金市殡仪馆收费收据中所列的1500元存戶费用,因被 告方没有异议,本院予以采纳;(4)对有关培训资料的问题,因其不是法定的证据形式,故不能 采用;(5)对法医检验报告予以认定。
二、对被告方所举证拯中,(1)公安局的有关文件与文书及相关的说明均不是法定的诉讼证 据种类,故不能认定;(2)证人胡海华证言中可以反映岀钟件娇曾与杨玉秀、刘丽平、梁火发发 生过拉扯,且与当事人双方的有关陈述及其他证人证言的相关部份可以吻合,对此部份内容可 以认定;(3)证人钟招娣、胡瑞红证言,可以相互证明被害人中毒后的一些情况,且与法医报告 的相关内容一致,可以认定;(4)派岀所所岀具的证明,因其没有主要负责人或经办人的签字而 缺乏证据的形式要件,故本院不予采纳;(5)对相关送检的费用发票、清单及村委会的收条、法 医室证明等,虽系被告方已实际承担,但因其由当事人承担于法不符,故不予认定其他证据 因与本案的本诉无关而不作评述[裁判结果及理由]木院认为:被害人钟件娇因一些小事,与三被告发生吵架而致轻微伤的 情况下,不是冷静地依法解决此问题,而是不珍惜口己的生命,采取服约口杀的行为,并导致 其木人死亡的严重后果,给家人和亲友带來较大的物质和精神上损害,其木人应负有主要的责 任;被告方与被害人在木纠纷中所争执的家禽,双方均没有向法庭提供证据证明其所有权属,而 在未明权属前被告方便口行到被害人钟件娇家里认取,导致与被害人发生较为激烈的冲突;在知 道被害人因此事服约口杀后,不能冷静应对,没有引起应有的重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被害 人的救治,同时因为被告与受害人Z间所发生争执事实,与受害人的死亡Z间存在间接的因果 关系,故对该事故所引起的损失应负有次要的责任;因为原告钟久庆、钟久礼与受害人是姐弟关 系,符合有关法律所规定的近亲属范围Z内,故被告方认为该二原告不是适格的原告的辩解意 见木院不予采纳;虽然木案反诉的事实与木诉的事实有一定的关联性,但反诉的显著特征是当事 人的同一性,即木诉与反诉的当事人的地位发生互换,而在木案的反诉中,反诉方仅对部份原 告人提岀反诉请求,故该反诉不能成立,因而对其相关诉讼请求也不能支持;但对反诉所诉及的 问题可以另行起诉;原告所诉请的精神损害赔偿金额40000元,明显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不相 符,应予以适当调低;原告所主张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诉求标准与法定标 准一致,但其主张的幅度比例明显与本起纠纷的实际应担责任不符,故应按实际的责任承担比 例作相应的调整;对存尸费用因为应含在丧葬费之中,故不能再予计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通则》笫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 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 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笫十条、《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梁盛山、梁永茂、 梁香娣、钟久礼、钟久庆的损失应包括死亡赔偿金49150.6元、丧葬费5260. 5元、被抚养人生 活费7630. 2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共计人民币67041. 38元;此款由被告梁火发、刘丽 平、杨玉秀应共同承担其中的35%即23464. 48元,扣除己经支付3000元后外,仍应支付20464. 48 元;二、上述款项三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付清;三、驳冋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四、 驳冋被告梁火发、刘丽平、杨玉秀的反诉本案在宣判后,双方均没有上诉,并且被告方在履行期内对全部赔偿款项履行完毕[分歧意见]木案在审理时针对责任承担问题存在的主要分歧意见:①死者的口杀行为与被 告方争吵行为没有直接的法律关系,即受害人的死亡与被告无关;没有过错当然不能承担责任。
②同时,不能认为看到中毒现象后就产生一定的救助义务,当事人不是医生,也不是其亲属, 没有法定义务故木案中被告没有责任[法官点评]对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应先对因果关系作一个全面的 认识所谓因果关系,是各种自然现象和社会现象之间的一种内在的必然的联系现实世界中 的任何现象的出现总是由另一现象引起,引起后一现象的现象就是原因,被引起的现象称为结果侵权行为中的因果关系是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客观联系,即特定的损害事实是否是 行为人的行为引起的结果因果关系是复杂多变的,往往一个损害事实的岀现是由多个原因引 起的,即可能有主要原因与次要原因,岀有可能是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区分主要原因和次要 原因,主要是依据原因对损害后果的作用大小来判定;而区分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则主要是分析 原因行为与损害结果是否存在必然的联系而加以判断对于主要原因与次要原因我们一般容易 去理解侵权责任的划分,但是对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就争论很大对此问题,我国的理论界通 说认为,直接原因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而间接原因行为就需要根据其在侵害结果产生的作 用划定其应承担的责任范围,而非全部责任在本案中,因为被告方寻找家禽时而与受害人发 生争吵的行为,不能必然地引起受害人的死亡,但是我们应该注意到儿点事实:一、受害人是 在发生激烈争执后,因为此事受到刺激而服毒自杀;二、受害人服毒后冋到被告家门口时,出现 了中毒的迹象,被告方是在现场;三、被告明知受害人已经服毒,存在生命危险,急需抢救;四、 在步行到诊所后(这时已经是很慢的方式了),被告刘丽平仍没有详细告知医生实情,乂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