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2年全国各地工伤赔偿标准汇总手册.docx
67页2022年全国各地工伤赔偿标准汇总手册第一部分:19 省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的确定方式汇总 81、北京 82、山东 83、山西 94、天津 95、重庆 96、安徽 107、甘肃 108、贵州 109、云南 1110、福建 1111、湖北 1212、河南 1213、黑龙江 1214、江西 1315、陕西 1316、新疆 1317、江苏 1418、上海 1419、广东 14第二部分:全国各地工伤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标准 151. 北京市:《关于北京市工伤保险基金支出项目标准及相关问题的通知》 152. 天津市:《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 153. 上海市:《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164. 重庆市:《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165. 广东省:《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 176. 浙江省:《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 177. 福建省: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178. 江苏省:《江苏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 189. 山东省: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 1910. 山西省:山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2011. 河北省:《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2012. 河南省:《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 2113. 陕西省:《陕西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 2114. 甘肃省:甘肃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2215. 青海省:青海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2216. 宁夏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2317. 内蒙古:内蒙古自治区《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 2318. 黑龙江省: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 办法 2419. 辽宁省:《辽宁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2420. 吉林省:吉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2521. 湖北省:《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2622. 湖南省: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2623. 安徽省: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2724. 江西省:江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2725. 广西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2826. 海南省:《海南经济特区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2827. 四川省: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决定的通知、四川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意见 2828. 贵州省:贵州省关于贯彻实施新修订《工伤保险条例》有关问 题的意见 2929. 云南省:云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3030. 西藏自治区:西藏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3031. 新疆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311、山东 322 、北京 323 、天津 334 、重庆 335 、云南 336 、湖北 347 、河南 348 、 黑龙江 349 、江西 3510 、陕西 3511 、安徽 3512 、山西 3613 、宁夏 3614 、新疆 3615 、大连 3716 、马鞍山 37第四部分:停工留薪期工资如何计算?基数包含加班费吗? 3801 北京市 38(1)相关规定 38(2)案例 39(3)小结 4002 上海市 40(1)相关规定 40(2)案例 41(3)小结 4203 广东省(深圳市除外) 43(1)相关规定 43(2)案例 43(3)小结 4504 深圳市 45(1)相关规定 45(2)案例 46(3)小结 4705 江苏省 47(1)相关规定 47(2)案例 48(3)小结 4906 浙江省 49(1)相关规定 49(2)案例 50(3)小结 51第五部分:工伤保险待遇项目详解汇总(各省通用) 5201 医疗待遇 5202 住院伙食补助待遇 5303 异地医疗的交通食宿费 5304 康复费用 5405 配置辅助器具待遇 5406 停工留薪期工资 5507 停工职留薪护理费 5508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5609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5710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5811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5912 丧葬补助金 5913 伤残津贴 6014 生活护理费 6115 供养亲属抚恤金 62第六部分:工伤赔偿之处理时效 63第七部分:各地工伤法规目录 65第一部分:19 省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的确定方式汇总停工留薪期,是指劳动者遭受事故或者患职业病暂时丧失劳动能力,需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并保持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的一个期间。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 12 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 12 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 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1、北京《北京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工伤职工应及时将工伤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或者休假证明报送给所在单位由用人单位根据工伤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按照《停工留薪期目录》见附件,确定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并书面通知工伤职工本人2、山东《山东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工伤职工应及时将工伤医疗服务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报送给所在单位,申请停工留薪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协议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按照《山东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确定其停工留薪期限,并书面通知工伤职工本人实务当中,也有由法院进行委托鉴定确认,(2021)鲁 02 民终 14529 号诉讼过程中,一审法院依法委托青岛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刘某工伤部位停工留薪期进行确认,2021 年 9 月 22 日该委出具青劳鉴函[2021]100 号《关于创伤性左小指中节指骨开放性骨折等工伤部位停工留薪期限问题的复函》,确认刘某工伤部位停工留薪期限为叁个月。
3、山西《山西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试行)》第三条规定: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山西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与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确认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工伤职工、用人单位和经办机构4、天津《天津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应及时将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或首诊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报送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应当在收到材料后 10 个工作日内,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按照《天津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确定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出具《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确定通知书》送达工伤职工,同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5、重庆《重庆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工伤职工应及时将工伤医疗服务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交所在单位用人单位根据工伤医疗服务机构的诊断证明,按照《目录》确定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并书面通知工伤职工本人6、安徽《安徽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试行)》(劳社〔2006〕55 号) 第四条规定: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 12 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 12 个月。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的具体时间,按《安徽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执行7、甘肃《甘肃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确认办法》第三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由用人单位根据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按照《甘肃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确认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并通知工伤职工本人8、贵州《贵州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职工发生工伤,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应当及时报送医疗机构出具的有效诊断证明向用人单位申请停工留薪期用人单位根据医疗机构有效的诊断证明及《贵州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试行)》(以下简称《分类目录》)确定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书面通知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并告知有异议的救济途径以及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的方法9、云南《云南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试行)第六条规定: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的首次具体时间,由各用人单位根据《目录》与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自行确认,以书面形式通知工伤职工和经办机构工伤职工达到《目录》规定的停工留薪期时间,需延长或有争议的,工伤职工或者用人单位应在停工留薪期满前 7 个工作日内向统筹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延长停工留薪期的确认申请。
统筹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目录》与医疗机构诊断证明按规定组织专家进行确认,以书面形式通知工伤职工、用人单位和经办机构确认结论作出前,工伤职工继续享受工伤停工留薪期待遇10、福建《福建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工伤职工多部位或者多组织器官遭受伤害的,应以治疗所需时间最长部位或器官的期限,依据《福建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见附件,以下称《分类目录》),确定该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工伤职工所受伤害未列入《分类目录》的,以临床治愈或伤情相对稳定的时间确定其停工留薪期11、湖北《湖北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工伤职工申请确定停工留薪期,应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出具诊断证明或者休假证明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将该诊断证明或者休假证明报送所在单位用人单位在收到停工留薪期申请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根据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或者休假证明,对照《湖北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附件 2),确定停工留薪期,并自确定停工留薪期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将停工留薪期确认通知送达工伤职工(附件 3)12、河南《河南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停工留薪期由用人单位根据工伤协议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按照《河南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附件)确认。
13、黑龙江《黑龙江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工伤职工应及时将工伤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或者休假证明报送给用人单位, 由用人单位根据工伤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按照《黑龙江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确定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并书面通知工伤职工本人14、江西《江西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工伤职工应及时将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或二甲以上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工伤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报送给所在单位,申请确定停工留薪期用人单位根据工伤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按照《江西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附件 1),确定其停工留薪期,书面通知工伤职工本人(附件 2),并抄送统筹地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工伤职工对用人单位确定的停工留薪期有异议的,可向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确定停工留薪期(附件 3)15、陕西《陕西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暂行规定》第五条规定: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确认由用人单位根据工伤医疗服务机构的诊断证明确定工伤职工应及时将工伤医疗服务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报送所在单位,申请停工留薪期用人单位根据工伤医疗服务机构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