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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未利用地.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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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xiao****1972
  • 文档编号:84291792
  • 上传时间:2019-03-03
  • 文档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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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未利用地审批操作规范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一)名称: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未利用地审批 (二)性质:行政许可二、设定依据经修订后,于2004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0条: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或者个人长期使用三、实施主体和权限根据2001年9月1日起施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30条的规定,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未利用地的审批权限:县人民政府审批:一次性开发不超过50公顷的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等未利用地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具体承办部门为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四、行政审批条件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30条,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未利用地的审批条件为:(一)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开垦区内;(二)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五、实施对象和范围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单位或者个人。

      六、申请材料(一)申请用地报告(原件);(二)申请单位身份证明材料;1、申请者为企业的,需提《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定代表人证书》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2、申请者为事业单位的,需提供事业法人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三)委托代理的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四)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五)有批准立项权的部门出具的立项批文或备案登记表(复印件1份);(六)建设用地规划定点红线图(复印件3份,整幅复印);(七)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审批单(复印件各3份);(八)规划局审批的总平面图(整幅复印件3份);(九)属外商投资项目的,提供外商投资批准书(复印件1份);(十)提供项目初步设计批文及文字说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复(复印件1份);(十一)提供环保意见(原件1份);(十二)交通图(原件1份)七、办结时限1、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2、承诺办结时间:10个工作日八、行政审批数量无数量限制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不收费十、咨询、投诉0772-5212489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未利用地审批流程图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申请人提出申请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向有关机关申请不属本职权范围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服务窗口首问责任人对申请作出处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当场决定受理行政审批办牵头会同主办股室审查,汇总提出会审意见(限3个工作日)个工作日)负责人审核,提出予以同意或者不予同意意见同意的,主办股室拟定文件上报县人民政府不同意的,告知申请人不同意的理由县人民政府审批主办处室制作、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或上报文件服务窗口首问责任人通知申请人领取决定文件属上级审批的上报上级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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