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省局食品质量安全考试题库(判断题440)-7-28.doc
18页河北省食品质量安全考试试题 第二部分: 判断题(共440题)1. 企业应建立和保存出厂食品的原始检验数据和检验报告记录,包括查验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执行标准、检验结论、检验人员、检验合格证号或检验报告编号、检验时间等记录内容 √ )2. 出厂检验项目与食品安全标准及有关规定的项目应保持一致 √ )3. 企业应具备必备的检验设备,计量器具应依法经检验合格或校准,相关辅助设备及化学试剂应完好齐备并在有效使用期内 √ )4. 食品生产许可发证检验抽样单及样品封条应有抽样人员和申请人签字,并加盖申请人印章 √ )5. 申请人署名、印章的名称应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预先核准或登记注册的一致(印章复印无效) √ )6. 食品生产经营者对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条规定进行的抽样检验结论有异议申请复检,复检结论表明食品合格的,复检费用由抽样检验的部门承担;复检结论表明食品不合格的,复检费用由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 √ )7.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规定:所有食品或者其包装上都应当附加标识 )8.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食品名称没有规定的,应当使用不会引起消费者误解和混淆的常用名称或者俗名。
√ )9.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本法制定 √ )10. 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规定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 )11.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 √ )12. 设立食品生产企业,应当预先核准企业名称,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取得食品生产许可后,办理工商登记 √ )13. 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 14. 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可以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 )15. 复检机构由复检申请人自行选择复检机构与初检机构不得为同一机构 √ )16. 企业不得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食品生产许可证书和编号 禁止伪造、变造食品生产许可证书、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和食品生产许可证标志 √ )17. 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连续停止生产加工获证产品1年以上的,重新生产加工时,可严格按照要求,自行组织生产 )18. 企业应当在食品生产许可的品种范围内从事食品生产活动,不得超出许可的品种范围生产食品。
√ )19. 国家已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企业加印(贴)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标志的食品,均可出厂销售 )20. 企业在出厂检验中应当按照生产批逐批进行出厂检验,一个生产批是指同一天生产的产品 ( )21. 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 √ )22. 对列入目录的产品生产企业必须取得生产许可证,方能生产、销售,经销企业可以销售未获得生产许可证的产品 )23. 国家已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企业加印(贴)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标志的食品,均可出厂销售 )24.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可使用召回的产品生产加工食品 )25. 分装企业可不具备出厂检验能力 )26. 企业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的申请材料应包含关键控制点的作业指导书及控制记录 )27. 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可以以适当的形式转让食品生产许可证证书、QS标志和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28. 企业使用QS标志时,可根据需要按式样比例放大或者缩小,但不得变形、变色 √ )29. 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食品,出厂前必须在其包装或者标识上加印(贴)QS标志。
√ )30. 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可以根据自己情况自行决定在其产品包装或者标识上加印(贴)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31. 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连续停止生产加工获证产品1年以上的,重新生产加工时,自行严格要求组织生产 )32. 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按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规定提交年度报告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5千元以下的罚款 √ )33. 企业在出厂检验中应当按照生产批逐批进行出厂检验,一个生产批是指同一天生产的产品 )34. 15、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在食品的最小销售包装上,标注《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和食品市场准入标志 √ )35. 在发证检验中,企业使用了某种食品添加剂而在食品标签上未注明的,检验机构一旦检出,则判为发证检验不合格 √ )36. 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发证检验由国家质检总局或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指定的检验机构实施 √ )37. 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可以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 )38. 对依法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生产者、经销者不得拒绝 √ )39. 复检机构出具的复检结论为最终检验结论。
√ )40. 复检机构由复检申请人自行选择复检机构与初检机构可以为同一机构 )41. 进口食品应当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海关凭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通关证明放行 √ )42. 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除食品安全标准外,还可以制定其他的食品强制性标准 )43. 国家对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实行许可制度 √ )44.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不得实施免检 √ )45. 设立食品生产企业,应当预先核准企业名称,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取得食品生产许可后,办理工商登记 √ )46. 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禁止生产、销售和进口 √ )47. 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 )48. 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产品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罚款;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9.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检验、检测设备必须经计量检定合格或者经校准满足使用要求,方可使用 )50. 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由英文字母Qs和12位阿拉伯数字组成 √ )51. 《食品安全法》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 )52. 《食品安全法》规定生产.经营的品中不的添加药品和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时的物质 )53. 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标准对所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或者销售 √ )54. 混装非食用产品易造成误食,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人身伤害的,应当在其标识上标注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 )55. 食品生产领域不再发放卫生许可证卫生部门颁发的原卫生许可证到期后自行失效对食品生产许可条件的审核,有关食品卫生条件和规范可不纳入食品生产许可条件 )56.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使用新品种的食品添加剂、新的原材料生产的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的新品种,应当在使用前索取市级以上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 )57. 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产品实施强制检验制度 √ )58.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生产加工的食品不在国内销售的,应申请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 )59. 食品标识不得与食品或者其包装分离 √ )60.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按照地域管辖原则,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审查 √ )61. 国家已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企业加印( 贴 )食品生产许可标志的食品,均可出厂销售。
)62. 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 √ )63. 行政机关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依据职权必须撤销该行政许可 )64. 对列入目录的产品生产企业必须取得生产许可证,方能生产、销售,经销企业可以销售未获得生产许可证的产品 )65. 食品标识应当直接标注在最小销售单元的食品或者其包装上 √ )66. 列人生产许可证目录产品的进出口管理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67. 企业对检验结果有异议提出复检的,原检验机构应当立即进行复检 )68. 核查组对通过必备条件审查的企业要求在现场抽取和封存样品,并告知企业送到核查组指定的检验机构检验 )69. 企业使用Qs标志时,可根据需要按式样比例放大或者缩小、变形或者变色 )70. 出口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生产加工的食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应当申请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 √ )71. 实施食品生产许可制度的食品,出厂前必须在其包装或者标识上加印(贴)QS标志 √ )72. 核查人员、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员刁难企业的,企业有权向国家质检总局和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投诉。
√ )73. 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可以根据自己情况自行决定在其产品包装或者标识上加印( 贴 )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74. 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连续停止生产加工获证产品1年以上的,重新生产加工时,可严格按照要求,自行组织生产 )75. 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按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规定提交年度报告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5千元以下的罚款 √ )76. 企业在出厂检验中应当按照生产批逐批进行出厂检验,一个生产批是指同一天生产的产品 )77.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可使用回收的产品生产加工食品 )78. 企业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的申请材料应包含关键控制点的作业指导书及控制记录 )79. 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可以以适当的形式转让食品生产许可证证书、QS标志和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80. 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可以从事与其检验的列入目录产品相关的生产、销售活动 )81. 食品生产许可申请的受理部门为省级或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受理部门的具体受理范围,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确定并予以公布 √ )82. 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产品经国家监督抽查或者省级监督抽查,涉及安全卫生等强制性标准规定的项目或者反映产品特征性能的项目连续3次不合格的,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
)83.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在生产加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当事人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84. 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员从事与其检验的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管理食品相关的生产销售活动,或者以其名义推荐或者监制、监销其检验的列人生产许可证管理食品的,处l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85. 在发证检验中,企业使用了某种食品添加剂而在食品标签上未注明的,检验机构一旦检出,则判为发证检验不合格 √ )86.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生产加工食品时应用质量好的原材料和食品添加剂 )87. 食品生产许可制度的发证检验由国家质检总局或省级质量技术监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