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2年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增值税处理.doc
2页2012年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增值税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 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 字体:【大】【中】【小】现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有关增值税问题公告如 下: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属于以下两种情形的,可 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同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一、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后销售该固定资产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应税行为,销售其按照 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本公告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并已经征税的事项,不再 调整;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按本公告规定执行特此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二○一二年一月六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2年第 1号公告)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 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 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9]9号)对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增值税处理 进行了界定,总的原则是:凡是抵扣过进项税额的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销售时按照 17%征 税;凡是没有抵扣过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则按照简易办法依 4%征收率减半征收。
具体 规定如下: (一)两类按简易办法依 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的情形 国家税务总局 2012年第 1号公告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属 于以下两种情形的,可按简易办法依 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同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 用发票:一是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 该固定资产二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应税行为,销售其按照 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二)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增值税处理 1、根据财税【2008】170号文件的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 2009年 1月 1日 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而且已经进行了抵扣进项税额的,则按照适用税率(或者 17%)征收增值税; 2008年 12月 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 2008年 12月 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 4%征收率减半 征收增值税; 例如:2009年 1月某企业购进应征消费税的小汽车自用,1年后该企业将小汽车销售,如 果按照 170号文件规定,由于该小汽车是 2009年 1月 1日以后购进的,应该按照 17%税 率征收增值税,而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 10条,购进应征消费税的小汽车不允许抵扣 进项税额,如果一般纳税人销售该汽车,则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2012年第 1号公告的规定, 对该项业务按照简易办法依 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同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2009年 1月 1日以后购入的固定资产,如果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 抵扣的固定资产,则销售时按照 4%减半征收 例如,A 公司 2010年 4月购入一台跑步机用于健身房,2011年 4月将其销售,由于购进 跑步机是用于非应增值税项目,因此在购入时该企业未抵扣进项税额,2011年 4月销售时, 应该按照 4%减半征收 3、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 时,则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2012年第 1号公告的规定,应该按照 4%减半征收 4、简易征收的企业,销售其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该按照 4%减半征收增值税 5、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无论是否超原值,均要征收增值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