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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不应为”律之渊源考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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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传统“不应为”律之渊源考释摘要:传统“不应为”律经唐承袭至清,以惩治“理”所“不应 为”之行为清代律学家引《尚书大传》文认为周时“非事而事之” 为汉“所不当得为”,而唐“不应得为”律之“不应”犹汉之“不 当”不应为”律是否源于周、汉之律,三者之间关系又为何?本 文将予以析之关键词:非事而事之;不当得为;不应得为《大清律例 杂犯》“不应为”条规定:“凡不应得为而为之者, 笞四十;事理重者,杖八十律无罪名,所犯事有轻重,各量情而 坐之即“律无罪名”时,以所犯事理轻重为标准,“量情而坐” 故“不应为”律因其特殊的构成模式与定罪方式而被学者称为“概 括性禁律”之一[1]现存传世律典中,其始见于唐律《杂律》篇中, 称为“不应得为”,宋律承袭之,至明清则改为“不应为”条而究 其起源是始于唐代或是自古而传袭,值得探讨一、“不应为”律源起问题的梳理 从留世之文献中寻找,对不应得为律源起有记述的皆为清代的学 者,如薛允升在《唐明律合编》中,沈家本于《历代刑法考》中都提 到唐“不应得为”律来源薛允升对“不应为”律的注解中提到:不应得为,即汉书昌邑王传之所不当得为也又萧望之传张敞云:“首匿见知纵所不当得为之属,议者言其法可蠲除。

      [2]可见,唐律中的“不应得为”来源于汉代的“不当得为”而相 较于薛氏,沈家本在其书中的考证更为详细:唐律不应得为在杂律,今列此不应犹不当也,唐律承于汉,辑证云诵不祥之辞,当即非所宜言,然则此律之由来久矣[3]并引用了《汉书》中记述的“不当得为”的三个例证与《尚书大传》中汉人郑玄的注释进行对照,确认“不当得为”为汉律原文:《尚书大传》:非事而事之,出入不以道义,而诵不祥之辞者, 其刑墨,郑注非事而事之,今所不当得为也按所不当得为五字观望 之,传与大传郑注相合,此汉律原文也[4]而对于汉律“不当得为”的由来,沈家本认为源于周刑之“非事而事之”[5],程树德在其《九朝律考》中亦做了相同的引述:按《御览》六百四十八引《尚书大传》非事之事人不以道义,诵 不祥之辞者,其刑墨,注:非事而事之,今所不当得为也是此律其 源甚古,唐律不应得为,在杂律一按照各位先贤的论著,关于“不应得为”律的由来,可得出以下 一线索图:周刑“非事而事之”――汉律“不当得为”――唐律“不应得 为”且其所溯源的依据分别为《尚书大传》、《太平预览》、《汉书》三 本,此三本书中的具体内容为何?各位清代之学者又为何会得出相关 结论,现予以一一进行梳理。

      二、“不应为”律渊源时间的考证(一)《尚书大传》中的记述 《尚书大传》中曰:“非事而事之,出入不以道义,而诵不详之辞者,其刑墨……(非 事而事之,今所不当为也)”[6]从《尚书大传》的记述所见,“非事而事之”为周代罪名,其刑 罚为“墨刑”除此之外,注者还认为,“非事而事之”与“今”之 “所不当为”罪名相同[7]《大传》注者为汉代郑玄,故其“今” 字即指汉代,由此而推导出汉代“不当为”的罪名来源于周朝“非事 而事之”之罪这也就是为何清代及近代各位学者由汉推导至周的依 据为进一步证明“不当为”为汉代罪名,沈家本还引入《汉书》中 三个事例(见下文),三例中对于该罪名皆称为“所不当得为”,与 《尚书大传》中所称相同,故沈氏基本确定两者所指代的为同一罪名, “不当为”为汉代罪名二)《太平御览》中的记述《太平御览》“不当得为”的记述索引可见于多书中,如皮锡瑞 的《尚书大传疏证》中所述,“非事而事之,注:令(原作今误令改) 所不当为也(以上著见《御览》刑法部十四)[8]再查《太平御览》 刑法部十四,可得:《尚书大传》曰:非事之事,入不以道义而讼不详之辞者,其刑 墨注曰:非事而事之,今所不当得为也)可见,《太平御览》中所引《尚书大传》的内容,仍是对墨刑的 单独解读以及原文的挑选引用,从中仍仅可知“非事之事”其刑为墨 即汉代的“不当得为”罪。

      除此并无多余信息,对于唐代的“不应得 为”是否来源于汉代的不当得为,再所未提因此,从以上两种文献所得的信息为:“非事而事之”为汉代的 一种罪名,行为包括“出入不以道义,而诵不详之辞者”,其刑为墨 且“非事而事之”之罪就是汉代的“不当为”罪因此清代学者所述 汉代“不当得为”罪来源于周朝“非事而事之”罪则确定无疑而关 于唐律“不应得为”来源于汉代“不当为”的内容,则在以上两种文 献中皆未见到,而仅见于沈家本与程树德两位学者的论述中沈家本 认为:唐律“不应得为”中的“不应犹不当也”,因此“《唐律》承 于汉”,并将“不当得为”依照《唐律》的编撰方法归于其书“汉律 摭遗”篇的“杂律”之中且沈氏在书中引述了在清代汉律研究占有 重要地位的著作一一《汉律辑证》中的观点,即汉代“不当得为”中 的“诵不详之辞”就是“非所宜言”之罪查《汉律辑证》曰:“愚按:诵不详之辞当即非所宜言,然则此 律之由来久矣,唐律不应得樵谠勇梢灰弧![9]可见“不当得为”为 “非所宜言”及唐律“不应得为”皆为著者自己的推断,而非有确实 证据至于沈氏是否受到《汉律辑证》影响而认为不应得为来源于“不 当得为”则不得而知另程树德在《九朝律考》中的表达方式与《汉律辑证》相同,在 引《太平御览》后,即述“唐律不应得为在杂律一”,而唐律不应得 为与汉不当得为的关系,并未列出确实证据予以证明。

      综上所述,汉律之“不当得为”与周朝“非事而事之”之罪内涵 相当,已确定无疑而唐律之“不应得为”是否意涵与“不当得为” 相当,仅为清代学者的推测,并无前朝著述予以相印证另,依据文 献所分析,三者间仅为意涵相同或相似,而周与汉,汉与唐中间已隔 几朝,其是否有直接承袭关系,却需进一步考证三、“不应为”律渊源内容之释义为何郑玄认为周之“非事而事之”即为汉之“不当得为”,而清 代学者为何又认为汉代的“不当得为”就是唐律及之后传统律典中 “不应为”律的渊源其相似之处为何,需对“非事而事之”及“不 当得为”进行具体的分析尚可得知一)周刑之“非事而事之”《尚书大传》“吕刑”篇曰:决关梁,逾城郭,而略盗者,其刑膑男女不以义(一作礼)交 者,其刑宫触易(一作逆)君命,革舆服制度,奸轨盗攘伤人者, 其刑劓非事而事之,出入不以道义,而诵不详(一作祥)之辞者, 其刑墨降畔阍簦劫夺攘矫虔者,其刑死(此二千五百,罪之目也, 其刑书则亡)又云:夏刑,大辟二百,膑辟三百,宫辟五百,劓墨各千(周礼疏)郑玄曰:周改膑作刖刖,断足也宫,丈夫割其势,女子疗潢, 闭于宫中非事而事之,今所不当为也[10]各种不端之行为分别通过“膑”刑、“宫”刑、“劓”刑、“墨” 刑、“死”刑予以惩处。

      如犯“非事而事之”则处以墨刑,而所谓“非 事而事之”,在文中所举为两例:一为“出入不以道义”,《尚书大 传补注》曰:“补曰:‘此谓臣出奔人国者'”[11],即臣子叛国之 罪;一为“诵不详之辞”,《汉书》中亦有“诵不详之辞”的记载, 且行为惩罚止于官吏[12],参见前一行为的主体,此处“非事而事 之”,或是是指官吏做了不应该做的事情这种用法在《孟子》中亦 可见到:天子适诸侯曰巡狩,巡狩者巡所守也;诸侯朝于天子曰述职,述 职者述所职也无非事者春省耕而补不足,秋省敛而助不给即天子与诸侯各有其权利与义务,天子至诸侯的领地称为巡狩, 为查看诸侯所守卫的地方诸侯朝拜天子称为述职,为向天子讲述他 所做的工作无非事者”即指没有做不该做的事情,且主体为诸侯 与天子上述两文中“非事”的用法,皆指不应该做的事情因此,“非 事而事之”即指不应该去做的事情却去做了,且主体集中于官吏及以 上二)汉律之“不当得为” 依沈氏所述《汉书》,得三段相关的文字:《汉书 萧望之传》曰: 又诸盗及杀人犯不道者,百姓所疾苦也,皆不得赎;首匿、见知 纵,所不当得为之属,议者或颇言其法蠲除,今因此令赎,其便明甚, 何化之所乱?[14]本段意为:强盗以及杀人犯等不遵循正道之人,为百姓所痛恨的 弊病,都不可判以赎刑;隐匿罪犯、见知故纵罪犯为法令中“不当为” 罪,有人认为这些法律的处罚过重,应当废除。

      所以下令此等“不当 为”罪可用赎刑,这显然是为犯罪提供便利,如何能教化人民不为乱 呢?《汉书 五子传》曰:昌邑哀王歌舞者张修等十人,无子,又非姬,但良人,o官名,王薨当罢归太傅豹等擅留,以为哀王园中人,所不当得为,请罢归 [15]本段意为:昌邑哀王有张修等歌舞者十名,其并未为哀王产下子嗣,又非姬妾,但是良人,也没有官名,哀王去世后应当被罢免归家 但太傅豹等人却擅自将张修等留下,作为哀王园中人,是不恰当的行 为,请求仍将张修等罢免归家再观之于唐律,唐律之“不应得为”已有了确定的标准即为“理” 所“不应为”,以及两等处刑可见,与汉之“不当得为”在广义 上――做了不应做的事情――相同总之,周“非事而事之”,汉“不当得为”与传统唐“不应得为” 在行为广义理解中相同,故被引为传统“不应为”的渊源然而,文 献记载唐承隋制,仿《开皇律》定唐律,但唐律中“不应得为”是研 习《开皇律》而来还是唐代之首创,又或是唐代跨越式的仿制于汉代 “不当为”罪?即三者间是否具有如唐、宋、明、清“不应为”律之 承袭关系,则因资料匮乏,暂无法解答,而待今后进一步探究参考文献:[1]薛允升:《唐明律合编》,北京:中国书店出版社,2010年版, 第731页。

      [2]沈家本:《历代刑法考》,北京:商务印书馆,2011年[3]沈家本:《历代刑法考》,北京:商务印书馆,2011年[4]对于律文的引述,沈先生更同意太平御览中的引文[5]伏生著,郑玄注:《尚书大传》,嘉庆庚申爱日草庐藏本,卷 二,16页[6]通说认为《尚书大传》为伏生所著,郑玄所注[7](清)皮锡瑞:《尚书大传疏证》,光绪丙申年师伏堂版,卷 六,16 页清代乾嘉汉学的兴起开启了儒学经典研究的热潮,本书 即为其中之一[8](清)杜贵墀:《汉律辑证》,“律四”,光绪乙亥年湘水校 经堂版,第5页[9] (清)孙之J辑:《尚书大传》卷三,四库全书文渊阁版.[10] (清)王]运:《尚书大传补注》,卷五,清光绪刻民国汇印 王湘琪先生全集本[11] 《汉书・律历志上》的下列记载:元凤三年,太史令张寿王 上书欲改历,六年“诏劾寿王吏八百石,古之大夫,服儒衣,诵不详 之辞,作n言欲乱制度,不道[12] 根据现存文献看来,周时“非事而事之”或为规制特殊主体[13] 《汉书・萧望之传》卷七十八[14] 《汉书 五子传》卷六十三作者简介:陆娓,女,南京师范大学泰州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为中国传统法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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