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探讨林权改革视域下的国有森林资源管理问题.doc
6页探讨林权改革视域下的国有森林资源管理问题【摘要】:国家的经济发展以及生态健全与国有森林资源有着直接的关系,在林权进行改革的环境下,森林资源的管理也会出现一些问题本文主要分析我国目前森林资源管理的一些问题,通过研究和分析,对我国林权改革后森林资源管理的问题提出有效的对策,促进问题解决的同时提高国有资源森林管理的水平和质量,推进我国可持续化发展水平不断提高 【关键词】:林权改革;国有森林资源;管理;??题;对策 前言:国有森林资源对于整个国家的经济发展等都有非常重要的作用,为了实现我国综合国力和经济发展水平不断提高,在林权改革环境下,对国有森林资源管理问题进行探讨分析势在必行 1.林权改革环境下我国国有森林资源管理中出现的主要问题 1.1 组织形式不够集中 在经过林权制度改革后,国有森林资源的中出现了林场职工这一产权所有者以此为转折点,新型的国有森林资源组织形式以民营方式快速形成并发展但是在森林资源管理中最重要的组织形式依然是国有林[1]然而,由于民间经营森林资源这样的形式产生,让森林资源出现多种经营管理的模式,新的经营管理模式让国有森林资源管理组织的形式出现了很大程度的分散化,严重影响森林资源管理的水平和效率。
在实现林权改革后,在充分坚持所有制的情况下,实现了国有森林资源民营方式承包经营的制度,在充分遵循经营权和使用权分离的原则下,通过承包管理的模式,确定国家与民营方式之间的权利、利益以及责任这三者的联系,有效实现国有森林资源自主经营、盈亏自负等承包产权制度的经营形式理论上,民营方式承包制是林权改革环境下产生的具有创新思想的组织模式,但是在实际的工作进程中,给管理产生了更加具有难度的新问题,基于此,林权改革后,国有森林资源管理为了突破当前的困境,必须积极进行探索,思考应如何针对多种形式的管理组织进行统一协调管理 1.2 森林资源管理复杂 在林权改革之前,我国国有森林资源管理模式相对简单,其主要原因是由于森林资源非常集中,基本由林业部门进行统一化管理,森林资源管理是一个非常完善的整体从森林资源进行栽培到最后使用,这一系列的工作都是由林业部门统一完成[2]在进行改革之后,林场职工成为森林资源的产权所有者,森林资源经营管理的方式也出现了变化,从栽培到销售由于产权经营主体的意见多样化,导致森林资源管理工作出现了非常复杂的变化 森林资源管理复杂化主要体现在开展林权制度改革之前,国有森林资源管理工作主要的管理部门以及相关工作开展实施的部门管理,林业部门掌握着国有森林资源管理的实际状况,管理工作开展的非常简单和顺利。
然而林权改革之后,以林场职工为主体的民营方式承包责任制有效开展,国有森林资源管理的水平和效率出现了明显的下滑同时,由于具体实施环节中,各类问题频发,为了降低森林资源管理中问题发生的可能性,保证最后的指导方案具备科学性,森林资源管理必须着重考虑被民营方式承包的林地管控,间接导致森林资源统一化管理受到了一定的阻碍 1.3 产权不一使得主体呈现多样化发展趋势 在林权改革制度充分应用到实践工作后,国有森林资源的产权主体不再被各级政府和林业部门统一管制,在不断创新的过程中,产权中出现了新的主体,这一主体的出现代表着产权制度的改革与创新在改革的影响下,林场职工拥有了经营权和使用权同时也直接导致国有森林资源管理出现了新的问题产权不一使得主体呈现多样化发展让管理显得力不从心,管理工作的进程推进程度和效率不但没有明显的提高,反而工作的难度和复杂性也凸现出来在进行管理的过程中,需要对不同的主体进行多层次、多方向的考虑,进而延缓了管理措施落实的进度[3]林权改革制度有效实现之后,对国有森林资源管理提出了新的机遇和挑战,推进国有森林资源管理制度以及管理的方法,在新形势的改革和创新,促进了管理效率和水平的提高,实现了对森林资源进行有效管理,进而促进森林资源管理制度不断完善以及管理模式有效创新,为林业资源的可持续化发展做出重要贡献,进一步推进我国林业经济实现健康、高速发展。
2.林权改革视域下我国国有森林资源管理的有效对策 2.1 对林业采伐实行限额管理 在实现林权改革后,为了有效提高管理的水平和效率,必须对林场职工这一产权主体进行有效分析,在林场职工对森林资源进行民营方式承包之后,必须对采伐的最大限额进行严格规定,保证国有森林资源占有率不会减少但是这项制度会由于危害到切身的利益,导致人们的不满情绪会非常激烈所以,要对林木采伐限额管理制度进一步进行完善,根据林区的实际情况进行制度的创新和发展[4]在完善采伐限额管理中,当地林业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限制采伐的标准为了缓解不满的情绪,可以制定采伐审批标准在树木能够进行采伐后,人们把申请采伐要求上交相关部门,在得到有效的批准之后再进行砍伐,这样人们的不满情绪会得到有效的缓解,限制砍伐数量的制度才能够逐步的被落实到位,否则太过于激进的改革容易引起非常大的不利影响在关系到切身利益的制度改革中,应循序渐进,在保证不会出现严重问题的情况下进行制度的改革和创新有效实现森林资源限制采伐标准,能够进一步促进森林资源管理水平不断提高,保证林业经济实现可持续化发展 2.2 进一步完善和落实森林管理参与式的制度 在林权制度改革后,国有森林资源管理出现了复杂化。
为了降低复杂化的管理,必须重视对参与式管理制度的改革和完善森林资源管理制度中主要的参与者是政府各级部门和非政府组织采取自主的方式通过自身意愿和积极性投身于森林资源经营、保护以及管理中在这里的非政府组织主要有群众以及当地林业部门工作人员[5]这样的参与式管理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首先,森林资源参与式管理在管理的过程中,必须积极主动的投身到森林资源管理的环节中,并且能够享受到参与管理之后森林资源产生的经济效益,这样能够促进人们积极对森林进行管理和保护,有利于森林资源的再生长,促进可持续化发展;其次,重点强调参与者的自身意志,政府规定或者相关部门严格要求下的参与不能被定义为主动化参与在此过程中,国家政府的作用不是管制和规定,政府主要起到引导的作用;最后,产权所有者不再限于个人,是普遍存在的形式,其中包括森林资源管理人员,林场职工也是参与式管理中的一份子,甚至是森林资源保护组织或者某个个人团体都能够成为森林资源参与式管理中的人员,有效降低森林资源管理工作的复杂程度,最大化提高自主管理的效率和水平,实现森林资源管理模式和管理体制的创新和发展,促进森林资源可持续化发展水平不断提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