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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考前时间数字记忆口诀.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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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 年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时间数字考点一、小时1.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前款规定采取停止供电措施,除有危及生产安全的紧急情形外,应当提前 24 小时通知生产经营单位2.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 应当于 1 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3.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 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 2 小时4.特种设备特别重大事故: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 100 人以上并且时间在 48 小时以上的特种设备重大事故: 600 兆瓦以上锅炉因安全故障中断运行 240 小时以上的特种设备较大事故: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 12 小时以上的特种设备一般事故:电梯轿厢滞留人员 2 小时以上的、客运索道高空滞留人员 3.5 小时以上12 小时以下的、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 1 小时以上 12 小时以下的5.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 1 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 1 名婴儿每天增加 1 小时哺乳时间。

      二、日1.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 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2.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逃匿的处 15 日以下的拘留3.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60 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特殊情况下, 经负责事故调 查的人民政府批准, 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 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 60 日 4.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5.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 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6.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五日(工作日)内提出7.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8.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 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二日内,交至行政机关;在水上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抵岸之日起二日内交至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应当在二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9.行政处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 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10.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11.解除合同: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

      12.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 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3.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 1 个月不满 1 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 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 2 倍的工资14.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的, 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 2 倍的工资15.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预评价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 作出审核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16.职业病诊断、鉴定机构需要了解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时,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十日内组织现场调查17.诊断、鉴定机构应当提请卫生行政部门进行调查,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对存在异议的资料或者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作出判定18.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对存在异议的资料或者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作出判定19.职业病诊断、鉴定过程中,申请仲裁的, 接到申请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 并在三十日内作出裁决,用人单位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职业病诊断、鉴定程序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完成审查和发证工作的时限是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45 日之内。

      21.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查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 应当自收到申请审查的设计资料之日起 30 日内审查完毕,22.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和条件进行验收, 应当自收到申请验收文件之日起 30 日内验收完毕23.重大事故、较大事故、 一般事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 15日内作出批复24.接到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关于关闭煤矿的建议后, 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 7 日内作出关闭或者不予关闭的决定25.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 15 日内,将保证安全施 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26.拆除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 15 日前,向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27.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论证,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45 日内作出审查决定28.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 施工单位应当在开工的 7 日前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29.申请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审查,自收到证明材料之日起 45 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30.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自收到证明材料之日起 30 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31.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申办, 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办条件规定的材料之日起 3 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32.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销售企业、购买单位应当在销售、购买后 5 日内, 将所 销售、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以及流向信息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33.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申办, 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前款规定的材料之日起 7 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34.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自收到材料之 日起 20 日内提出安全审查初步意见,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45 日内进行安全审查35 申请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 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 出申请, 受理申请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30 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和经营场所进行审查36.申请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 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 申请,受理申请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20 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和经营场所进行审查。

      37.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申报, 受理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申请的公安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3 日内对托运人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托运人将烟花爆竹运达目的地后,收货人应当在 3 日内将《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38.焰火晚会等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许可申请,受理申请的公安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2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39.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申请,国务院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45 日 内进行审查,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持《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并在办理工商登记后 3 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40.民用爆炸物品的销售许可申请,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 30 日内进行审查41.民用爆炸物品的购买许可申请, 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 5 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42.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企业,应当自民用爆炸物品买卖成交之日起 3 日内,将销售的品种、 数量和购买单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和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43.购买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应当自民用爆炸物品买卖成交之日起 3 日内,将购买的品种、数量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44.民用爆炸物品的运输许可申请, 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3 日内对提交 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民用爆炸物品运达目的地,收货单位应当进行验收后在《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上签注,并在 3 日内将《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45.爆破作业的安全许可,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20 日内进行审查, 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在办理工商登记后 3 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46.技术资料移交归档,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应当在验收后 30 日内将有关技术资料移交使用单位47.特种设备在投人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 30 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48.电梯应当至少每 15 日进行一次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49.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处理违反本条例规定, 被依法撤销许可的, 自撤销许可之日起 3 年内,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受理其新的许可申请50.特种设备办理行政审批是,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30 日内,作出许可、核准或者不予许可、核准的决定。

      51.事故续报、补报,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30 日内(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 7日内)52.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 所在单位应当自事 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 30 日内, 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53.用人单位未按上述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 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 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 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 1 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54.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 60 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55.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 60 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 30 日56.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 可以 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 15 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57.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 1 年后, 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58.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收到申请后,应当在 60 日内组织考试59.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 考试不及格的, 允许补考 1 次经补考仍不及格的, 重新参加相应的安全技术培训60.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承担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的单位,应当在考试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内公布考试成绩61.申请办理特种作业操作证, 收到申请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特种作 业人员所提交申请材料的审查,申请材料不齐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 5 个工作 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 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已经受理的申请,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 20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62.特种作业操作证需要复审的,应当在期满前 60 日内,由申请人或者申请人的用人单位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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