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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法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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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解读洋县贯溪中心小学《教师法》共九章四十三条,重点对教师的权利和义务、教师的 资格和任用、教师的培养和培训、教师的待遇、教师的考核与奖励等 方面作出了规定本节对其主要内容进行解读一、适用范围《教师法》总则第 2 条规定适用范围:“本法适用于在各级各类 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这里所指的 “各级各类学校”是指实施学前教育、普通初中教育、普通高中教育、 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以及特殊教育、成人教育的学校这里所指 的“其他教育机构”是特指与中小学的教育、教学工作紧密联系的少 年宫、地方中小学教研室、电化教育馆等教育机构这里所指的“教 师”是指在学校中传递人类文化科学知识和技能、进行思想品德教育, 把受教育者培养成社会主义社会需要的专业人员《教师法》关于适用范围的规定,是教师的形式特征,也是法律 意义上教师概念的外延《教师法》的适用范围仅限于各级各类学校 和其他教育机构中的教师是由教师职业的特殊性、直接肩负着培养 社会接班人的职责、履行的是特殊的具有公职性质的教学职责决定 的适用范围限于教师,便于在权利、义务、资格、任用、培养、培 训、考核等方面对教师作出统一的规定,有利于加强教师队伍的建设。

      二、教师的权利与义务教师的权利与义务是基于教师的特定的职业性质而产生和存在 的因此,它具有在教育活动中产生并由教育法律规范所规定的特征 教师的权利义务是统一的《教师法》在第二章中明确规定了教师的 权利和义务一)教师的权利教师的权利是指教师依照《教师法》的规定所享有有权利,表现 为教师可以自主作出一定的行为,或要求他人作出相应的行为,在必 要的时候可请求国家以强制力保障其权利的实现《教师法》第 7 条 对我国教师的权利作出规定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教育教学权教师有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的教育教学 权,这是教师为履行教育教学职责必须具备的基本权利它主要指教 师可以依据其所在学校的培养目标组织课堂教学;按照课程计划、课 程标准的要求确定其教学内容和进度,并不断完善教学内容;针对不 同的教育教学对象,在教育教学的形式、方法、具体内容等方面进行 改革,实验和完善非依法律规定,任何组织或个人均不得剥夺在聘 教师的这项法定权利但合法的解聘或待聘,不属于侵犯教师这一权 利的行为2、科学研究权教师有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 活动中发表意见的科学研究权,这是教师作为专业技术人员所享有的 一项基本权利。

      教师在完成现定的教育教学任务的前提下,有权进行 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撰写成学术论文或者著书立说,依 法成立或参加学术团体,发表自己的观点,开展学术争鸣等科研权3、指导评价权教师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的指 导评价权,这是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居于主导地位的基本权利教 师有权依据学生的身心发展状况和特点因材施教,针对学生的特长、 就业、升学等方面的发展给予指导;教师有权对学生的思想政治、品 德、学习、劳动等方面给予客观、公正和恰如其分的评价;教师有权 运用正确的指导思想、科学的方式、方法,促使学生的个性和能力得 到充分的发展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行非法干预教师这项权利的行 使4、获取报酬权教师有权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 假期的带薪休假,这是教师的基本物质保障权利,是宪法赋予公民的 劳动的权利和劳动者有休息权利的具体化它主要包括教师有权要求 所在学校及其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法律及教师聘用合同的规定,按时足 额地支付工资报酬;教师有权享受国家规定的医疗、住房、退休等各 种福利待遇和优惠,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等权利5、民主管理权教师有权向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 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 理的权利。

      这是教师参与教育民主管理的权利,是宪法赋予公民的民 主权利在教育领域的具体适用保证教师此项权利的行使,能够调动 教师对教育教学工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加强对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 的监督它主要包括教师享有对学校及其他教育行政部门工作的批评 权和建议权;教师有权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等组织形式及其他 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讨论学校发展与改革等方面的重大 问题;教师有权引导学生,培养学生的民主与法制意识,促进我国社 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教师有权参与教育的民主管理6、进修培训权教师有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的权利这是教师享有的接 受继续教育,不断获得充实和发展的基本权利它主要包括教师有权 参与进修和接受其他多种形式的培训,不断更新知识,调整知识结构, 提高自己的思想品德和业务素质,保障教育教学质量;教育行政部门 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辟多种渠道,保证教师 进修培训权的顺畅行使;教师有权参加达到法定学历标准和达到高一 级学历的进修或以拓宽知识为主的继续教育培训等学校和教育行政 部门应当作出规划,采取各种方式,开辟多种渠道,为教师参加进修 和培训创造条件,提供机会,切实保障教师权利的实现。

      二)教师的义务教师的义务是指教师依照《教师法》的规定所承担的必须履 行的责任,表现为教师必须作出一定的行为或不得不作出一定的行 为《教师法》第 8 条对教师的义务作出了规定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 方面:1、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的义务教师必须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宪法和法律是 国家、社会组织和公民活动的基本行为准则教师要教书育人、为人 师表,更应当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自觉培养学生的民主意识和法 制观念,使其成为遵纪守法的公民作为人类灵魂的工程师,应当遵 守职业道德,以自己高尚的品质和行为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对学生思想 品质、道德、法律意识的形成发挥积极的影响这不仅是教师自身的 行为规范,也是法律要求教师应尽的基本义务2、完成教育教学工作的义务教学工作是教师的本职工作所以,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必 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遵守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其 他教育机构制定的教育教学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和依据有关法律法 规制定的具体的教学工作计划,履行聘任合同中约定的教育教学工作 职责,完成职责范围内的教育教学任务,保证教育教学质量3、进行思想品德教育的义务教师的工作是教书育人的工作,通过教书,达到育人的目的。

      所 以,教师在教育活动中有义务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 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 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教师应自觉地结合自 己教育教学的业务特点,将德育工作落实于教育教学工作的全过程 中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不仅是政治思想品德课教师的职责, 也是每一位教师的基本义务4、关心爱护学生,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的义务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应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的人格, 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热爱学生是教师的天 职和美德,教师应当一视同仁地对待所有的学生,尤其是尊重每一个 学生的人格尊严,帮助其形成健康完善的人格,为其全面发展奠定良 好的基础特别是对于有缺点、错误的学生,更要满腔热情地帮助他 们要树立尊重学生人格尊严的法制观念,不歧视学生,更不允许侮 辱、体罚学生对于极个别屡教不改、错误性质严重、需要给予纪律 处分的学生也只能以理服人,不能压服教师违反本法规定,侮辱、 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5、保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健康成长的义务教师有义务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 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保护学生的合法权 益和身心健康成长,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作为教师,自然更负有保 护学生合法权益和身心健康成长的义务教师应当在学校工作和与教 育教学工作相关的活动中,对侵犯其所负责教育管理的学生的合法权 益的违法行为予以制止,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也应当对社 会上出现的有害于学生身心健康成长的不良现象进行批评和抵制,这 既是全社会的责任,也是教师义不容辞的义务6、不断提高思想觉悟和教育教学水平的义务教师应不断提高自己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水平教育教学工 作是一项专业性较强的工作,担负着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随着社会 的进步,科技的发展,知识的更新速度不断加快据美国技术预测专 家詹姆斯•马丁预测,人类知识在19世纪是每五十年增长一倍,20 世纪上半叶是每五年增长一倍,而目前已达到了每两年增长一倍所 以作为一名教师,要想胜任工作,跟上时代的发展步伐,就需要不断 学习,加强自身的思想道德修养,提高业务水平三、教师的资格和任用教师的资格和任用制度是教师管理制度的重要内容《教师法》 在第三章对教师的资格条件、认定办法、过渡办法、职务制度、聘任 制度等几个方面作了规定,构成了符合教育规律、符合教师劳动特点、 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教师资格制度和任用制度。

      一)教师资格制度教师资格制度是国家对教师实行的一种特定的职业资格认定制 度,是公民获得教师工作应具备的特定条件和身份《教育法》、《教 师法》都规定了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1995年12月12日国务院 发布的《教师资格条例》、2000 年 9 月 23 日教育部发布的《教师资 格条例》实施办法,规定了教师资格的基本条件,教师资格分类与适 用,教师资格考试、认定、罚则等只有具备教师资格的人才能担任 教师,否则不允许从事教师职业教师资格一经取得,即在全国范围 内普遍有效,不受时间、地点的限制,非依法律规定不得丧失这对 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使我国教师资格与国际惯 例接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1 、教师资格的构成要件《教师法》第10条第二款规定:“中国公民凡遵守宪法和法律, 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国家 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有教育教学能力,经认定合格的,可以取得教师 资格教师资格构成要件包括国籍、品德、业务、学历和认定五个 方面,缺一不可1) 国籍取得教师资格者,必须是中国公民,是成为教师的先 决条件2) 品德取得教师资格者必须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水平和道德 修养,是成为教师的一个重要条件。

      3) 学历学历是一个人受教育的经历,一般表明其具有的文化 程度教师是种专业化的职业,需要从业者具备专门的业务知识和技 能才能完成教育教学任务因此,对取得各级教师专业技术职务有基 本的学历要求《教师法》第 10条对取得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相应的 学历进行了具体规定4) 业务教育教学能力是完成教育教学任务所必备的条件,也 是取得教师资格的重要的条件之一只有具有一定的教育教学能力, 才能完成教育教学任务,胜任教师工作所以,在《教师资格条例的 实施办法》中对教师的教育教学能力作了具体规定5) 认定教师资格必须经过法律授权的行政机关或其委托的其 他机构通过合法的程序认定2、教师资格的认定程序具备教师资格的取得要件,并不意味着一定能取得教师资格,必 须经过法定机构的认定,才具备教师资格根据《教师法》和《教师 资格条例》的有关规定,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中等 专业学校、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的认定分别由不同等级的法定机构来认 定例如,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 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高级 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 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民办 学校教师资格按照审批权限由相应的审批部门认定对已具备教师资 格条件的公民要求有关部门认定其教师资格的,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所 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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