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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南沙区关于规范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有关工作的指导.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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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档编号:280214068
  • 上传时间:2022-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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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广州市南沙区关于规范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 试有关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征求意见稿)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 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重要指示批 示精神,广州市南沙区加快创建智能网联汽车与智慧交通应用 示范区,积极支持和鼓励推动自主式智能驾驶和网联式协同驾 驶技术研发及应用,为规范智能网联汽车开展道路测试工作, 提出以下指导意见:—\基本原则创新驱动,先行先试依托自贸试验区创新体制,加快创 建智能网联汽车与智慧交通应用示范区,鼓励和支持国内外企 业、科研机构和技术团队落户南沙,引导智能驾驶相关技术研 发及创新,将南沙区打造成为智能网联汽车先行区有序推进,强化安全积极推进相关标准规范制定工作, 完善南沙区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规范流程,建立健全的管理 及监督机制,确保道路公共安全,有序推动南沙区智能网联汽 车道路测试工作统筹引导,加强协同充分发挥政府的统筹引导作用,优 化南沙区内智能网联汽车行业发展环境,鼓励企业技术创新发 展,提升道路交通智能化水平、推动交通运输行业转型升级,形成企业主体、政府监管的协同机制二、职责分工(一) 由南沙区创建智能网联汽车与智慧交通应用示范区 项目推进工作组(以下简称“推进工作组”)负责南沙区智能 网联汽车道路测试推进工作。

      推进工作组组成部门按照职责分 工,审核测试主体提出的道路测试申请,组织专家委员会召开 专家组评审会议,组织开展测试车辆和道路等相关评估工作, 协调本意见实施过程的有关事项1、 区工业和科技信息局负责:(1)牵头审核测试主体提 出的道路测试申请;(2)牵头成立南沙区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 试评审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3)制定智 能驾驶车辆测试能力相关评估内容与办法;(4)制定智能网联 汽车封闭测试场地技术要求;(5)制定申请智能网联汽车道路 测试相关承诺制度2、 区建设和交通局负责:(1)为测试道路配套相应标志 标线及其他必要设施;(2)指导智能网联汽车封闭测试区工程 项目建设3、 区公安分局负责:(1)对测试驾驶人资格进行审核;(2)协助办理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车辆临时行驶车号牌二) 专家委员会在推进工作组组织召开的专家组评审会 议上,对测试主体提出的道路测试申请进行论证,形成专家组 意见三)国家级汽车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可作为第三方机构(以下简称“测试管理单位”),负责受理测试主体提出的测试 申请,并负责相应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的过程监管、结果评 估等工作三、测试申请(一)申请要求1、测试主体是指需在南沙开放测试道路上进行机动车智 能驾驶相关科研、定型试验的单位,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 在广州市南沙区登记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2) 具备从事汽车及零部件技术研发、生产制造或者车 联网、智能网联汽车相关业务;(3) 需为申请道路测试的车辆购买每车不低于500万元 的交通事故责任保险或者提供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的智能 驾驶道路测试事故赔偿保函,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4) 应按申请材料清单(参考附件1)要求提供申请材 料,并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5) 法律、法规和上级规定的其他条件。

      2、测试车辆、测试驾驶人应达到测试基本要求(参考附件2和附件3)(二)办理流程(参考附件4〉1、 测试主体向测试管理单位提交申请材料2、 测试管理单位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 完成材料初审,形成初审报告并提交推进工作组3、 推进工作组收到初审报告后1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委 员会召开评审会议进行论证,并依据专家组意见进行审核,出 具测试主体是否符合智能驾驶道路测试要求的评审意见;对于 符合要求的测试主体,明确其测试车辆、测试驾驶人、测试路 段、测试时间等,并定期向社会公布4、 区公安交警部门结合评审意见,协助符合要求的测试 主体申请临时车号牌5、 测试周期结束后,测试主体于3个工作日内将有效期 内的测试临时行驶车号牌交予推进工作组;对已到期的临时行 驶车号牌,测试主体应交予区公安分局交警部门6、 道路测试环境分级逐步开放测试主体申请更复杂道 路测试的,应提交前一级道路测试评估报告,经推进工作组审 核经推进工作组审核通过后,准予开展下一级道路测试的相 关工作四、测试管理(-)测试要求1、 测试前,测试主体必须在测试车辆指定位置喷涂测试 标识;测试驾驶人应当对测试车辆的轮胎、转向系统、制动系 统、监控装置等关键部位进行安全检查,确保测试车辆在自动 驾驶系统功能正常、测试道路交通状况良好等条件适合的情况 下进行测试。

      2、 测试主体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在指定路段、指定时段 内进行道路测试3、 测试车辆必须按照规定在指定位置放置测试临时行驶车号牌;4、 测试车辆在''自动驾驶”模式运行时,测试驾驶人应 当始终监控车辆运行状态及周围环境并做好随时接管的准备;5、 测试驾驶人发现测试车辆处于不适合“自动驾驶”状 态或者系统提示需要“人工操作”时,应当进行及时干预或者 接管;6、 测试车辆在测试期间,不得搭载与测试无关的人员或 者货物;7、 测试车辆应严格按照《测试实施方案》开展测试,服 从测试管理单位的调度和指挥,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道路 交通管理要求8、 测试车辆在进行道路测试过程中发现自动驾驶系统存 在故障或隐患,测试主体须立即停止测试,并主动将相关情况 报告测试管理单位;9、 测试车辆须按规定实时向管理平台上传相关数据10、 测试主体应于每月10日前(遇国家法定节假日可顺 延)向测试管理单位提交上月《智能网联汽车脱离自动驾驶功 能报告》(参考附件5)二) 测试管理单位、推进工作组有权结合道路交通安全 管理部门对相应道路的管理要求、测试车辆的安全状况和交通 违法行为等情况,要求测试主体调整测试时段及路线、暂停或 终止测试工作。

      三) 测试车辆在进行道路测试期间发生交通事故时,测 试驾驶人应当立即停止测试测试主体应当在事故发生后24 小时内向测试管理单位提交道路测试交通事故报告,测试管理 单位应当立即上报推进工作组四)测试车辆在进行道路测试期间发生交通事故或者失 控状态时,测试管理机构应当暂停测试主体事故车辆测试计 划测试主体向测试管理机构提交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部门出具 的事故责任认定书或者失控状况自评报告后,方可申请恢复测 试测试主体未获得测试管理机构允许恢复测试计划前,不得 继续进行道路测试五'事故处理和责任认定(一) 测试车辆违反交通法规或发生交通事故,测试驾驶 人、测试主体依据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部门等法定部门的认定承 担相应法律责任;测试驾驶人或者测试主体的行为构成犯罪 的,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二) 测试车辆有闯红灯、逆行以及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 律法规可以处暂扣、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拘留处罚等严重交 通违法行为的,或凡测试车辆在道路测试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 的,测试管理单位有权终止测试主体所属测试车辆测试,测试 主体应向公安交警部门交回所有临时行驶车号牌,经整改后再 重新申请评估六、附则(一)智能网联汽车定义智能网联汽车是指在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的机动车上搭载先进的车载传感器、控制器、执行 器等装置,并融合现代通信与网络技术,实现车与人、车、路、 后台等智能信息交换共享,实现安全、舒适、节能、高效行驶, 并最终可替代人来操作的新一代汽车。

      二) 本指导意见在实施过程中,如与上级法律、法规和 有关规定不相符的,以上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为准三) 本意见由区工业和科技信息局、区建设和交通局、 区公安分局负责解释四) 本指导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 12 月 31 0o附件1测试主体需提交的申请材料清单一、向推进工作组办公室提交以下申请材料:1、 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申请书(参考附件1T);2、 营业执照、法人证书复印件;3、 测试车辆测试过程事故处理赔偿承诺书(参考附件 1-2)、测试车辆不低于五百万元的交通事故责任保险证明或 提供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的智能驾驶道路测试事故赔偿保 函;4、 国家级汽车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出具的测试车辆满足《机 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要求的测试报告 其中,若因智能驾驶功能改装出现有未达标项目,测试报告须 明确相应项目不会降低测试车辆的安全性能;5、 测试车辆封闭场地测试验证报告;6、 测试计划表(参考附件1-3);7、 测试车辆基本情况说明;8、 智能驾驶系统自评估报告(参考附件1-4);9、 测试车辆智能驾驶数据记录装置介绍和操作说明;10、 测试驾驶人的身份证、驾驶证、劳动合同及社保证明、 无酒驾毒驾和重大交通事故的证明、智能驾驶测试培训情况等 证明材料;11、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承诺书。

      二'向公安交警部门提交以下申请材料:按照《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24号)要求的申 请开展机动车辆科研、定型试验所需提交的材料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申请书1、 申请单位:2、 单位性质:□整车企业 □零部件企业 □电子信息企业 □科研院所/高校 □交通运输企业 □其它(3、 联系地址:4、 联系人:联系: 联系邮箱:5、 申请类型:□初次□再次□恢复6、 测试驾驶人基本信息:序号姓名性别出生 年月证件类型及证件号驾驶证号训间 培时联系 123声明与签字1、 本单位已详细知悉、理解《广州市南沙区关于规范智能网联汽 车道路测试有关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及相关材料内容,承诺接 受所有条款约束,如有违反,自愿承担有关责任2、 本单位提交的所有材料真实、有效、合法,若有不符,自愿承 担相应法律责任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单位公章) 年 月 日测试车辆测试过程事故处理经济赔偿承诺书本单位承诺:对测试车辆因交通事故涉及的经济赔偿(含 其他社会车辆为责任车辆引发的经济赔偿、市政及道路交通设 施的损毁赔偿),在责任车辆保险赔偿额度和范围外的赔偿部 分,由本单位自愿承担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 (单位公章)年 月 日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计划表1 •测试主体:2. 测试主体类型:□整车企业 □零部件企业 口电子信息企业□科研院所/高校 □交通运输企业 □其它( )3. 测试主体联系地址:4•测试主体联系人: 联系: 联系邮箱:5•测试车辆测试计划:测试临时行驶车号 牌测试驾驶人姓名驾照证号联系陪行操作员姓名联系测试日期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测试时段时分至时分测试路线测试时段时 分至 时 分测试路线测试时段时分至时分测试路线6 •测试主体承诺:本单位所提交的材料真实有效,且本次测试使用的测试临时行驶 车号牌处于有效期内,并与实质测试使用车辆车牌一致,愿意承担相 关法律责任。

      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单位公章)年 月 日智能驾驶系统自评估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 系统功能说明和操作说明(如具备自动人工紧急制 动功能、提醒报警功能,支持"手动"、"自动”驾驶两种 模式);2、 系统能力证明,可提供相应封闭测试场测试证明、 技术先进水平证明、团队实力证明、国际权威认可证明等;3、 系统测试和验证计划4、 系统安全设计理念测试驾驶人基本要求测试驾驶人是指经测试主体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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