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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页浅议家庭暴力(作者:单位:邮编:)论文摘要家庭是社会成员的重要组成部分,家庭的和睦与稳定关系着国家的稳定与安宁,不仅是每个家庭成员人生幸福的重要内容,也是建 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础之一然而家庭暴力在世界范围内都是较 为普遍存在的社会问题根据全国妇联权益部门的统计,我国30% 的家庭存在不同程度的暴力行为,施暴者多为男性根据调查显示家 庭暴力离婚案件中,因丈夫的暴行而涉讼,导致夫妻离异的占绝大多 数,由此表明妇女(妻子)是家庭暴力的最大受害群体2002年审 结婚姻家庭纠纷案件990件,其中婚姻案件876件,判(调)离685 件,占婚姻案件总数的78.19% ;涉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为59件, 占判 调 隅婚案件数的8.67%o2003年审结婚姻家庭纠纷案件1028 件,其中婚姻案件908件,判(调)离660件,占婚姻案件总数的 72.68% ;涉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为82件,占判(调)离婚案件数的 12.44% ,较上年相比上升3.77%o 2004年审结婚姻家庭纠纷案件 743件,其中婚姻案件为634件,判(调)离400件,占婚姻案件 总数的63.09% ;涉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为79件,占判(调)离婚 案件数的19.75% ,较上年相比上升7.31%o从调查的数据表明,三 年来审结的婚姻案件离婚率呈下降趋势,但涉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比 例却逐年上升。
2000年新颁布的《婚姻法》中已把“禁止家庭暴力” 作为重要条文载入其中,这意味着“家庭暴力”不仅仅是一种社会现 象,而且作为一个明确的法律概念,纳入法律调整的范围家庭暴力 应引起全社会的共同关注关键词:家庭暴力、原因、防范措施家庭是社会成员的重要组成部分,家庭的和睦与稳定关系着国家的 稳定与安宁,不仅是每个家庭成员人生幸福的重要内容,也是建设社 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础之一然而家庭暴力在世界范围内都是较为普 遍存在的社会问题2000年新颁布的《婚姻法》中已把“禁止家庭暴 力”作为重要条文载入其中,这意味着“家庭暴力”不仅仅是一种社会现 象,而且作为一个明确的法律概念,纳入法律调整的范围家庭暴力 应引起全社会的共同关注—、家庭暴力的概述 家庭暴力,顾名思义,是在家庭内出现的以武力侵犯他人人身或对其精神折磨的强暴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 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对“家庭暴力”的概念解释为: 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 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法律第一次用司法解释的形 式对家庭暴力进行了较为明确地说明,除了“殴打、捆绑、残害、强 行限制人身自由”外,还补充了“其他手段”,在造成的后果上,除了身 体伤害外,还有精神方面的侵害。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妇女作为主 要受害者的家庭暴力呈现出新的趋势和特点,“冷暴力T精神虐待了高 知识阶层,,等逐渐成为谈论家庭暴力问题时频繁出现的关键词中国 社会科学院的全国调查发现,遭受过家庭暴力的妇女高达30% ,据 国务院《中国妇女状况的白皮书》统计,我国每年解体的40万个家III庭中,四分之一缘于家庭暴力根据中国妇女联合会权益部门统计, 在目前的家庭暴力事件中,丈夫对妻子实施暴力的占绝大多数,家庭 暴力的受害者90%——95%是女性在我国农村,家庭暴力可谓司 空见惯,丈夫虐待、殴打妻子的事时有发生,一些人对其可谓近乎麻 木家庭暴力是对妇女人权的侵犯,是社会公害,其影响远远超过 了家庭范围家庭暴力被认为是现代化生活中的一颗“毒瘤因此, 不管是构成犯罪的家庭暴力行为,还是一般违法的家庭暴力行为,都 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减少和消除惩治家庭暴力,实现男女平等,有利 于维护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更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家庭暴力有以下分类:按其危害程度可分为重大暴力和一般暴力两种按其形式可分为三类:(1)身体暴力包括所有对身体的攻 击行为,如:殴打、推操、打耳光、脚踢、使用工具进行攻击等2 ) 语言暴力・。
以语言威胁恐吓、恶意诽谤、辱骂、使用伤害自尊的语 言,从而引起他人痛苦3)性暴力故意攻击性器官、强迫发生性 行为、性接触值得注意的是,在目前还出现了一种新的家庭暴力形态一冷暴 力,在目前有些家庭,夫妻双方在产生矛盾时,不是通过殴打的暴力 方式处理,而是对对方表现得比较冷淡、轻视、放任和疏远恶语中 伤、漠不关心对方,将语言交流降到最低限度,停止或敷衍性生活、 懒于做一切家庭工作,是隐性暴力中较常见和隐蔽的做法,而这也是 现代家庭中的一个易被人忽视的问题二、家庭暴力存在的原因(一)婚姻当事人自身原因1、婚姻基础较差婚姻当事人婚前认识时间短,相互了解不够,草率结婚致使婚后夫妻间缺乏沟通和交流,当在日常生活中出现或大 或小的矛盾,双方便会失去应有的理性认识和法律意识,出现伤害对 方的言行,矛盾激化后,双方为达到各自的目的而采取极端的态度和 方式来对待彼此,导致暴力行为发生和升级如吴X丽诉张X强离 婚案,二人(均系再婚)认识不到二个月便进行了婚姻登记,由于相 处时间短,彼此了解不够,婚后,各自缺点逐渐暴露,并缺乏沟通交 流,为此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后来发展到张X强稍不如意便对 吴X丽实施家庭暴力,致使吴X丽诉至法院要求结束没有感情基础 的婚姻。
2、男权思想较重男权思想在现代文明社会的一些人或家庭中 仍有存在,更是产生家庭暴力的重要原因以自我为中心的丈夫在家 庭中保持高姿态,一旦妻子做出不合要求或不如所愿的行为就会换来 暴打,作为弱势群体的妻子则抱着“家丑不可外扬”的心理,不敢声张, 默默忍受如此以往,更加助长了丈夫的“势气”,对妻子实施家庭暴 力的行为也更为频繁如张X芳诉李X离婚案,李在家庭中以“大男 子”自居,随意辱骂女方,多次殴伤女方住院治疗,甚至威胁、恐吓 张及其家人为使自己及家人的人身安全不受侵害,张X芳诉请法 院解除与李X的婚姻关系3、法制意识淡薄改革开放以来,女性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 地位得到提高,思想观念也发生了变化随着普法教育的开展,要求 同男性处于平等地位的呼声越来越高,并更加懂得怎样运用法律来维 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特别值得注意的是,1996年,湖南省 长沙市通过《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若干规定》,这是中国出台 的第一个反对家庭暴力的地方性政策2000年3月,湖南省人大常 委会通过了《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决议》,这是中国第一部反 对家庭暴力的地方性法规,“家庭暴力”一词第一次出现在中国的法规 中。
当“禁止家庭暴力”载入新婚姻法后,作为家庭暴力受害者的妇女 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欲通过合法途径结束痛苦的婚姻生活笔者所 在法院三年审结的涉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案件有220件,其中以女 性为原告的案件有217件,占98.63%o(二)女性经济的不独立也是产生家庭暴力的一个原因无可否认,在现代经济生活中男性仍然占主导地位,并且随着 经济体制的改革,女性下岗的问题也十分严重,这样使越来越多的女 性困在家中,她们无经济收入也无经济地位,只能依附于丈夫,这样 很可能成为丈夫随心所欲施暴的对象丈夫对妻子施暴,有很大的原 因是觉得自己对妻子有足够的控制力如果妻子有相应的社会地位, 经济来源,那莫丈夫就不会轻易对妻子施加暴力,因为这样可能会导 致比较大的负面影响1) 社会的宽容态度造成家庭暴力的社会原因家庭暴力向来被视为家庭私事,邻居不劝,社区居委会不告不 问,司法机关认为家庭纠纷无从插手,即使被打的鼻青脸肿,如不构 成伤害罪,对施暴者也无法处罚,这些实际上都是对暴力的默许,是 对施暴者的宽容心理因素是家庭暴力加剧的最重要原因—方面受害者不愿“家丑不可外扬”的心态,使家庭暴力存在了较大的隐蔽性一些受害人往往顾及面子,不愿求助于社会,即使希 望有关部门干预,也只想通过教育来制止丈夫的施暴行为,不愿丈夫 受法律制裁,这反而导致家庭暴力的逐步升级。
总之,家庭暴力的原因是多方面,在分析个案的家庭暴力时,我们应当充分了解了上面这些因素的基础上,才能采取有效的、有针 对性的措施来预防和遏制这种丑恶的行为三、对预防、制止家庭暴力的建议虽然家庭暴力现象在目前而言不能完全消除,处理家庭暴力问 题和救助家庭暴力的受害者仍存在着很大的难度但通过努力,家庭 暴力是可以得到预防、制止的:(-)完善立法,加强对家庭暴力的打击力度在我国《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刑法》等法律、法规中,都对家庭暴力问题作了规定但在立法上 还存在不足和不完善如《婚姻法》第三条第二款: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的虐待和遗弃其条文规定似乎很明晰,但没有对家庭 暴力的概念、构成等予以明确,在实践中不利于执行以上法律法规中规定的禁止家庭暴力大同小异,有的规定比较原则,可操作性差,不利于制止和预防家庭暴力笔者认为,用属于民法范畴的《婚姻法》IIII来规范家庭暴力是不够的因此制定专门的《反家庭暴力法》是健全 和完善国家立法的迫切需要制定防治家庭暴力的专门法律,可以为 家庭暴力受害者提供最大限度的保护,预防暴力行为的发生,这既是 必要的,也是可行的2 0 0 2年1 1月15日-1 6 0召开的“反 对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国际研讨会”中,中国法学会研究人员提交的《家庭暴力防治法(建议稿》就是针对我国的反家庭暴力统一立法 的现实努力。
建议稿中对家庭暴力的定义、社会救济、行政措施、司 法救济、法律责任都作了具体规定草拟这部建议稿的目的在于推动 相关立法K行政法》通过规定行政处罚和行政处禁止家庭暴力行为 如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对侵犯他人人身权利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殴打他 人、造成轻微伤害‘:“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虐待家庭成员,受虐待 人要求处理”等规定应由公安机关予以拘留、罚款或警告(第22条X 从世界范围来看,目前已有4 4个国家与地区对家庭暴力有明确的法 律处罚条例,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家有反对家庭暴力的立法我国是《消除对妇女暴力宣言》等条约的缔约国,因此应履行国际义 务,将我国消除家庭暴力的国家承诺充分体现在现行立法中二)强化素质,提高法律意识全民综合素质与法制道德意识应该得到增强与提高,这不仅需 要公民自身的修养,更需要国家加大宣传力度,并建立健全切实可行 的规章制度,对社会上存在的陋习与丑恶现象,应当加大打击力度, 纯净社会环境,让家庭暴力没有生长的土壤司法机关要加强普法宣 传教育,让保护妇女的法律规定深入人心,提高广大妇女的法制观念, 增强其反家庭暴力的自觉性和斗争性特别是在遭受家庭暴力时,切 不可逆来顺受,委曲求全,要及时勇敢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同时 要提高广大妇女的自身素质,逐步提高夫妻双方解决冲突的能力和技 巧。
杜绝家庭暴力的发展和升级三)提高司法救济力度在完善相关立法的同时,对司法也必须给与高度的重视在某 种意义上,司法比立法更为重要因为一方面,再完善的法律也需要 通过司法来实施,徒法不足以自行;另一方面,司法相对于立法而言 更便捷、更见效但在实践中,有些执法机关不把伤亲案与其它刑事、 民事案件同样看待,对于一般的家庭暴力仅因为是夫妻关系就将其淡 化为“家务事”,存在“清官难断家务事‘:“各家自扫门前雪‘:“夫妻没有隔 夜仇,床头打架床尾和”等传统观念,以致于使家庭暴力走向了“不出 人命执法机关不管”的真空地带为了有效遏制家庭暴力,公、检、 法以及有关行政机关,要各司其职,对家庭暴力的实施者应该根据情 节轻重,依法进行严肃处理,不得再以“家务事”为由而互相推诿,不予及时处理,对于家庭暴力,不仅要管,而且要加大治理另外,通 过多种渠道对弱势群体 妇女进行“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的教育,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