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的法律保障.docx
9页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的法律保障人的因素第一,人是最宝贵、最活跃的生产力生产经营单 位的从业人员是各项生产经营活动最直接的劳动者,是各项安全 生产法律权利和义务的承担者 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主 体除了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设施、设备、作业场所和环境、安 全技术装备等生产经营工具以外,人在熟练掌握、使用和维护这 些安全生产的“硬件”的过程中,是决定的因素生产经营单位 的各种人员中,对安全生产至关重要的是数量最多的各类从业人 员也就是说,从业人员能否安全、熟练地操作各种生产经营工 具或者作业,能否得到人身安全和健康的切实保障,能否严格遵 守安全规程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往往决定了一个生产经营单位 的安全水平 随着社会化大生产的不断发展,劳动者在生产经 营活动中的地位不断提高,人们的生命价值也越来越受到重视 关心和维护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权利,是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 求,是实现安全生产的重要条件就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中的地 位和作用而言,保障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是安全生产立法的 重要内容重视和保护从业人员的生命权,是贯穿《安全生产法》 的主线从业人员既是各类生产经营活动的直接承担者,又是生 产安全事故的受害者或责任者。
只有高度重视和充分发挥从业人 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主观能动性,最大限度地提高从业人员的 安全素质,才能把不安全因素和事故隐患降到最低限度,预防事 故,减少人身伤亡这是社会进步与法制进步的客观要求《安全生产法》在赋予各种法律关系主体必要权利的同时,设定其应 当履行的义务这就要求各级政府领导人和各类生产经营单位负 责人,必须以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精神和强烈的政治责任感, 尊重和保障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依法享有的权利目前我 国还是一个发展中国家,生产力水平和安全生产水平比较低我 国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保护的现状也令人堪忧,存在着一些 不容忽、视的问题特别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生产经营 单位的所有制成分多样化,劳动用工制度多样化,劳动作业条件 多样化,管理方式多样化,大量非公有制经济成分的迅速增长, 非国有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非常复杂由于缺乏法律规 范,许多企业老板以最低的生产成本和安全投入,追求利润最大 化,不惜以牺牲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甚至生命为代价,剥夺、 限制、侵犯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的现象普遍存在,生产活动中 人身安全缺乏基本的保障 一是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从大量 的事故分析看,现行有关立法对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的法律 规定比较原则,不够明确具体,权利保护的广度和力度不够。
由 于安全生产权利不明确,从业人员不了解自己的合法权利,生产 经营单位也难以切实保障 二是从业人员的自我保护和维护权 利的意识较差许多民营企业的从业人员基本都是老少边穷地区 的农民,文化水平低,安全素质差,不知道自己应有的权利以及 如何行使、维护自身权益有的知道但不愿意或者不敢与业主侵 犯自己权利的非法行为作斗争,多数都是采取默默忍耐的态度 有的虽然敢于维护自身权利,但是由于法律对从业人员安全生产 权利的设定不够明确或者没有规定侵权责任,无法可依 三是 一些业主利用有关法律规定不健全,故意规避法律,或者公然知 法犯法,明目张胆地剥夺从业人员的正当权利;或者不进行安全 投入,不向从业人员提供劳动防护用品,把从业人员置于作业条 件极其简陋恶劣或者极其危险的作业场所中,没有基本的人身保 障;或者违章指挥,强令职工冒险作业,置职工死活于不顾,“要 钱不要命”,榨取超额利润,严重侵犯了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 利有的老板与从业人员签订非法的“生死合同”,利用貌似合 法实为非法的形式剥夺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侵犯人权四 是法律责任追究的规定不明确,难以依法监管虽然现行有关法 律对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有所规定,但多数没有明确设定违 法者应负法律责任,缺乏强制性和操作性,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查 处这些违法行为时于法无据,束手无策。
依法保障从业人员的 安全生产权利,是《安全生产法》的重要内容之一《安全生产 法》第三章对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作了比较全面、明确 的规定,并且设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为保障从业人员的合法权 益提供了法律依据《安全生产法》以其安全生产基本法律的 地位,将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上升为一项基本法律制 度,这对强化从业人员的权利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提高从业人 员的安全素质、改善生产经营条件、促使生产经营单位加强管理 和追究侵犯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行为的法律责任,都具有重要 的意义《安全生产法》第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 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 方面的义务各类生产经营单位的所有制形式、规模、行业、 作业条件和管理方式多种多样法律不可能也不需要对其从业人 员所有的安全生产权利都做出具体规定,《安全生产法》主要规 定了各类人身安全的最重要、最基本的权利这些基本安全生产 权利、可以概括为以下5项:一、享受工伤保险和伤亡求偿权 从 业人员在生产经营作业过程中是否依法享有获得工伤社会保险 和民事赔偿的权利,是长期争论和没有解决的问题,而由此引发 的纠纷和社会问题极多。
法律是否赋予从业人员这项权利并保证 其行使,是《安全生产法》必须解决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法》虽有关于从业人员与生产经营单位订立劳动合同的规 定,但没有载明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享受工伤社会保险的事 项,没有从业人员可以依法获得民事赔偿的规定鉴于我国的安 全生产水平较低,生产安全事故多发,对事故受害者的抚恤、善 后等经济补偿的法律规定很不完善,很多生产经营单位没有给从 业人员投保、现行的抚血标准较低,不足以补偿受害者伤亡的经 济损失,但又没有法定的补偿制度一旦发生事故,不是生产经 营单位拿不出钱来,就是开支没有合法依据,只好东挪西凑;或 者是推托搪塞,拖欠补偿款项,迟迟不能善后;或者是企业经营 亏损,无钱补偿;或者是企业负责人一走了之,逃之夭夭;或者 是“要钱没有,要命有一条”,许多民营企业老板逃避法律责任, 把“包袱”甩给政府,最终受害的是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法》 明确赋予了从业人员享有工伤保险和获得伤亡赔偿的权利,同时 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的相关义务《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四条规 定“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打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 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 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的事项。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 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 故伤亡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第四十八条规定:“因生产安全 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 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 求第四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 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此外,法律还对生产经营单位 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 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规定该协议无效,并对生产经营单 位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以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 的罚款《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明确了以下4个问题:第 一,从业人员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和伤亡求偿的权利法律规定这 项权利必须以劳动合同必要条款的书面形式加以确认没有依法 载明或者免除或者减轻生产经营单位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 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是一种非法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 法律责任第二,依法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社会保险费和给予 民事赔偿,是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律义务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 何形式免除该项义务,不得变相以抵押金、担保金等名义强制从 业人员缴纳工伤社会保险费。
第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从 业人员首先依照劳动合同和工伤社会保险合同的约定,享有相应 的赔付金如果工伤保险金不足以补偿受害者的人身损害及经济 损失的,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应当给予赔偿的,从业人员或其亲属 有要求生产经营单位给予赔偿的权利,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履行相 应的赔偿义务否则,受害者或其亲属有向人民法院起诉和申请 强制执行的权利第四,从业人员获得工伤社会保险赔付和民 事赔偿的金额标准、领取和支付程序,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国 家的有关规定从业人员和生产经营单位均不得自行确定标准, 不得非法提高或者降低标准 《安全生产法》的上述规定主要 是针对大量存在的“生死合同”现象,赋予了从业人员必要的法 定权利,具有操作性和不可侵犯性所谓的“生死合同”,实际 就是私营企业老板利用法律不够健全和从业人员的无知和无奈, 逃避因事故造成的从业人员伤亡的经济赔偿责任这是侵犯从业 人员人身权利、剥夺从业人员应有的经济权利的严重违法行为, 必须依法规范《安全生产法》从法律上确定了 “生死合同”的 非法性,并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这就为从业人员的合法权利 提供了法律保障,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 据。
二、危险因素和应急措施的知情权 生产经营单位特别是从 事矿山、建筑、危险物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和公众聚集场所,往往 存在着一些对从业人员生命和健康带有危险、危害的因素、譬如 接触粉尘、井下作业、高空坠落、有毒有害、放射性、腐蚀性、 易燃易爆等场所、工种、岗位、工序、设备、原材料、产品,都 有发生人身伤亡事故的可能直接接触这些危险因素或岗位的从 业人员往往是生产安全事故的直接受害者许多生产安全事故从 业人员伤亡严重的教训之一,就是法律没有赋予从业人员获得危 险因素以及发生事故时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的知情权如果从业 人员知道并且掌握有关安全知识和处理办法,就可以消除许多不 安全因素和事故隐患,避免事故发生或者减少人身伤亡所以《安 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 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及事故应急措施要保证从业人员这项 权利的行使,生产经营单位就有义务事前告知有关危险因素和事 故应急措施否则,生产经营单位就侵犯了从业人员的权利,并 对由此产生的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安全管理的批评 检控权 从业人员是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操作者,他们对安全生 产情况尤其是安全管理中的问题和事故隐患最了解、最熟悉,具 有他人不能替代的作用。
只有依靠他们并且赋予必要的安全生产 监督权和自我保护权,才能做到预防为主,防患于未然,才能保 障他们的人身安全和健康关注安全,就是关爱生命,关心企业 一些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不重视安全生产,对安全问题熟 视无睹,不听取从业人员的正确意见和建议,使本来可以发现、 及时处理的事故隐患不断扩大,导致事故和人员伤亡;有的竟然 对批评、检举、控告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问题的从业人员进行 打击报复《安全生产法》针对某些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的不重视 甚至剥夺从业人员对安全管理监督权利的问题,规定从业人员有 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 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 四、拒绝违章指挥和 强令冒险作业权 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经常出现企业负责人或者 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和强令从业人员冒险作业的现象,由此导致事 故,造成人员大量伤亡因此,法律赋予从业人员拒绝违章指挥 和强令冒险作业的权利,不仅是为了保护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 也是为了警示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和管理人员必须照章指挥,保 证安全,并不得因从业人员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而对其 进行打击报复《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 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 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 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五、紧急情况下的停止作业和 紧急撤离权 由于生产经营场所自然和人为的危险因素的存在不可 避免,经常会在生产经营作业过程中发生一些意外的或者人为的 直接危及从业人员人身安全的危险情况,将会或者可能会对从业 人员造成人身伤害比如从事矿山、建筑、危险物品生产作业的 从业人员,一旦发现将要发生透水、瓦斯爆炸、煤和瓦斯突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