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院对民事案件的主管.ppt
16页法院对民事案件的主管 (一)主管的概念所谓主管是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依法律 的规定行使职权和履行职责的范围和权限 (二)民事案件主管的条件 《民事诉讼法》第3条的规定:“人民法院 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 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 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尴尬的教师证 ¨广西桂林市下属的灌阳县黄关中学的食堂里,有一名叫周运凤的 职工 ,在2000年8月的一天,县教育局突然发给她一张辞退通知 书,把她辞退了 ¨按劳动法的规定,教育局是不能随便辞退你的既然是这样,她 想到了去告教育局她咨询了律师,律师告诉她这种劳动争议的 纠纷,在向法院起诉以前,必须先申请仲裁于是她向灌阳县劳 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教育局撤消对她的辞退处理 2001年10月31日,仲裁委却做出了不予受理的通知书¨申请人是教师的身份,不属于劳动法调整的范围,所以仲裁委不 予受理 1994年拿到了民办教师任用证,又在2000年和周运凤同 时拿到了教师资格证到2000年的时候,国家提出“争取在本世纪 末基本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要求,将合格的民办教师吸收转为公 办教师辞退不合格民办教师是桂林市教委、人事局联合下发的 文件中规定的,对这次不能录用为公办教师的民办教师予以调整 和辞退,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办理辞退手续。
原告将灌阳县教育 局告上法庭,要求法院依法撤消灌阳县教育局对原告做出的辞退 处理,并判令被告给到了退休年龄的原告办理退休手续,没到退 休年龄的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劳动法20条规定: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当事人 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但是教育局把他们当成民办教师, 他们就无法申请这个权利为了能撤消这个教师证,他们要求灌阳县教 育局撤消教师证他们先申请灌阳县教育局予以撤消,但没有得到答复 他们又找到市里,向桂林教委反映了这一情况,然后又找了广西壮族 自治区教委两级教育主管部门也都出了批示,要求灌阳县教育局予以 解决后来灌阳县教育局终于做出答复:认为民办教师问题在上个世纪 末已经解决,现在已不存在民办教师,原先发放的民办教师任用证也随 之自然失效,教师资格证按照有关规定处理¨2002年8月28日,灌阳县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原告等人要求撤消辞退 ,办理退休手续及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属于行政法调整的范畴 ,不属于民法调整的对象,因此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2003年4 月7日,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认为教育局按照上级文件 规定辞退上诉人在程序上并无不当,至于他们不具备教师法规定的学历 而取得教师证是否合法,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应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予以处理。
因此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原判 我是谁 ¨刘志宏贺州市八步区乡镇企业管理局办公室里的一名国家干部, 原来是当地一个化工企业的工程师,1992年他调到了乡镇企业局 下属的联合公司 ¨联合公司是1987年县政府下文件成立的,开办这个单位的目的一 是为乡镇企业搞技术、信息服务,同时也为企业局增加创收,当 时将公司机构编制定在了事业编制联合公司成立后只经营了几 年就关门了,但是这个机构的编制却被保留下来刘志宏在局里 面上班,具体在项目股 ¨从2002年1月起,按照国务院的通知,企业局不得再向乡镇企业收 取管理费,这样,给联合公司人员的工资及各种待遇,也就没了 经费来源同时,行政机关编制早在1997年以前就完全冻结 了 ¨刘志宏就想按照事业单位国家干部身份退休,以便拿到一定比例 的退休金乡镇 企业联 合公司纯粹是企业管理的,这些人员的 资金和他们的办公费用都是自己解决的 ¨2003年4月,刘志宏迈进迈进 了劳动劳动 仲裁委员员会的大门门,希望劳动劳动 局 出面让乡镇让乡镇 企业业管理局撤消通知仲裁委员员会说说我们们是不属于 他们们管的,他们们不受理按照《劳动劳动 争议处议处 理条例》,他们们所 受理的范围围是企业业和职职工之间发间发 生的纠纷纠纷 ,或者是事业单业单 位和 事业单业单 位中的工人之间发间发 生的纠纷纠纷 。
而刘志宏等人的情况却完 全不同 ¨2003年6月,刘志宏和其余六名有国家干部身份的职工一起,走进 了八步区人民法院的大门,他们起诉请求法院判令八步区乡镇企 业局恢复其原职,补发工资及补缴养老保险金、失业金 2003年 7月,八步区人民法院做出民事裁定,驳回七名原告的起诉诉诉 讼请讼请 求是撤销销2002年企业业局对联对联 合公司所做的一个自收自支的 那个通知,这这个通知所反映出来的也是一种行政管理行为为,因此 我们们就认为认为 他们们双方的争议议,属于一种干部人事争议议,不是劳劳 动动法所调调整的劳动劳动 争议议,也就不属于我们们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 件的范围围 ¨企业局里,他做的是行政工作,却拿不到财政发下来的工资福利 ;在人事局那儿,虽然号称是事业编制,却是企业性质,得自己 挣钱养活自己;后来国家不允许企业局收费了,刘志宏他们断了 生活来源,连管企业的劳动局也管不了他们的事儿,因为他们又 身在人事局 学生缘何状告母校¨江西省南昌大学有位姓余的大学生,在大学期间各门功课都通过 了学校的考试但毕业的时候,因为他在大学一年级时犯过一个 错误,学校就做出了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处分 附带的处分纪录上 显示,小余曾因考试舞弊受到过退学处分 。
在《南昌大学授予学 士学位实施细则》中规定,考试舞弊的不授予学位 ¨对南昌大学的处罚是否合法,余某产生了怀疑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学位条例》第四条:高等学校本科毕业生,成绩优良,较 好的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 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授予学士学位 在学位条例上,并没有规定学生考试作弊,就可以取消学士学位 ¨2003年9月15日,小余向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 法院判令南昌大学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2004年3月24日,经过经过 多方调调研和反复论证论证 ,南昌中级级人民法院 做出一审审判决,驳驳回余波的诉讼请诉讼请 求 ¨认为:虽然教育法和国务院学士学位授予条例,没有明确的条款 规定那种行为不授予学士学位但是教育法和学位条例又授予学 校,有制定校规和校纪管理的权利小余违反校纪校规,学校不 授予他学位,是学校教育自主权的一种体现我们法院不能,司 法方面不能干预学校这种教育自主权所以没有支持于波的诉讼 请求 (三)民事案件主管的范围我国法院主管的民事案件主要有以下几类:1.由民法调整的物权关系、债权关系、知识 产权关系、人身权关系引起的诉讼,2.由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调整的婚姻家 庭关系、继承关系、收养关系引起的诉讼。
3.由商法调整的商事关系引起的诉讼4.由经济法调整的经济关系中属于民事性质 的诉讼5、由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所产生的纠纷6、法律规定法院适用民诉法解决的其他事项(四)民事案件的主管与其他机关和组织 处理民事案件的关系1、人民法院的主管与人民调解委员会调 解的关系2、人民法院的主管与行政机关处理民事 案件的关系3、人民法院的主管与仲裁机构主管的 关系主管方面的案例¨法律上的争讼 最高裁平成元年九月八日第二小法庭判决 (昭和六一年第九四三号建筑物的让渡、代表雇员等地 位确认事件)¨〈事实概要〉¨日莲正宗(宗教法人)以其某一寺院即莲华寺的主持 及雇员提倡异端邪说为由,作出剥夺其僧籍之处分, 据此,原主持Y丧失了莲华寺主持及代表雇员的地位, 选任的新主持以莲华寺(X)为原告向Y提出就寺院建 筑物的让渡请求 以往的判例¨钟德寺案件(本门寺案件)只要是不涉及宗教上的教义的解释,主持的选任和 罢免上是有审判权的 ¨板案件(适用了证明责任的分配)要求返还捐赠的金钱,原因是捐赠的前提要件产生 了误解,误解的判断是以宗教上的教义为核心的,据 此,以诉本身不合法为由加以了驳回 ¨共产党挎田案件(处分抗争型)对于党员的除名处分并无审判权,作出了认定了以 除名处分为前提的党产(房屋)的让渡的判决。
¨本案为宗派的二分之纷争 ,判旨来看的话,在自力救 济加以禁止的基础上,对于Y之占有加以了法律上的保 护 宗教上的教义的解释上司法的不介入的原 因有两点: 一、司法并无判断的能力 二、基于宪法上的信教自由的保障国立大学学分授予案件¨国立富山大学经济学系学生x1—x6(原告·控诉 人·上告人),就A教授的经济原论(4学分) 学习届满,毕业并参加该教授实施的考试,获 得了该教授的合格判定,该教授向经济学系主 任(Y1)提交了成绩表,但Y1主张就X1等所 取得的学分不予认定,于是,提起诉讼 ¨同一大学经济系专科学生X7(原告、控诉人、 被上告人)同样接受A教授的研习、就研究报 告(10学分)获得了该教授的合格判定, Y1 没有作出该门课程修了或未修之认定,提出了 起诉 有关观点分述如下: 一、应作为非法律上的争讼以不适法加以驳回 二、团体自律的决定为理由占据判决基础的,以 主张失当,直接作出本案的判决 三、只就处分、决定的程序层面加以审理,并作 出判决的 四、除了就处分、决定的程序层面加以审理外, 在实体层面上,就有无裁量权的背离、滥用加 以审理,并作出本案判决 五、程序方面、实体方面之双方面加以审理并作 出判决 。
观点一:技术士国家考试不合格的判定;地区妇 联之常任委员除名处分;高尔夫协会正式会员 的加入 观点二:众议院解散的占米地案件;大学入学考 试合格与否判定有误的国家赔偿案件 观点三:政党除名的房屋让渡的请求案件 观点四:京都府立医大开除学籍处分;昭和女子 大学退学处分;德岛大学大学院不许可延长在 学期间的不许可处分; 观点五:适用于合伙公司的成员以及中小企业共 同组织的成员¨本案中,对于大学的学分认定上,认为 不是法律上的争讼而驳回诉讼,与此相 反,专攻科的修了与否的认定上,却认 为可以赋予一般市民法上的地位,有权 所要求本案判决理由是团体、组织体 的内部规范上,司法裁判所不介入,外 部事项上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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