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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完整.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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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可以直接使用,可编辑 实用优秀文档,欢迎下载)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四川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 生产安全事故,保障公共利益、公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做好建 筑起重机械日常监督管理工作,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 条例》(国务院令第 393 号)、《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建设部令第 166 号),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 卸、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建筑起重机械,是指纳入特种设备目录,在房 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安装、拆卸、使用的起重机械第三条四川省建设厅对全省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 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实施监督管理第四条出租单位出租的建筑起重机械和使用单位购置、租 赁、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应当具有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 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第五条 出租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前,自购建筑起 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安装前,应当持建筑起 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 等材料到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非首次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办理备案时,除需提供上述资料外,还应当提供合法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相关 检测鉴定报告第六条出租单位应当在签订的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中, 明确租赁双方的安全责任,并出具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 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和自检合 格证明,提交安装使用说明书等相关资料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不得出租、使用:(一)属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二)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者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的;(三)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四)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五)没有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的第八条建筑起重机械有本规定第七条第(一)、(二)、(三) 项情形之一的,出租单位或者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应 当予以报废,并向原备案机关办理注销手续第九条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应当建 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资料:(一)购销合同、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 证明、安装使用说明书、备案证明等原始资料;(二)定期检验报告、定期自行检查记录、定期维护保养记录、维修和技术改造记录、运行故障和生产安全事故记录、累 计运转记录等运行资料;(三)历次安装验收资料。

      监理单位和施工总承包单位在设备入场前应审核建筑起重 机械安全技术档案,并在《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报审表》 (附件一)签署意见,安全技术档案不齐全的不得使用首次 安装设备不需提供第(二)、(三)项资料第十条从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活动的单位(以下简 称安装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资质和建 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其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揽建筑 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第十一条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和安装单位应当在签订的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合同中明确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与安装单位签订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安全协议书第十二条安装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一)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建筑起重机械性能要求,编制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并由本单位技术 负责人签字;(二)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等检查建筑起 重机械及现场施工条件;(三)组织安全施工技术交底并签字确认;(四)制定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 急救援预案;(五)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安 装、拆卸人员名单,安装、拆卸时间等材料报施工总承包单位 和监理单位审核合格后, 书面提交 《建筑起重机械安(拆)资 料审核表》并通过网络提交《建筑起重机械安(拆)告知书》 告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安装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 专项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安装、拆卸作业安装、拆卸人员不得随意更换,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更换 的,需由安装单位提交《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使用)人 员变更申请表》(附件二),并现场审核相关证件安装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进 行现场监督,技术负责人应当定期巡查第十四条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的有关要求对建筑起重机械进行 自检、调试和试运转自检合格的,应当出具自检合格证明, 并向使用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 第十五条安装单位应当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 档案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档案应当包括以下资料:(一)安装、拆卸合同及安全协议书;(二)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三)安全施工技术交底的有关资料;(四)安装工程验收资料;(五)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十六条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使用单位应当组织出 租、安装、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验收,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 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建筑起重机械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 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验收 建筑起重机械在验收前应当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 监督检验合格对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和没有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 置的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机构不得出具合格的检测报告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对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 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第十七条使用单位应当自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之日 起 30 日内,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登记标志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 的显著位置第十八条使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一)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周围环境以及季节、气候的变化 对建筑起重机械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二)制定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 救援预案;(三)在建筑起重机械活动范围内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 志,对集中作业区做好安全防护;(四)设置相应的设备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设备管理人 员;(五)指定专职设备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 现场监督检查;(六)建筑起重机械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的,立即停 止使用,消除故障和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七)建筑起重机械特种作业人员不得随意更换,因特殊情 况需要更换时,需由使用单位提交《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 使用)人员变更申请表》和相关证件。

      第十九条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及其安全保 护装置、吊具、索具等进行经常性和定期的检查、维护和保养, 并做好记录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租期结束后,应当将定期检查、 维护和保养记录移交出租单位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对建筑起重机械的检查、维护、保 养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第二十条建筑起重机械在使用过程中需要附着的,使用单 位应当委托原安装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安装单位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并按照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组织验收验收合 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建筑起重机械在使用过程中需要顶升的,使用单位委托原 安装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安装单位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实施 后,即可投入使用禁止擅自在建筑起重机械上安装非原制造厂制造的标准节 和附着装置第二十一条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一)向安装单位提供拟安装设备位置的基础施工资料,确 保建筑起重机械进场安装、拆卸所需的施工条件;(二)审核建筑起重机械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 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安全技术档案等资料;(三)审核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 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四)审核安装单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 项施工方案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五)审核使用单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 救援预案;(六)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监督检查建筑起重机械安 装、拆卸、使用情况;(七)施工现场有多台塔式起重机作业时,应当组织制定并 实施防止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

      第二十二条监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一)审核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 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和安全技术档案等资料;(二)审核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 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三)审核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四)监督安装单位执行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 施工方案情况;(五)监督检查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情况;(六)发现存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安装单位、 使用单位限期整改,对安装单位、使用单位拒不整改的,及时 向建设单位报告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 格的建筑起重机械和要求降低承包企业资质等级依法发包给 两个及两个以上施工单位的工程,不同施工单位在同一施工现 场使用多台塔式起重机作业时,建设单位应当协调组织制定防 止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安装单位、使用单位拒不整改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建设 单位接到监理单位报告后,应当责令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立即 停工整改第二十四条建筑起重机械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在作业中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有权在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立 即停止作业或者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

      第二十五条四川省建设厅负责组织实施全省建筑施工企业 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起重信号工、起重司机、司索 工等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经省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特 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由国务院建设主管 部门规定统一的样式第二十六条建设主管部门履行安全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 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建筑起重机械的文件和 资料;(二)进入被检查单位和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三)对检查中发现的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责令立即排除;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 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 施工第二十七条本规定中所涉及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具体程 序和规则,按照《四川省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实施意见》(川 建发[2021]65 号)执行第二十八条四川省建设厅建立《四川省建筑起重机械备案和使用登记管理信息系统》,并建立数据库,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 门、相关企业应在“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理信息网” ( :// cqss.gov )“建设安全”栏目中办理备案登记、查 询等相关事宜。

      第二十九条进入四川省行政区域的省外建筑起重机械出租 单位应在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外省建筑起重机械进入我省,应在产权单位所在地县级以 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备案,并在《四川省建筑起 重机械备案和使用登记管理信息系统》录入相关信息,信息录 入由该起重机械设备第一次在我省使用的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建 设主管部门办理信息录入时需提供以下资料:(1)产权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2)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证第三十条 违反本规定,按照建设部《建筑起重机械安全 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 166 号)相应条款 予以处罚第三十一条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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