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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讲堂 第二章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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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节 外国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一、外国刑事诉讼立法的沿革 (一)上古、中世纪 古巴比伦《汉穆拉比法典》; 古罗马《十二铜表法》; 日耳曼法——神明裁判和公开审判; 教会法——纠问式诉讼程序,《汉穆拉比法典》图,第一节 外国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法国——1670年刑事诉讼法 德国——1532年《加落林纳法典》 俄国——1649年《会典》 日本——《大宝律令》 英国——遵循先例、正当程序、对抗制、陪审团制度,第一节 外国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二)近代 法国《人权宣言》 (1)严禁任意逮捕; (2)罪行法定; (3)无罪推定; (4)反对酷刑第一节 外国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代表性法典——《法国刑事诉讼法典》:职权主义模式,起诉、预审、审判分离,依罪行轻重分设法院,自由心证——大陆法系奠基之作第一节 外国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三)现代 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发展 : (1)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相互吸收 ; (2)扩大和加强对被告人的权利保障 ; (3)提高刑事被害人的诉讼地位 ; (4)广泛采用简易程序,提高诉讼效率第一节 外国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二、外国刑事诉讼模式的沿革 (一)早期的弹劾式诉讼1.“不告不理”。

      2.法官在诉讼中处于消极仲裁者的地位,法官只负责审判不执行控诉职能第一节 外国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3.需要依靠神明裁判时,就会采用决斗等办法并根据所谓神示的结果作出判决 4.当事人双方在法庭上的地位和权利是平等的,可以进行对质和辩论 5.弹劾式诉讼形式下的审判一般都是公开的,并通过言词辩论的形式进行第一节 外国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二)纠问式诉讼 纠问式诉讼的特点 1.国家官吏依其职权主动地追究犯罪 2.无论是原告还是被告实际上都不具有现代法律意义上的当事人的诉讼地位第一节 外国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3.控诉职能和审判职能不分,法官集审判权、起诉权和侦查权于一身 4.同野蛮的刑讯、拷问始终紧密地联系在一起 5.审判一般都是秘密进行第一节 外国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三)近现代诉讼模式 1、 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 一般指英美法系国家的刑事诉讼形式 特点: (1)法官一般只是处于主持者和指挥者的地位第一节 外国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2)法庭审理所采取的方式是交叉询问 (3)控、辩双方之间的对抗、辩论等特点体现得比较充分。

      (4)实行变更原则 (5)实行陪审团制度 (6)采取起诉认否程序第一节 外国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2、 职权主义诉讼模式 一般指大陆法系国家的刑事诉讼形式 (1)法官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是处于审问者的地位 (2)法官在开庭审理前就能了解全部案件事实和证据材料,同时可以在庭审前讯问被告3)采取不变更的原则,第一节 外国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3、混合式诉讼模式 (1)注重法官的主动性; (2)注重控辩双方平等对抗 强化了人权保障,也重视发现事实和提高效率第一节 外国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三、外国刑事诉讼证据制度的沿革 (一)神示证据制度, 是指法官根据神的启示、借助神的力量来判断是非曲直,确定诉讼争议 诅誓、水审、火审、决斗、卜筮、十字形证明等,是神示证据制度中经常采用的一些证明方法第一节 外国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水审图,第一节 外国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二)法定证据制度在欧洲大陆中世纪封建国家实行纠问式诉讼时,在证据方面采用法定证据制度,又称形式证据制度代表性的法典如1532年德国的《加洛林纳法典》第一节 外国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法定证据制度的主要特征是,不同种类的证据的证明力大小以及它们的取舍和运用,由法律预先加以规定。

      法律对证据证明力和运用规则的规定,主要是根据证据的形式法官运用证据认定案情需要符合法律规定的各种形式性的规则此外,法定证据制度带有明显的封建等级特权的印记第一节 外国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法定证据的主要内容就是对证据按其形式进行分类,把证据分成完全的和不完全的 被告人口供,被认为是全部证据中最有价值和最完全的证据,是“证据之王”, 法定证据制度 ,对消除各地在诉讼中运用证据的混乱状况具有积极意义 ,与神示证据制度相比,是证据制度发展史上的一大进步第一节 外国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但是,法定证据制度将证据的内容与形式割裂操作中要求法官根据法律预先规定的每一种证据证明力大小的死板规则,机械地计算和评价各证据,使他们无法主动具体地运用证据查明案件事实真相第一节 外国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自由心证证据制度的特征是,法律不预先规定各种证据的证明力和判断运用证据的规则法官或陪审员只根据自己的内心确信来判断证据和认定事实第一节 外国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最早提出在立法上废除法定证据并建立自由心证制度的是法国的资产阶级代表杜波尔1791年1月,法国制宪法会议通过杜波尔提出的法案,发布训令,明确宣布:法官必须以自己的自由心证作为裁判的惟一根据。

      第一节 外国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1808年《法国刑事诉讼法》第342条对自由心证详细规定:“法律对于陪审员通过何种方式而认定事实并不计较;法律亦不为陪审员规定任何规则,使他们据以判断证据;法律仅要求陪审员深思明察,并本诸良心,诚实推求已经提出的对被告不利和有利的证据在他们的理智上产生了何种印象第一节 外国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法律未曾对陪审员说,‘经若干名证人证明的事实即为真实的事实’;法律亦未说,‘未经某种记录、某种证件、若干证人、若干凭证证明的事实,即不得视为已有充分证明’;法律仅对陪审员提出这个问题:‘你们已经形成内心的确信否?’此即陪审员职责之所在这是关于自由心证的典型表述第一节 外国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第一节 外国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第一节 外国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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