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证人证言的证明力问题探究.doc
21页Comment [U1]: 不通证人证言的证明力问题探究【内容提要】:在我国民事诉讼中,长期以来由于立法和司法上的原因,证人作证程序规范疏漏,法律约束力不足,致使证人拒不作证、拒不出庭或作伪证、证人证言证明力下降等现象普遍存在,增加了法官查证的负担,影响了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妨碍了法院审判质量和效率的提高,也妨害了当事人正当诉讼请求的实现本文结合审判实际,在论述了实践中证人证言证明力的现状并深入解析其原因后,借鉴外国立法例,提出了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证人作证制度的几点建议关键词】:证人证言 立法缺陷 出庭作证 伪证 保护力度 经济补偿【正文】:证人证言作为司法实践中使用频率最高的法定证据之一,但是它又是最为复杂的一种,其在诉讼领域内的运用直接关乎案件事实的查明乃至认定 就这一证据种类本身而言,其证明力问题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并制约着该项证据应有效用的发挥从我国现实的司法情况来看,由于种种原因的存在,使得证人证言证明力存在很多问题2009 年 12 月 12 日 , 48 岁 的 北 京 律 师 李 庄被 重 庆 警 方 刑 拘 李 庄 被 控 涉 嫌 辩 护 人 伪 造 证 据 、妨 害 作 证 罪 。
按 重 庆 警 方 发 布 的 消 息 , 作 为 涉 黑 被告 人 龚 刚 模 的 辩 护 律 师 , 李 庄 被 龚 刚 模 检 举 李 庄涉 嫌 教 唆 龚 刚 模 编 造 被 公 安 机 关 刑 讯 逼 供 , 教 唆“翻 供 ” “李 庄 案 的 审 理 , 在 某 种 程 度 上 超 过 了 几 个涉 黑 案 的 难 度 , 一 定 要 打 好 这 场 战 争 , 确 保 案 件 审出 质 量 , 经 得 起 时 间 检 验 ”12 月 28 日 , 重 庆 一 名官 员 这 样 说 李 庄 案 引 发 媒 体 和 社 会 广 泛 关 注 ,也 引 发 了 多 方 连 锁 反 应 一、李庄案的分析李庄案一审已经尘埃落定,但案件的影响远远没有结束 其中,诉讼程序上争议最大的问题是所有证人都没有出庭到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及法律精神对于拒绝李庄要求证人出庭的理由,检察院的理由是,法律规定公诉人在庭上宣读证人证言也具有法律效力;法院的理由是证人都不愿意出庭,法院无权强制证人出庭一些法学教授等理论家们的结论也是证人不出庭没有问题,法律允许证人不出庭但是,公诉方所使用的证据种类主要就是证人证言,我们不从案子的Comment [U2]: 以上部分作为引文 ——由李庄案引出话题。
对李庄案做简要概括不必介绍细节,分析李庄案与我国证人制度的联系,到底利用了哪些法律漏洞?切中要点具体情况进行合理性分析,只从一般性的法律角度进行合法性分析,法律的本意真的是证人可以不出庭,证言也有效力吗?因此,许多冤假错案也就是因此而发生的 二 、 我 国 有关法律及司法解释(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第四十七条:“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讯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且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2、第一百五十七条:“公诉人、辩护人应当向法庭出示物证,让当事人辨认,对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应当当庭宣读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1、第五十八条:“证据必须经过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否则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对于出庭作证的证人,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等双方询问、质证,其证言经过审查确实的,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未出庭证人的证言宣读后经当庭查证属实的,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法庭查明证人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时,应当依法处理。
2、第一百一十九条:“人民法院通知公诉机关或者辩护人提供的证人时,如果该证人表示拒绝出庭作证或者按照提供的证人通讯地址未能通知到该证人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通知该证人的公诉机关或者辩护人3、第一百三十九条:“控辩双方要求证人出庭作证,向法庭出示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证据,应当向审判长说明拟证明的事实,审判长统一的,即传唤证人或者准许出示证据;审判长认为与案件无关或者明显重复、不必要的证据,可以不予准许4、第一百四十一条:“证人应当出庭作证符合下列情形,经人民法院准许的,证人可以不出庭作证:(一)未成年人;(二)庭审期间身患严重疾病或者行动极为不便的;(三)其证言对案件的审判不起直接决定作用的;(四)有其他原因的Comment [U3]: 外国法要注释,中国法不用注三、 在国外立法对证人证言证明力的规定 1.证人出庭作证的规定 在外国,对证人无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要受到法律的制裁如美国联邦民事诉讼法规则第 53条第 4款规定,证人没有充分理由拒绝作证,将会因藐视法庭被处罚款 1000美元[1] 美国还有重要证人法,规定如果重要证人有可能逃跑时,可以对该证人采取强制措施,如逮捕,如果证人想获得自由就必须向法院交纳保证金或者提供有偿付能力的保证人,其目的是为了证人能在指定的时间内出庭作证。
在美国的法庭审判中绝少使用证人书面证言,检察官、法官所提出的证据必须由证人出庭作证 2.对证人的保护措施 20世纪 70年代以来,为了保证证人的人身安全,美国联邦及各州制定了一系列关于保护证人的立法比较突出的是 1971年的《证人安全方案》和 1984年的《证人安全改革法案》在制订和贯彻上述法律的数十年中,一套结构缜密完整、耗资巨大的“证人保护计划”在全美境内得到广泛的推行 该计划中除了对证人实施常规的保护外,最具特色的措施是为证人设计一个全新的身份,制作必要文件,包括出生证、驾照、护照、医疗证和学籍卡等,帮助他们在一个陌生城市隐居下来,并提供工作机会和 6 万美元左右的经济资助,必要时还会有官方派出的心理医生、伦理咨询师和社会工作者为其提供周到的服务某些情况下,警方甚至通过整容让证人面目全非在高度危险情况下,警方还会进行 24 小时全程保护,有时甚至动用直升机、装甲车之类的重装备 在“证人保护计划”中,对于威胁、侵害证人的行为,处罚极为严厉美国各州都将对证人进行打击报复作为犯罪处理在庭审中“威胁证人”,如果罪名成立,最高可获刑20 年以上;事后报复,则可能被判终身监禁,甚至死刑即使罪犯刑满出狱后,法官也会做出裁定,确定此人的“行为限制期” 。
在此其间,此人一旦从事任何违法活动都将被立Comment [U4]: 注释为上标,自动生成的即收监,继续服刑即便是违反交通规则、酗酒之类鸡毛蒜皮的小事,也都可能成为重新被羁押的理由如果证人被袭击,他们将首先被作为重点怀疑的对象,受到调查 自保护证人计划实行以来,已有超过7500个证人和 9500多家庭成员受到保护,联邦共耗资 4亿多美元各州所付出的保护证人费用每年基本也都在几百万美元以上[2]( 一 ) 立 法 规 定1、 证 人 的 主 体 资 格 证 人 是 指 应 当 事 人 的 调 查 和 人 民 法 院 询 问 或传 唤 到 庭 作 证 的 人 [3]我 国 《 民 事 诉 讼 法 》第 70条 规 定 : “凡 是 知 道 案 件 情 况 的 人 都 有义 务 出 庭 作 证 不 能 正 确 表 达 意 志 的 人 , 不 能作 证 ”“知 道 案 情 主 要 指 证 人 直 接 感 知 到 的 案情 即 指 证 人 必 须 是 借 助 自 己 的 眼 睛 、 耳 朵 、鼻 子 、 舌 头 、 身 体 等 感 知 器 官 感 知 案 情 的 人 [4]最 高 人 民 法 院 《 民 诉 证 据 若 干 规 定 》第 53条 规 定 : “不 能 正 确 表 达 意 志 的 人 , 不能 作 为 证 人 。
待 证 事 实 与 其 年 龄 、 智 力 状 况 或者 精 神 健 康 状 况 相 适 应 的 无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人 和限 制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人 , 可 以 作 为 证 人 ”通 过这 两 个 法 律 规 定 可 以 看 出 , 在 我 国 , 要 成 为 民事 诉 讼 中 的 证 人 , 必 须 具 备 以 下 三 个 条 件 : 第一 , 证 人 必 须 了 解 案 件 真 实 情 况 证 人 证 言 是证 人 对 案 件 有 关 真 实 情 况 的 感 知 的 陈 述 , 要 具有 一 定 的 客 观 真 实 性 , 他 的 资 格 既 不 取 决 于 法官 的 指 定 , 也 不 取 决 于 当 事 人 的 选 择 , 而 是 由于 证 人 的 亲 历 性 所 决 定 的 第 二 , 证 人 必 须 具有 能 够 正 确 表 达 的 能 力 如 果 证 人 虽 然 了 解 案件 真 实 情 况 , 但 由 于 自 身 的 生 理 或 心 理 问 题 ,无 法 将 案 件 事 实 情 况 表 达 出 来 , 也 就 无 法 达 到作 证 的 目 的 。
第 三 , 证 人 必 须 能 够 认 识 作 证 的法 律 后 果 并 有 承 担 相 应 法 律 责 任 的 能 力 我国 法 律 有 明 确 的 规 定 我 国 《 民 法 通 则 》 第11 条 规 定 : “十 八 周 岁 以 上 的 公 民 是 成 年 人 ,具 有 完 全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 可 以 独 立 进 行 民 事 活动 , 是 完 全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人 十 六 周 岁 以 上 不满 十 八 周 岁 的 公 民 , 以 自 己 的 劳 动 收 入 为 主 要生 活 来 源 的 , 视 为 完 全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人 ”第 12 条 规 定 : “十 周 岁 以 上 的 未 成 年 人 是 限制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人 , 可 以 进 行 与 他 的 年 龄 、 智力 相 适 应 的 民 事 活 动 不 满 十 周 岁 的 未 成 年 人是 无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人 ”第 13 条 规 定 : “不能 辨 认 自 己 行 为 的 精 神 病 人 是 无 民 事 行 为 能 力人 不 能 完 全 辨 认 自 己 行 为 的 精 神 病 人 是 限 制民 事 行 为 能 力 人 , 可 以 进 行 与 他 的 精 神 健 康 状况 相 适 应 的 民 事 活 动 。
”2、 证 人 的 权 利 与 义 务权 利 义 务 的 规 定 是 证 人 证 言 制 度 中 的 一 个 重要 组 成 部 分 , 其 二 者 是 不 可 分 离 的 , 证 人 义 务的 实 现 需 要 证 人 权 利 的 保 障 机 制 来 发 挥 其 作 用 ,为 证 人 规 定 更 多 的 权 利 , 是 为 了 他 能 够 更 好 的履 行 义 务 “证 人 是 为 了 协 助 司 法 机 关 查 明 案件 事 实 而 参 与 诉 讼 活 动 , 各 国 法 律 为 了 保 障 证人 能 客 观 、 充 分 地 提 供 证 言 , 都 赋 予 证 人 一 定的 诉 讼 权 利 , 同 时 也 要 求 证 人 履 行 一 定 的 诉 讼义 务 ”[5]我 国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 民 诉 证 据 若 干规 定 》 第 54 条 第 3 款 规 定 : “证 人 因 出 庭 作证 而 支 出 的 合 理 费 用 ,由 提 供 证 人 的 一 方 当 事人 先 行 支 付 ,由 败 诉 一 方 当 事 人 承 担 ”我 国《 民 事 诉 讼 法 》 第 70 条 规 定 : “凡 是 知 道 案件 情 况 的 人 都 有 义 务 出 庭 作 证 。
”这 是 现 行 法律 关 于 证 人 出 庭 作 证 的 唯 一 规 定 “证 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