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文档就是一把金锄头!
欢迎来到金锄头文库![会员中心]
电子文档交易市场
安卓APP | ios版本
电子文档交易市场
安卓APP | ios版本

电梯维修保养安全管理规范.doc

27页
  • 卖家[上传人]:xzh****18
  • 文档编号:34759449
  • 上传时间:2018-02-28
  • 文档格式:DOC
  • 文档大小:81KB
  • / 27 举报 版权申诉 马上下载
  • 文本预览
  • 下载提示
  • 常见问题
    • ICS 91.140.90 Q 78 备案号: 浙江省地方标准 DB33 DB33/ 728—2009 电梯维修保养安全管理规范 Safety rules for the maintenance service of lifts 2009-03-10 发布2009-09-10 实施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DB33/ 728—2009 I 前言 本标准第4章~第11章为强制性条款 本标准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附录B、附录C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嘉兴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本标准参与起草单位:嘉兴市特种设备检测院、浙江省特种设 备检验研究院、宁波市特种设备检验 检测中心、西子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巨人通力电梯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陈学成、赵欣刚、王学斌、朱建新、曹光敏、毛晓松、蔡勤生、鲍正伟、江晓 兵、朱建林、陈晓凡、金樟民、赵志东、陈巍、鲍萱红 DB33/ 728—2009 1 电梯维修保养安全管理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电梯维修保养安全管理的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所调整范围电梯的维 修保养安全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 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 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 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7024 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术语 GB 7588 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 GB/T 18775-2002 电梯维修规范 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3 术语和定义 GB 7588、GB/T 18775和GB/T 7024确立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电梯 动力驱动,利用沿刚性导轨运行的箱体或者沿固定线路运行的 梯级(踏步),进行升降或者平行运 送人、货物的机电设备,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自 动人行道等 3.2 电梯使用单位 具有在用电梯管理权利和管理义务的单位(包括个人),即电 梯产权所有者或受其委托、授权的电 梯管理者 3.3 电梯维修保养单位 对电梯进行维修保养的单位,包括法人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和维 修保养施工点 3.4 安装 在电梯井道、机房、底坑内,或者在上下(或前后)机房之间 对整台的电梯零部件进行组装、就位、 固定、调试等施工活动的总称。

      注: 安装不包括施工所须脚手架的安装3.5 改造 改变电梯控制系统、驱动系统、驱动主机,改变电梯主要受力 构件的结构或受力方式,改变电梯主 要参数的施工活动的总称 注1:主要参数指额定速度、额定载重量、提升高度(运行长度) 、倾斜角度、名义宽度 注2:驱动系统指驱动方式(曳引驱动、强制驱动、液压驱动等) 和调速方式(变极调速、交流调压调速、调频调 压调速、直流调速、液压流量控制调速等)的总称 DB33/ 728—2009 2 注3:电梯控制系统指电梯控制、信号和指令、故障的防护、电 气安全装置等控制的总称 3.6 维修 以相应的新的零部件取代旧的零部件或对旧零部件进行加工、 修配的施工活动的总称,这些施工活 动不改变电梯主要参数,不包括改变电梯控制系统、驱动系统、 驱动主机和改变电梯主要受力构件的结 构或受力方式维修分为重大维修和一般维修 3.6.1重大维修 更换和加工、修配电梯主要部件,改变轿厢质量超过额定载荷 的8%,加装安全装置,增加电梯停 靠层站但电梯主要参数没有改变的施工活动的总称 注: 主要部件指限速器、安全钳、缓冲器、门锁装置、轿厢悬 挂装置、导轨、曳引机、控制柜、上行超速保护装 置、安全电路、液压泵站、限速切断阀、电动单向阀、液压油 缸、手动下降阀、机械防沉降装置、悬吊机构 失效保护装置、防火层门、玻璃门及玻璃轿壁、自动扶梯或自 动人行道的控制屏、驱动主机。

      不包括以上主 要部件同型号、同规格的更换 3.6.2 一般维修 不属于重大维修的其它维修活动的总称 3.7 日常维护保养 在电梯交付使用后,为保证电梯正常及安全运行,所进行的清 洁、润滑、调整、检查活动的总称 3.8 维修保养 一般维修和日常维护保养的总称 4 基本要求4.1 电梯使用单位 电梯使用单位应使用符合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电梯,委托 电梯制造单位或依照《特种设备安全 监察条例》取得相应许可资质的单位对电梯进行日常维护保养 或维修保养 4.2 电梯制造单位 电梯制造单位应对电梯制造质量和安全性能负责,对本单位制 造的在用电梯应进行跟踪调查和了 解,为电梯安全可靠运行持续提供必要的技术帮助委托或者 同意其他单位对本单位制造的电梯进行安 装、改造、维修活动的,应当对其安装、改造、维修活动进行 安全指导和监控,并对电梯质量以及安全 运行涉及的质量问题负责 4.3 电梯维修保养单位 电梯维修保养单位应至少每15d 对其维护保养电梯进行一次日 常维护保养,对其维修保养电梯的 安全性能负责 4.4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在检验检测时发现使用单位没有委托有 相应资质单位维修保养的电梯,应出 具检验意见通知书提出整改要求,或者经检验后出具检验结论 为不合格的检验报告。

      5 电梯维修保养单位的设立 5.1 维修保养单位一般应在注册的设区的市的范围内从事维修 保养电梯活动;维修保养法人机构跨设 区的市从事电梯维修保养时,应当设立分支机构和维修保养施 工点 DB33/ 728—2009 3 5.2 维修保养法人机构在注册地外设区的市的范围内维修保养 电梯总数量大于等于50 台时,应在该设 区的市设立分支机构;在注册地外设区的市的范围内维修保养 电梯总数量小于50 台时,应在该设区的 市设立维修保养施工点或者分支机构 注: 电梯制造单位在其资质许可范围内仅从事本单位制造的电 梯维修保养工作, 其设置分支机构或维修保养施工 点,不受维修保养数量要求的限制 5.3 注册地不在浙江省的电梯制造、安装、改造、维修法人机 构,在浙江省从事电梯维修保养的,至少 应设立1 家分支机构,并负责对在本省范围内维修保养施工点 的管理 5.4 分支机构和维修保养施工点的施工资质应由法人机构在其 自身资质范围内书面授权,分支机构可 以根据法人机构的授权权限,管理和设立维修保养施工点5.5 同一取证法人机构在注册地外设区的市范围内,一般应设 立一家分支机构,授权区域分布明确时, 可以设立多家。

      6 电梯维修保养单位资质 6.1 维修保养法人机构 应依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取得相应许可资质,有相应 的人员、维修保养条件、检测手段和 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所持资质应覆盖所维修保养 电梯的设备类型、施工类别和施工等级 6.2 分支机构 分支机构应取得相应资质证书,有相应的人员、维修保养条件、 检测手段和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和 责任制度,其施工资质应由其法人机构提出申请,一般应与法 人机构的许可资质同时评审 6.3 维修保养施工点 由法人机构或分支机构在其资质范围内授权设立,有相应的人 员、维修保养条件、检测手段和健全 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从事电梯维修保养工作应以法人 机构或分支机构名义进行 7 电梯维修保养单位条件 7.1 法人机构 符合特种设备行政许可要求,人员、场地、设备和仪器等应持续满足规定条件,质量保证体系应有 效运行并持续改进 7.2 分支机构 7.2.1 应在当地办理工商登记 7.2.2 应具有法人机构的授权文件,授权文件应明确分支机构 的负责人和对授权的设备类型、施工类 别(指安装、维修、维修保养,下同)、技术参数、区域范围 等权限的限制 7.2.3 应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办公和仓库的总建筑面积应不 小于100 m2。

      7.2.4 人员要求应满足: a) 至少1 名工程技术人员承担管理维修保养施工点的分支机 构至少2 名工程技术人员,其中 机械和电气各1 名,至少有1 名具备工程师资格; b) 至少6 名持证作业人员,其中至少1 名为检验人员; c) 实际从事维修保养工作的技术工人数量应满足所承担维修保 养电梯的要求,持证作业人员人均 维修保养电梯数量不应多于30 台; d) 工程技术人员和持证人员应按照规定签订劳动合同,交纳养 老等保险 注: 工程技术人员和持证人员应是常驻人员,且常驻地是唯一 的7.2.5 应配备必要的施工设备和检测仪器,至少应包括: ——电焊气割工具; ——起重设备; ——万用表; ——钳形电流表; DB33/ 728—2009 4 ——绝缘电阻测试仪; ——游标卡尺; ——常用电工、钳工工具 7.2.6 质量保证体系文件应具备: ——法人机构制定的对分支机构、分支机构对维修施工点的管 理文件; ——与所维修保养电梯的种类和型号相适应的作业指导文件; ——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文本 7.2.7 应建立施工设备的台帐,并保存相应的施工记录 7.2.8 应设有24h 值班的电梯维修保养服务热线。

      7.3 维修保养施工点 7.3.1 应具有法人机构的授权文件,授权文件应明确负责人和 对授权的设备类型、施工类别(指安装、 维修、维修保养,下同)、技术参数、区域范围等权限的限制7.3.2 应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办公和仓库的总建筑面积不小 于40 m2 7.3.3 人员要求应满足: a) 不少于3 名,其中持证作业人员应不少于2 名; b) 实际从事维修保养工作的技术工人数量应满足所承担维修保 养电梯的要求,持证作业人员人均 维修保养电梯数量不应多于30 台; c) 持证人员应按照规定签订劳动合同,交纳养老等保险 注: 持证人员应是常驻人员,且常驻地是唯一的 7.3.4 应配备必要的施工设备和检测仪器,至少应包括: ——起重设备; ——万用表; ——钳形电流表; ——绝缘电阻测试仪; ——游标卡尺; ——常用电工、钳工工具 7.3.5 质量保证体系文件应具备: ——法人机构制定的对维修施工点的管理文件; ——与所维修保养电梯的种类和型号相适应的作业指导文件 7.3.6 应建立施工设备的台帐,并保存相应的施工记录 7.3.7 应设有24 h 值班的电梯维修保养服务热线 8 维修保养施工组织8.1 维修保养单位对电梯维修保养施工,应符合国家安全技术 规范、标准和电梯产品安装使用维护说 明书的要求,在施工现场落实安全防护措施。

      8.2 对电梯日常维修保养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与培训,建立 并保存安全教育与培训记录档案未取 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不得独立进行维修保养作业 8.3 分支机构和维修保养施工点应在法人机构许可资质和授权 范围内从事电梯维修保养业务 8.4 电梯维修保养单位,首次从事电梯维修保养业务前应当书 面告知当地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 察机构或其委托的机构,以后每年书面告知一次,书面告知应 提供以下资料: a) 法人机构的许可资质证书和法人机构(或分支机构)授权文 件; b) 办公场所和仓库平面图及自有产权证书或租房协议; c) 分支机构或维修保养施工点基本情况表(见附录A); d) 人员的劳动合同及养老等保险凭证; e) 所维修保养的电梯台帐 DB33/ 728—2009 5 8.5 电梯维修保养单位地址、人员、总公司资质以及授权范围变动或授权有效期到期时应办理变更 注: 履行告知手续后,电梯维修保养单位、分支机构或维修保 养施工点从事的一般维修视作已履行《特种设备安 全监察条例》所规定的告知手续 8.6 法人机构应加强对分支机构和维修保养施工点的体系运行 和维修保养质量的检查每年应至少一 次对分支机构和维修保养施工点的质量保证体系运行进行检查 考评,对分支机构和维修保养施工点所维 修保养的每台电梯每年至少现场检查一次。

      检查考评工作应记 录,记录双方至少应保存4 年 8.7 电梯维修保养单位应当做好电梯故障统计、安全、文明使 用宣传等工作。

      点击阅读更多内容
      关于金锄头网 - 版权申诉 - 免责声明 - 诚邀英才 - 联系我们
      手机版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 |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2008-2016 by Sichuan Goldhoe Inc.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