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学总论课件:第三章 犯罪构成.ppt
34页教学目的和要求: 1.我国刑法中犯罪构成的概念和分类 2.犯罪客体的概念和分类 3.危害行为、危害结果、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4.自然人犯罪主体、单位犯罪主体 5.犯罪故意、犯罪过失 6.刑法上的认识错误第三章 犯罪构成一、大陆法系犯罪构成理论 (一)犯罪构成要件理论的由来 第一阶段:构成要件的概念从刑事诉讼法的概念转变为刑法上的概念 第二阶段:从刑法各个具体犯罪的具体要求发展为犯罪论体系意义上具有指导意义的概念 第一节 犯罪构成概述 1构成要件的含义与犯罪成立要件的关系2犯罪构成要件在犯罪成立的要件中的作用3前苏联的犯罪构成理论 4我国犯罪构成理论 (二)德日犯罪构成理论的内容和特点 二犯罪构成的概念(一)犯罪构成的定义和特征 我国刑法所规定的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具备的一切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的有机统一的整体(总和) 犯罪构成的特征: 1.犯罪构成是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一切要件的整体 其一,犯罪构成所包含的要件是决定该行为构成犯罪的一切要件 其二,行为符合犯罪构成即构成犯罪,而不需要再增加其他条件 2犯罪构成是一系列客观要件与主观要件的有机统一。
3犯罪构成要件是由我国刑法加以规定的 (二)犯罪构成与犯罪概念的关系 犯罪构成以犯罪概念为基础,离开犯罪概念,犯罪构成就失去了依据;犯罪概念通过犯罪构成来具体展开,离开犯罪构成,罪与非罪的界限就很难具体划定 三、犯罪构成的分类 1基本的犯罪构成和修正的犯罪构成 2(封闭的犯罪构成与开放的犯罪构成)完结的犯罪构成和待补充的犯罪构成 3简单的犯罪构成和复杂的犯罪构成 四、犯罪构成要件 (一)犯罪构成要件的概念 刑法第一百八十三条 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国有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和国有保险公司委派到非国有保险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犯罪构成要件具有如下特征: 1犯罪构成要件是说明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达到犯罪所必须具备的条件 2犯罪构成要件是由刑法规定的 (二)犯罪构成要件的分类 1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 2记述要件和规范要件 3共同要件和选择要件 4.具体的要件与一般的要件 第二节 犯罪客体 一、犯罪客体的概念与意义 (一)犯罪客体的概念 我国刑法所保护的、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
1.犯罪客体是一定的社会关系 2.犯罪客体是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 3.犯罪客体是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 理解犯罪客体需要注意的问题: (1)某种社会关系由刑法加以保护时,并不意味着其他法律规范或非法律手段就不再加以调整和保护 (2)正确理解犯罪行为对社会关系“侵害”的含义 二、 犯罪客体的分类(一)犯罪客体的一般分类1. 一般客体2.同类客体3.直接客体 (二)犯罪直接客体中的种类 1.简单客体与复杂客体 复杂客体又复分为:确定复杂客体与不确定复杂客体(随意客体) 不确定复杂客体:一是在刑法条文中以其他条款单独加以保护,但实施该种犯罪时不一定回受到侵犯;二是受刑法保护的,但在法条中无明确规定遭到侵犯的社会关系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2.主要客体和次要客体 三、犯罪对象(一)犯罪对象的概念(二)犯罪对象与犯罪客体的区别(三)犯罪对象在犯罪构成中的意义和作用 第三节节 犯罪客观观方面一、犯罪客观观方面概述 (一)犯罪客观观方面的概念 犯罪客观方面,是指刑法所规定的构成犯罪在客观上需要具备的诸种要件的总称二)犯罪客观观方面的分类类 必备要件 选择 要件 (三)研究犯罪客观观方面的意义义二、危害行为为(一)危害行为为概述 1.关于行为为的学说说 (1)因果行为论行为是基于意思的身体动作 (2)目的行为论行为是行为人为达成设定目标而有意识地支配自然因果过程的有目的的活动 (3)社会行为论行为是具有某种社会意义的人的态度 (4)人格行为论行为是行为人作为人格主体的现实化的身体举动2.我国刑法中的危害行为为 最广义行为:如刑法第1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 广义行为:如刑法第13条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 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 狭义行为:如刑法第15条规定“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 刑法中的危害行为为,指由行为为人的心理态态度支配的危害社会的身体动动静。
特征: 有意性 有体性 有害性危害行为的范围:实行行为 非实行行为(二)危害行为为的基本形式 1.作为为与不作为为区分的标标准 不作为与作为的区别并不在于“静”与“动”、“消极”与“积极”,而在于是否和履行特定法律义务相联系 2.作为为:行为为人以积积极的身体动动作,实实施刑法规规范所禁止的行为为 3.不作为为:行为为人负负有实实施某种行为为的特定义义务务,能够够履行而不履行的行为为不作为为的条件:(1)行为为人负负有实实施某种行为为的特定义务义务 法律明文规定的作为义务 职务或者业务要求的作为义务 先行行为引起的作为义务 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2)行为为人有履行特定义务义务 的可能性(3)行为为人不履行特定义务义务 不作为为的分类类:纯纯正的不作为为 不纯纯正的不作为为作为为犯罪与不作为为犯罪在我国刑法中的体现现: 有的犯罪只能由作为构成 有的犯罪只能由不作为构成 有的犯罪既可由作为构成,也可由不作为构成 个别犯罪行为既包含不作为因素,也包含作为的成分 刑法第二百零二条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三、危害结结果 (一)危害结结果的概念和特征 危害结果,是指危害行为对具体犯罪的犯罪对象、犯罪直接客体所造成的法定的实际损害或现实危险 特征:客观性 损害性或危险性 法定刑 特定性 (二)危害结结果的种类类 1.构成要件的结结果与非构成要件的结结果 2.实实害结结果与危险结险结 果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刑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抽象危险结险结 果与具体危险结险结 果 刑法第一百二十条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普通结结果与加重结结果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致人死亡的;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致使被害人死亡的;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4.物质质性结结果与非物质质性结结果 5.直接结结果与间间接结结果 6.单单一结结果与复合结结果(三)危害结结果的地位和作用四、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一)刑法上因果关系概述 (二)刑法上因果关系特点: 因果关系的客观性 原因与结果的相对性与绝对性 因果关系的时间顺序性 因果关系的特定性 因果关系的复杂性 (三)刑法上因果关系的认认定 (四)不作为为犯罪的因果关系 五、行为为的时间时间 、地点和方法待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