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汇丰汇享丰年年金保险A款(分红型).docx
10页汇丰汇享丰年年金保险 A 款(分红型)条款阅 读 指 引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懂得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说明以条款为准;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签收本合同之日起 10 日(即徘徊期)内您可以要求退仍全部保险费 1.5. 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合同供应的保证 2.4. 您有按本合同商定领取红利的权益 4.2. 您有按本合同商定申请保单贷款的权益 6.2. 您有退保的权益 8.1您应当特别留意的事项. 在某些情形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2.5. 保险事故发生后请您准时通知我们 3.2. 分红是不保证的 4.1. 您应当按时交纳保险费 5.1. 退保会给您造成确定的缺失,请您谨慎决策 8.1. 您有照实告知的义务 9.1.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说明,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留意 11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证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条款目录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5. 保险费的交纳 11. 释义1.1 合同构成5.1 保险费的交纳11.1周岁1.2 合同成立与生效5.2 宽限期11.2法定身份证明1.3 合同终止6. 现金价值权益11.3年金领取日1.4 投保年龄6.1 现金价值11.4保单周年日1.5 徘徊期6.2 保单贷款11.5已交标准保险费总额2. 我们供应的保证6.3 保险费自动垫交11.6毒品2.1 保险金额6.4 减额交清11.7酒后驾驶2.2 基本保险金额的变更7. 合同效力的中止及复原11.8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2.3 保险期间7.1 效力中止11.9无有效行驶证2.4 保险责任7.2 效力复原11.10现金价值2.5 责任免除8. 合同解除11.11医院3. 保险金的申请8.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11.12医生3.1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9. 照实告知11.13保单年度3.2 保险事故通知9.1 照实告知11.14保险费商定交纳日3.3 保险金申请9.2 不照实告知的后果11.15贷款利率3.4 保险金给付10.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11.16利息3.5 失踪处理3.6 诉讼时效4. 保单红利10.1 年龄性别错误10.2 未仍款项10.3 合同内容变更4.1 保单红利的确定4.2 保单红利的支配10.4 联系方式变更10.5 争议处理4.3 保单红利派发日期汇丰汇享丰年年金保险 A 款(分红型)条款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汇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汇丰汇享丰年年金保险 A 款(分红型)合同”;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1.1 合同构成 本合同是您与我们商定保险权益义务关系的协议, 包括 本保险条款、 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投保单、 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 合法有效的声明、 批注、批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如构成本合同的文件正本需留本公司存档, 就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件视为本合同及附加合同的构成部分, 其效力与正本相同; 如复印件或电子影像件的内容与正本不同时,就以正本为准;本合同的英文代码 DAA;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要求, 经本公司同意承保, 本合同成立; 本合同成立日即合同生效日,合同另有商定的除外;本合同的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生效日期为准; 本公司对本合同项下应负的保险责任自本合同生效日当日 24 时开头,但须以投保人交付商定保险费且本公司同意承保为前提;本公司应签发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证;1.3 合同终止 发生以下情形之一时,本合同效力即时终止:( 1) 您于合同有效期内向我们申请解除本合同;( 2) 被保险人于合同有效期内身故;( 3) 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 4) 本合同效力中止且未能按本合同第 7.2 条办理复效的;( 5) 本合同商定的其他效力终止的情形;1.4 投保年龄 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 投保年龄以 周岁 运算,本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18 周岁至 55 周岁;1.5 徘徊期 自您签收本合同之日起, 有 10 日的徘徊期; 在此期间, 请您仔细凝视本合同,假如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 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撤销本合同, 我们将无息退仍您所交纳的全部保险费;撤销合同时, 您需要填写终止合同申请书并供应您的 法定身份证明 ,同时您需退仍我们您的保险合同及保险费发票; 自接到您有效的书面申请之日起, 本合同即被撤销,我们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但假如您、 被保险人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曾向我们提出保险金申请, 或本合同是由其他徘徊期已届满的保险合同商定或变更而来的, 就不得再依据徘徊期的相关商定撤销本合同;我们供应的保证2.1 保险金额 ( 1)基本保险金额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商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如该金额发生变更,就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2)保险金额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等于基本保险金额;2.2 基本保险金额的变更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且在本合同商定的首个 年金领取日 当日 24 时之前,您可申请增加或削减基本保险金额,但必需符合本公司的相关规定;申请削减基本保险金额的,其削减部分视为退保;2.3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合同生效日的当日 24时起至被保险人年满 99周岁后首个2.4保险责任保单周年日 的当日 24时止;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以下保险责任:年金本合同所指年金包括退休贺喜年金和固定养老年金;如被保险人在首个年金领取日当日 24 时仍生存,我们按保险金额的百分之十给付退休贺喜年金;之后如被保险人在每个年金领取日当日 24 时仍生存,我们按保险金额的百分之五给付固定养老年金至被保险人年满 99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当日 24时止,并保证给付 20 年;如被保险人在首个年金领取日之后的 20 年保证给付期内身故,我们将一次性给付按保险金额扣除已经给付固定养老年金后的余额予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本合同保险责任终止;身故保险金 如被保险人在保单生效日起 10 个保单年度内,且在首个年金领取日当日 24时之前身故,我们按 已交标准保险费总额 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保险责任终止;如被保险人在保单生效日起 10 个保单年度后,且在首个年金领取日当日 24时之前身故,我们按已交标准保险费总额的百分之一百六十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保险责任终止;如被保险人在首个年金领取日当日 24 时之后身故,我们依据年金保险责任条款给付年金后,本合同保险责任终止;2.5 责任免除 因以下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有意杀害、有意损害;(2)被保险人有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实行的刑事强制措施;(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复原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才能人的除外;(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 毒品;(5)被保险人 酒后驾驶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发生上述第( 1)项情形,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将退仍本合同的 现金价值 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发生上述其他情形,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将向您退仍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保险金的申请3.1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 可以确定受益次序和受益份额; 假如没有确定份额,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依据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才能人或限制民事行为才能人的, 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本公司; 本公司收到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 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 单;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需经过被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身故后,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 由本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或者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 3)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依法丢失受益权或者舍弃受益权,没有其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大事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次序的,推定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在先;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有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 伤残、 疾病的, 或者有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丢失受益权;3.2保险事故通知您、被保险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或其他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知道保险事故后应当在 10 日内通知我们;假如您、 被保险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或其他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有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准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缘由、缺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 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准时知道或者应当准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准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缘由、缺失程度的除外;3.3保险金申请在申请保险金时,请依据以下方式办理:年金申请由保险金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须供应以下证明和资料原件:( 1) 保险合同;( 2) 被保险人的法定身份证明;( 3) 被保险人的生存证明及其他所能供应的证明和资料;如申请领取 20 年保证给付期内一次性给付的养老年金,由保险金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须供应以下证明和资料原件:( 1)保险合同;( 2) 被保险人法定继承人的法定身份证明以及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益文件;( 3) 1)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与殡葬证明; 2)我们认可的 医院 或公安部门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或验尸证明; 3)如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须提 供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判决书;( 4)所能供应的其它与本项保险金申请相关的证明和资料;身故保险金申请 由保险金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并凭以下证明、 资料原件向我们申请给付保险金:( 1) 保险合同;( 2)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或其他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的法定身份证明;( 3) 1)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与殡葬证明; 2)我们认可的医院或公安部门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或验尸证明; 3)如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须供应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判决书;( 4) 所能供应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缘由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需供应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益文件;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 本公司将准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供应有关证明和资料;3.4 保险金给付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商定的证明和资料后, 将在 5 日内(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 任的,我们在与被保险人或身故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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