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五大林种及定义.docx
7页五大林种及定义《森林法》第四条 森林分为以下五类:① 防护林:以防护为主要目的的森林、林木和灌木丛, 包括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防风固沙林,农田、牧场 防护林,护岸林,护路林;② 用材林:以生产木材为主要目的的森林和林木,包 括以生产竹材为主要目的的竹林;③ 经济林:以生产果品,食用油料、饮料、调料,工 业原料和药材等为主要目的的林木;④ 薪炭林:以生产燃料为主要目的的林木;⑤ 特种用途林:以国防、环境保护、科学实验等为主 要目的的森林和林木,包括国防林、实验林、母树林、环 境保护林、风景林,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木,自然 保护区的森林实施市场化的分类经营政策是引入市场机制的必要辅 助措施我国1990年已开始实施森林分类经营制度,为生 态公益林的发展奠定了基础所谓分类经营,指将《森林法》中划分的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防护林、特种用 途林五大林种按其发挥的主要功能进行重新划分将防护 林、特种用途林划为生态公益林;将用材林、经济林、薪 炭林划为商品林最近,国家林业局从国土治理的角度, 在分类经营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将全国森林划分为4个 区域并作出规划即长江上游、黄河中上游流域地区,大 规模进行生态公益林建设;西北、华北北部、东北风沙干 旱区,主体建设生态公益林,以实施防沙治沙工程为核 心,全面推进林业生态建设;东北、内蒙古国有林区,主 要任务是调减木树产量,分流人员,恢复植被;其他地 区,以建设森林生态和林业产业两大体系为目标,按照分 类经营思想规划建设生态林和商品林。
由此可见,在退耕 还林的主要地区,国家计划还的主要是生态公益林如何 把退耕还林中的公益林营造和市场机制衔接起来是个经济 学难题 分类经营与五大林种的关系:一方面是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求对五大林种 属性作进一步归纳,把防护林、特种用途林划为生态公益 林,把用材林、薪炭林、经济林划为商品林;另一方面根 据五大林种精细经营和进一步细化和发展,即在生态公益林和商品林两大类下划分为五大林种,五大林种再分解为 若干小林种,形成三级分类经营体系,使其具有更强的目 的性,也具有易于实践的可操作性,同时维护了《森林 法》的法律效力和以法治林表1森林分类区划林种一览表林种类林种组林 种防①水源涵养林;②水土保持林;③生态护防风固沙林;④农田、牧场防护林;⑤森林护岸林;⑥护路林公特益种①国防林;②实验林;③母树林;林用④环境保护林;⑤风景林;⑥名胜古迹途和革命纪念林:⑦自然保护区林林用材林①一般用材林;②短轮期用材林;商③速生丰产用材林薪林品炭①薪炭林林林经①油料林;②特种经济林;③“三济木”药材林;④其他经济林;⑤园地中林的经济林抵押:可以抵押的林木资源:登记办法第八条:“可作为抵押 物的森林资源资产为:(一)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 (二)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地使用权;(三)用 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的林地使用 权;(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
森林或林木资产抵押时,其林地使用权须同时抵押,但不 得改变林地的属性和用途2、不能用于抵押的森林包括:《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 记办法(试行)》第九条:“下列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 不得抵押:(一)生态公益林;(二)权属不清或存在争 议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三)未经依法办理林权 登记而取得林权证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农村居民 在其宅基地、自留山种植的林木除外);(四)属于国防 林、名胜古迹、革命纪念地和自然保护区的森林、林木和 林地使用权;(五)特种用途林中的母树林、实验林、环 境保护林、风景林;(六)以家庭承包形式取得的集体林 地使用权;(七)国家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森林、林木和 林地使用权3、 林地抵押需要的资料包括如下:登记办法第十五 条:“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签订抵押合同后,应持以下文件 资料向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部门申请办理抵押登记一)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申请书(见附表1);(二) 抵押人和抵押权人法人证书或个人身份证;(三)抵押合 同;(四)林权证;(五)拟抵押森林资源资产的相关资 料,包括:林地类型、坐落位置、四至界址、面积、林 种、树种、林龄、蓄积量等;(六)拟抵押森林资源资产 评估报告;(七)抵押登记部门认为应提交的其他文 件。
4、 需要注意的地方:(1)依据我国森林资源资产抵押 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林业政策规定,森林或林木资产 不可与其占有范围内的林地使用权相分离而单独抵押;(2)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林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 权可以设定抵押;(3)经营国家无偿划拨的森林、林木和 林地使用权设定抵押,应先办理出让手续,否则抵押无 效;(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将其未发包的森林、林木 和林地使用权设定抵押;以承包形式取得的集体林地使用 权不得抵押;(5)国有森林资源资产设定抵押,必须进行 评估,在实现抵押权处置国有森林资源资产时,必须再次 评估6)森林资源资产抵押担保的期限,由抵押双方协 商确定,属于承包、租赁、出让的,最长不得超过合同规 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已承包、出让年限的剩余年限;属于农 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其未发包的林地使用权抵押的,最长不 得超过70年5、抵押物风险:以森林资源资产作为抵押物担保银行 贷款时,将会产生以下风险:(一)信息不对称所产生的 风险债权银行客户调查人员很难全面清楚掌握森林资源 资产流转的限制规定二)政策风险森林资源资产抵 押债权银行后,将出现两种情形:一是担保期间,林地被 国家建设征用、征收。
即使债权银行在抵押合同中约定林 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归债权银行所有也是没有法律效力 的,因为按照法律规定,林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归林地 所有权人二是担保期间,有权部门依据国家政策的调整 将该森林列为禁止流转或限制流转的林地,或列为公益生 态林,届时债权银行抵押权将被悬空三)地方保护主 义阻力在处置森林资源时,债权银行必然采取再次流转 的方式将森林资源整体拍卖,届时将会出现地方政府为了 提高当地森林覆盖率,以这样或那样的政策限制为由不予 审批流转债权银行对作为抵押物的森林资源资产没有独 立的处置权6、金融机构执行林木资产的风险:如果借款人无力偿 还债权银行贷款债务,可能出现债权银行同意以“以物抵 债”方式接收森林资源资产,然后再进行流通转让,达到 用现金清收不良贷款的目的这样将可能出现以下风险:(一) 国家政策调整的风险债权银行接收森林资源资产 后,有权部门可依据国家政策的调整将该森林列为禁止流 转或限制流转的林地,或列为公益生态林这样的森林资 源资产非但不能流通转让,而且银行还要承担植树造林、 防火、防治病虫害、保护野生动植物、接受林业行政主管 部门的监督检查等义务这时,要实现债权,只有采伐出 卖林木,而采伐林木必须得到行政许可,手续也很繁琐。
二) 抵押物的损毁、灭失风险银行没有林业方面的专 业技术人员,即使委托经营,风险也较大如火灾、病虫 害等的出现,都可能导致抵押物价值损毁、灭失三) 流通转让时,有价无市的市场风险虽然林木、木材市场 发展潜力巨大,供不应求,但是森林资源资产处置却是“烫手的山芋”,采伐、转让都要得到行政许可,履行相 关的行政审批手续,这些都给资产的流通转让设置了障 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