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监督执纪工作规则中几个问题的内涵辨析.doc
3页监督执纪工作规则中几个问题的内涵辨析新施行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以下简称《规则》)中,出现 了一些相关联但涵义又有所区别的"XX问题"(以下简称"问题"),如《规则》第十一条中 的"一般违纪问题"、"严重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以下简称’严重违纪问题’)", 第十五条中的"苗头性、倾向性、轻微违纪问题",第三十二条中的"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 务犯罪问题(以下简称’违纪问题’)”纪检监察干部在学习和实践工作中如何分辨上述几 个"问题"特定的涵义,影响到对上述"问题"能否作出精准处置本文拟根据相关制度规定, 结合笔者的理解对其作简要辨析一、关于"苗头性问题""苗头性问题"在党内法规中,之前曾出现在2003年《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 规定中,该条例第三条规定:"发现领导干部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 廉政勤政等方面的苗头性问题,党委(党组)、纪委和党委组织部门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时对 其进行诫勉谈话"这是第一次在党内文件中明确提出注意发现和解决领导干部"苗头性问题" 的规定2016年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第二十一条再次规定了 "坚持党内谈话制 度,认真开展提醒谈话、诫勉谈话。
发现领导干部有思想、作风、纪律等方面苗头性、倾向性 问题的,有关党组织负责人应当及时对其提醒谈话"从上述规定中可以看出,苗头性问题,主要是指按照问题发展的内在规律,可能会发生或 者已经处于初始阶段的问题,但这种问题尚未完全爆发出来从哲学意义上讲,这些苗头性状 态的问题一般还处在量变的过程中,如不及时纠正和制止,就会发生质变,成为违纪问题此 类问题一般多体现在日常的思想、生活、工作、学习中的状态上,需要组织早发现、早提醒、 早处置根据《规则》第十一条、第十五条之规定,发现"苗头性问题"是监督检查部门开展 监督检查的工作之一因此,对与"苗头性问题",纪检监察机关主要是通过监督部门开展监 督检查工作发现,且对此类问题应通过约谈提醒等方式予以处置二、关于"倾向性问题""倾向性问题"在党内法规中,之前也曾岀现在2016年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 规定中,该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坚持党内谈话制度,认真开展提醒谈话、诫勉谈话发现 领导干部有思想、作风、纪律等方面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有关党组织负责人应当及时对其 提醒谈话"之后在2017年《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第二十三条中也予以了规定,"对党 风廉政建设等方面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和其他重大问题,应当形成专题报告,分析原因, 提岀建议。
"从上述规定中可以看出,倾向性问题,一般是监督对象在思想、工作、作风、生活等方面 存在的问题,此类问题发生后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并符合某项特殊情况,如任由其长期发展, 将有可能演变成某种或某类重大问题根据《规则》第十一条、第十五条之规定,与"苗头性 问题"一样,对于"倾向性问题",纪检监察机关也主要是通过监督部门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发现,且对此类问题应通过约谈提醒等方式予以处置三、 关于"轻微违纪问题""轻微违纪问题"在2016年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中:"坚 持党内谈话制度,认真开展提醒谈话、诫勉谈话……发现轻微违纪问题的,上级党组织负责人应 当对其诫勉谈话,并由本人作出说明或者检讨,经所在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报上级纪委和 组织部门"轻微违纪问题,是指监督对象在思想、工作、作风、生活等方面存在相关问题,且该问题 已经构成违纪,但违纪情节轻微,不需要转入立案审查,也不需追究纪律责任,可运用"第一 种形态"予以处置根据《规则》第十一条、第十五条之规定,与"苗头性问题""倾向性问 题"一样,对于"轻微违纪问题",纪检监察机关主要是通过监督部门开展监督检查工作中发 现但鉴于该类问题已经构成违纪,因此根据《规则》第十五条之规定,对此类问题的处置, 应以"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谈话"等方式为主。
四、 关于"一般违纪问题”与"严重违纪问题”在《规则》第十一条中,"一般违纪问题"与"严重违纪问题"是相对立的关系,二者皆 属于"违纪问题",那么二者之间的内涵和界限是什么?笔者认为,通过分析《规则》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得出相应的结论《规 则》第三十七条规定:"纪检监察机关经过初步核实,对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涉嫌违纪……, 需要追究纪律或法律责任的,应当立案审查调查该条表述与《规则(试行)》第二十五条规 定中"经过初步核实,对存在严重违纪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应当立案审查"的表述存在区别《规则》第三十七条认为涉嫌违纪,需要追究纪律责任,即应当立案审查而《规则(试行)》 第二十五条要求达到"严重违纪",需要追究纪律责任,才应当立案审查虽然表述存在区别, 但是从理论和实践来看,上述两个条文中关于"违纪"与"严重违纪"的内涵是一致的因此, 可以看出《规则》第三十七条关于"违纪"的表述,其内涵更为广泛,即:不仅包括"一般违 纪"也包括"严重违纪"但不包括"轻微违纪"这也与《规则》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表述相一 致,即:初步核实的问题线索应当是具有可查性的涉嫌违纪问题线索,并非严重违纪问题线索。
另外,根据《规则》第十一条的规定,"一般违纪问题"与《规则》第三章规定的监督检 查内容也是并列关系,换言之,"一般违纪问题"不包括监督检查内容的"苗头性问题"、"倾 向性问题"、"轻微违纪问题"因此笔者认为,"一般违纪问题"应指已构成违纪的问题,并且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纪检 监察机关对该类问题线索进行处置时,如线索具有可查性,则需要进行初核如线索不具有可 查性,也应予以"谈话函询",并根据结果决定是否转为初核处置但是鉴于"一般性违纪问 题"的情节较轻,尚未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一般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等"第二种形态" 处理而"严重违纪问题"与"一般违纪问题"相对应,主要是指已构成违纪,需要追究纪律责 任,且情节严重对涉嫌严重违纪问题的线索,如具有可查性,则应当予以初步核实,并按规 定予以立案审查调查,根据审查调查结果,一般会给予"第三种形态"或"第四种形态"处置综上,对上述几个概念的内涵把握需要仔细予以区分,"苗头性问题"、"倾向性问题" 与"轻微违纪问题"、"一般违纪问题"、"严重违纪问题"之间,在问题的轻重上来看,属 于从轻到重的逐级递进关系,对上述问题的处置方式也是从监督检查、谈话函询、初步核实到 审查调查的递进关系。
对问题的处理也是从谈话提醒等"第一种形态"到"第四种形态"处置 的递进关系。
